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與貴州鴻鑫達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彭學芬、彭靜、付泰追償權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黔0103執73號
判決日期:2019-12-17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03民初1995號民事調解書,依法受理貴陽置業擔保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貴州鴻鑫達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彭學芬、彭靜、付泰追償權糾紛一案,本案執行標的額為188.9895萬元及相應利息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立案十五日內依照本案生效判決書中確定的地址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被執行人未實際履行;本院先后于2019年1月9日及6月19日通過全國法院網絡查控系統連續查詢并調查了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車輛、工商登記等財產信息,并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了被執行人房產登記信息,發現被執行人名下無存款、房產登記信息,無對外投資登記信息,并對被執行人付泰名下的車輛進行了查封,但車輛未能扣押到案,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曾到被執行人住所地調查落實,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鑒于被執行人至今對本案采取消極態度,未就本案主動聯系我院或本案申請人,2019年4月18日,我院依法將被執行人貴州鴻鑫達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彭學芬、彭靜、付泰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3日通過電話告知本案申請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本院的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因本案被執行人貴州鴻鑫達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彭學芬、彭靜、付泰名下已無可供執行的有效財產用以償還本案債務,申請執行人亦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經本院向申請執行人貴陽置業擔保有限公司進行釋明,申請執行人對本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表示認可,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一、終結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2018)黔0103民初1995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田維兵
審判員袁雷
審判員鄭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楊波
判決日期
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