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綠達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與龍巖市新天璽水療會所有限公司、黃祥軍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802民初3462號
判決日期:2019-12-17
法院: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龍巖市綠達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達公司)與被告龍巖市新天璽水療會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天璽公司)、黃祥軍、吳樂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綠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潮欣、被告黃祥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新天璽公司、吳樂洋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綠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新天璽公司、黃祥軍、吳樂洋共同支付綠達公司貨款268303.98元,并支付該款自起訴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事實與理由:原告經營蔬菜、肉類及海鮮等農副產品批發與零售,新天璽公司經營餐館、沐浴場所。原告自2017年9月開始至2019年2月一直向被告天璽公司供應蔬菜、肉類及海鮮等農副產品,被告黃祥軍接收貨物。被告吳樂洋承包經營被告天璽公司,其母親陳雪霞為財務人員,通過其父親吳巖銀行賬戶支付貨款。2018年10月份,因被告尚欠2018年3月、4月份的貨款,原告找被告吳樂洋催款,被告吳樂洋承認欠款。原告繼續向被告供貨,被告雖有支付部分貨款,但仍然有欠款,以致欠款越來越多。原告無奈,自2019年3月份開始停止供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貨款,被告吳樂洋雖認賬但以股東糾紛為由,未能付款。被告逾期支付貨款,依據最高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第4款規定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應當支付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計算的利息。
新天璽公司、吳樂洋未作答辯。
黃祥軍辯稱:黃祥軍雖然是新天璽公司的經理,但不是法定代表人。新天璽公司向綠達公司購買貨品,都是黃祥軍簽收,但具體金額是公司財務審核,貨款由財務支付。該貨款不應由黃祥軍歸還。
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9年2月間,綠達公司向新天璽公司供應蔬菜、肉類等農副產品。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綠達公司每次送貨時在送貨單上寫明農產品名稱、單價、數量、金額及總金額。送貨單主要由黃祥軍在上面簽字確認,一小部分的送貨單由其他員工簽字。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綠達公司供貨總金額557603.98元,新天璽公司已付貨款289300元,未支付貨款268303.98元。綠達公司經催收未果,遂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一、龍巖市新天璽水療會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龍巖市綠達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貨款268303.98元并支付該款自2019年4月16日至款清結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龍巖市綠達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25元、減半收取為2662.5元,由龍巖市新天璽水療會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李美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黃仙媛(代)
書記員蘇婕(代)
判決日期
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