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齊建軍與被告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道生鑫宇清潔能源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晉0929民初579號
判決日期:2019-12-17
法院:岢嵐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齊建軍與被告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道生鑫宇清潔能源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齊建軍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李濤、被告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溫永軍、被告山西道生鑫宇清潔能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趙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齊建軍訴稱,2017年10月30日,被告山西道生鑫宇清潔能源有限公司將消防安裝工程項目承包給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受被告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雇傭從事具體管道安裝作業。2017年11月12日上午9時許,原告在雇傭作業過程中被高處墜落的鐵管砸傷右腕部、右胸部。事故發生后,原告在太谷縣骨科醫院住院治療18日,經診斷原告的傷情為"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合并正中神經損傷、右側第5、6肋骨骨折",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全部由被告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出院后就事故傷害賠償與二被告多次協商未果。基于以上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告受被告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雇傭從事雇傭作業過程中受傷,被告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山西道生鑫宇清結能源有限公司作為工程發包方因選人過錯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此,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西道生鑫宇清潔能源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2987.5元、誤工費105000元、護理費10080元、交通費1005.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營養費4500元、住宿費80元、繼續治療費5000元、殘疾賠償金7684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2500元,共計219800.8元;2、二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資4200元,扣除已支付給原告工資400元,還應支付3800元;3、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均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原告所訴不是全部事實,我公司將該項工程勞務部分發包給一勞務隊,勞務隊人員也是承包我公司勞務的承包方雇傭的,其中原告齊建軍就是這個勞務隊負責管道安裝的輔助人員,但齊建軍并不是在管道安裝的過程中及安裝地點上受傷,而是在看山西道生鑫宇清潔能源有限公司卸管子時受的傷,受傷后勞務隊的人將齊建軍送去醫院治療,并由勞務隊的人陪同原告去治療的,最后在山西太谷看完病后,據說勞務隊給了齊建軍5萬多元將此事已經全部解決。故我方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山西道生鑫宇清潔能源有限公司辯稱,1、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是我們污水處理及燃氣鍋爐房消防工程的承包方,雙方簽訂的工程合同中第12頁第6條第5項明確約定因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因造成的事故,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擔全部責任。2、承包方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營業執照中營業期間是2000年2月2日至2028年12月20日,經營范圍含消防工程設計、施工、維護、咨詢等業務,另在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中體現的資質類別及等級屬于消防設施工程一級,有效期至2021年3月23日。綜上,我公司在選擇承包商時是選擇的具有合格資質的承包商,且根據合同約定,我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案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本院作如下認定:1、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基本信息,與二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身份信息一致,故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2、關于原告提供的岢嵐縣人民醫院檢查報告單、山西省人民醫院檢查報告單,太谷骨科醫院出院證、住院證、病歷、診斷建議書、影像診斷報告、檢查報告單、DR報告單、心電圖報告單、醫囑單、費用清單,其來源合法,內容客觀、證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3、關于原告提供的住院醫療費票據1支24305.74元雖復印件,但該票據原件因由被告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經理王某支付并由其持有,該證據可以證實原告受傷后進行治療這一事實,故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關于原告提供的醫療費門診票據13支計1635元,證據形式合法,可以證實原告受傷后為此支出的醫療費,對該9支票據本院予以采信。4、關于原告提供的外購藥票據2支計1352.5元,結合原告提供的太谷骨科醫院出具的處方箋,可以證實該2支票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5、關于原告提供的住宿費收據一支計80元,該票據雖不是正式票據,但是結合原告治療時間,該費用是原告治療必然發生的費用,故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6、關于原告提供的交通費票據32支計1005.3元,均系正式票據,且與其受傷后進行就醫具有關聯性,故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7、關于原告提供的山西省忻府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票據一支,其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8、關于原告提供的同事白某某出具的工資為每日350元的證明,由于沒有相關工資流水證明相互印證,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9、關于被告山西道生鑫宇清潔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該公司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及山西道生鑫宇清潔能源有限公司與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焦爐氣制LNG項目污水處理及燃氣鍋爐房消防工程合同一份,可以證實被告山西道生鑫宇清潔能源有限公司將自己公司的消防工程發包給有資質的承包商,且雙方簽訂的合同明確約定,承包商因自己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商自己承擔全部責任,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9、對被告山西道生鑫宇清潔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山西道生鑫宇清潔能源有限公司出具的法人委托書,可以證實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全權委托己方經理王某在山西道生鑫宇清潔能源有限公司辦理焦爐氣制LNG項目消防系統一切相關事宜,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本院采信的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可以認定以下案件事實:
2017年11月3日,被告山西道生鑫宇清潔能源有限公司與被告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工程合同,山西道生鑫宇清潔能源有限公司將其焦爐氣制LNG項目污水處理及燃氣鍋爐房消防工程發包給有相應建筑資質的被告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中第12頁第六條第五項明確約定"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事故,承包方承擔全部責任"。合同簽訂后,該工程在施工中,原告齊建軍接受被告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經理王某雇傭負責對管、卸管、焊接等相關管道安裝工作,2017年11月12日上午9時許,齊建軍在施工過程中被高處墜落的鐵管砸傷右腕部、右胸部,事故發生后,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王某陪同齊建軍去岢嵐縣人民醫院急診檢查,同日轉入太谷骨科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18天,其傷情經診斷為右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合并正中神經損傷、右側第5、6肋骨骨折。其中原告在岢嵐縣人民醫院的門診檢查費、太谷骨科醫院的住院治療費已由被告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經理王某支付。出院后,原告齊建軍先后在太谷骨科醫院、山西省人民醫院、山西省興縣人民醫院復查共支出門診醫療費1635元,同時原告依照醫囑外購藥物1352.5元,該費用合計2987.5元系原告自己支付。原告齊建軍委托本院對其傷殘及其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本院委托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證據技術中心指定司法鑒定機構,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證據技術中心委托山西省忻府司法鑒定中心對齊建軍的傷殘程度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了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鑒定意見:被鑒定人齊建軍右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合并正中神經損傷的后遺癥構成九級傷殘。被鑒定人齊建軍人體損傷綜合評定:誤工期18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90日。為此鑒定,原告支出鑒定費2500元。庭審中,被告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對其傷殘等級及三期進行重新鑒定,并于庭審后向本院遞交了書面申請,本院依法不予準許并書面通知被告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同時查明,原告齊建軍系農村家庭戶口,從事焊工工作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齊建軍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十二萬五千七百零四元二角;
二、駁回原告齊建軍要求被告山西道生鑫宇清潔能源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七百零九元(原告已預交),原告齊建軍承擔三百零二元五角,被告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擔四百零六元五角。鑒定費二千五百元,由被告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俊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柴武彥
書記員郝敏
判決日期
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