泰順縣糧食收儲有限公司與曾美霞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329民初2416號
判決日期:2019-12-16
法院:泰順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泰順縣糧食收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糧食公司)為與曾美霞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蘇林峰、周光杰、曾美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糧食公司起訴稱:2014年12月11日,糧食公司與曾美霞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約定曾美霞承租糧食公司所有的位于泰順縣羅陽鎮云壽公路的房屋,面積為793平方米,租賃期為5年,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為108000元,租金一年一付,第一期租金最遲于合同簽訂后五日內支付,此后每一期租金最遲在前一期結束前一個月支付,如遲延支付,還應按每日千分之五的利率支付遲延付款利息。根據合同的約定,曾美霞應當于2017年12月1日前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租金,但是至今未予支付。且后一期租金亦未支付。糧食公司起訴請求:1.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2.判令曾美霞騰退所租賃房屋;3.判令曾美霞向其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的租金171000元及相應利息(其中以租金108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租金63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1日起,均按月利率2%計算至債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糧食公司為證實其訴稱的事實,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1.房屋租賃合同,待證曾美霞向糧食公司租賃房屋的事實。
曾美霞答辯稱:糧食公司訴稱的租賃及曾美霞拖欠房屋租金的事實屬實。曾美霞租賃該房屋系用于經營農家樂,并投入大量資金進行重新裝修。從2017年年底開始,因政府興建國道,涉案房屋前的道路施工,導致農家樂無法繼續經營進而關門停業。綜上,曾美霞同意解除未到期的合同,但是因未交租金事出有因,故請求予以免交或少交已拖欠的租金。
曾美霞為證實其辯稱的事實,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2.235國道泰順金北斗至牛欄崗段改建工程工程開工令、關于對金北斗至實施交通管制的通告、照片,待證因235國道泰順金北斗至牛欄崗段改建工程在涉案房屋前的路段施工,影響了曾美霞經營的農家樂的事實。
上述證據經舉證、質證。曾美霞對證據1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糧食公司對證據2無異議,辯稱曾美霞直至2019年4月份才向其反映因道路施工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但是至今亦未向糧食公司交還房屋鑰匙,進行騰退。本院認為,證據2與本案所涉合同的履行不具有關聯性,不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根據以上認定的證據,結合糧食公司、曾美霞的庭審陳述,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因經營農家樂需要,曾美霞于2014年12月11日向糧食公司租賃位于泰順縣羅陽鎮云壽公路的辦公樓。雙方約定合同租期為五年,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為108000元,次年起每年遞增6%;租金一年一付,第一期租金最遲于合同簽訂后五天內支付,此后每一期租金最遲于前一期結束前一個月支付;如曾美霞未按合同約定如期支付租金,除應及時如數補交外,還應當按每日千分之五的利率支付遲延付款利息。雙方于2015年8月份補簽《房屋租賃合同》,并倒簽落款日期為2014年12月11日。2017年12月、2018年12月,曾美霞依約應當分別支付2018年度、2019年度的租金。因曾美霞未支付上述租金,故引起本案訴訟
判決結果
一、解除泰順縣糧食收儲有限公司與曾美霞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曾美霞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泰順縣糧食收儲有限公司騰退其承租的位于泰順縣羅陽鎮云壽公路的房屋;
三、曾美霞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泰順縣糧食收儲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71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其中以本金108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1日起、以本金63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月1日起,均按月利率2%計算至債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四、駁回泰順縣糧食收儲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曾美霞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742元,減半收取2371元,由泰順縣糧食收儲有限公司負擔37元,曾美霞負擔233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交納)。
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七份,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梅婉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阮釗恒
判決日期
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