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蕾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石獅市鴻峰環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閩0581民初4890號
判決日期:2019-10-09
法院:石獅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南通蕾翔環??萍加邢薰荆ㄏ路Q蕾翔公司)與被告石獅市鴻峰環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鴻峰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蕾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成、被告鴻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龔延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蕾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鴻峰公司支付蕾翔公司飛灰固化服務費1193554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判決確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暫計至2018年8月1日的利息為38939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初,蕾翔公司與鴻峰公司簽訂《填埋場暫存飛灰穩定化處理承包合同》一份,約定:由蕾翔公司承包鴻峰公司填埋場暫存飛灰穩定化處理,自2017年2月17日至工程項目完工為止,單價58元/噸,鴻峰公司在收到蕾翔公司勞務稅票后于當月的30日前支付上一個月的服務費。后蕾翔公司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2017年3月份服務費為823627.84元,4月份服務費為1271873.88元,5月份服務費為369926.32元,合計2465427.9元。蕾翔公司根據鴻峰公司提供的結算明細和開票資料于2017年8月29日向鴻峰公司開具了四份總金額為2465427.9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鴻峰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匯付蕾翔公司1271873.88元,尚欠服務費1193554元。該款經蕾翔公司多次催要,鴻峰公司至今未付。
鴻峰公司辯稱,1.蕾翔公司與鴻峰公司確實有簽訂《填埋場暫存飛灰穩定化處理承包合同》一份,但是蕾翔公司沒有實際履行該合同,該合同實際系案外人吳偉雄掛靠蕾翔公司或吳偉雄與蕾翔公司法定代表人顧紅兵合作,再以蕾翔公司的名義與鴻峰公司簽訂,合同實際履行人為案外人吳偉雄,相應的機械設備、運輸等也都是吳偉雄負責的,且雖然蕾翔公司有開具增值稅發票,但是吳偉雄在履行該合同過程中僅完成了1271873.88元的飛灰固化服務工程量,并未達到發票上的工程量,因此,蕾翔公司無權要求鴻峰公司支付服務費尾款。2.在案涉《填埋場暫存飛灰穩定化處理承包合同》簽訂之前,蕾翔公司與鴻峰公司于2016年11月份已簽訂《爐渣銷售承包合同》一份,該合同第三條明確約定蕾翔公司應在合同簽訂后5日內預先支付鴻峰公司1475000元,即使蕾翔公司在本案中的主張成立,鑒于雙方互負債務,且《爐渣銷售承包合同》明確載明付款期限,故應互相抵消,抵消后蕾翔公司還欠鴻峰公司款項。
蕾翔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蕾翔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各一份,證明蕾翔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及蕾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顧紅兵;2.鴻峰公司的企業信息打印件一份,證明鴻峰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3.蕾翔公司與鴻峰公司于2017年2月初簽訂的《填埋場暫存飛灰穩定化處理承包合同》一份,證明雙方約定蕾翔公司承包鴻峰公司填埋場暫存飛灰穩定化處理,自2017年2月17日至工程項目完工為止,單價58元/噸,鴻峰公司應在收到蕾翔公司勞務稅票后于當月的30日前支付上一個月的服務費;4.鴻峰公司向蕾翔公司發出的結算明細打印件、(2017)年付款(結算)通知單移交打印件各一份,證明蕾翔公司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2017年3月份服務費為823627.84元,4月份服務費為1271873.88元,5月份服務費為369926.32元,合計2465427.9元;5.鴻峰公司向蕾翔公司提供的開票資料打印件一份、蕾翔公司向鴻峰公司開具的服務費增值稅專用發票四份、收據三份及發票的郵寄憑證復印件一份,證明蕾翔公司根據鴻峰公司提供的結算明細和開票資料于2017年8月29日向鴻峰公司開具了四份總金額為2465427.9元的服務費增值稅專用發票。6.鴻峰公司向蕾翔公司匯款憑證打印件一份,證明2017年9月11日鴻峰公司匯付蕾翔公司1271873.88元,尚欠蕾翔公司服務費1193554元;7.微信截圖一份共兩頁,證明證據4中的結算明細及證據5中的開票資料是吳偉雄通過微信將圖片發送給蕾翔公司法定代表人顧紅兵的,證據4中的(2017)年付款(結算)通知單移交系鴻峰公司人員將圖片發送給蕾翔公司的;8.收據一份,證明蕾翔公司已履行《爐渣銷售承包合同》約定的支付預付款及保證金的義務,并印證收據的格式是鴻峰公司提供的;9.土地租賃協議書、石獅市生態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福建省鑫誠環能環??萍加邢薰酒髽I信息打印件各一份,證明蕾翔公司與鴻峰公司簽訂《爐渣銷售承包合同》后,與邱奕丕、邱聯強合伙經營的事實;10.匯款憑證一份(共三頁),證明蕾翔公司將1000000元匯給邱奕丕作為《爐渣銷售承包合同》涉及的預付款和保證金的一部分,其余款項是由合作伙伴邱奕丕和邱聯強墊付,再由邱奕丕統一支付給鴻峰公司。
鴻峰公司質證認為,1.對證據1、2的三性均無異議;對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份合同實際上是案外人吳偉雄掛靠蕾翔公司或者與蕾翔公司法定代表人顧紅兵合作下以蕾翔公司的名義與鴻峰公司簽訂的;對證據4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且來源不明確;對證據5中開票資料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是對來源不清楚,對證據5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無法體現雙方交易的真實情況,不能證明蕾翔公司實際履行了合同義務,對證據5中收據的三性有異議,該些收據是蕾翔公司單方出具的,實際上鴻峰公司只支付了1271873.88元,對證據5中發票的郵寄憑證的真實性有異議,未提供原件,鴻峰公司有收到該些發票,但是蕾翔公司以何種方式提供給鴻峰公司的不記得了;對證據6的三性均無異議;對證據7的三性不予認可,2017年8月29日雙方并未進行結算;對證據8的三性均有異議,其上印章無法辯清,鴻峰公司有出具過一張收據給吳偉雄,但是否是該份收據不清楚,且該份收據不能證明蕾翔公司已支付相應款項,雙方在本案外還有其他巨額往來;對證據9中土地租賃協議書的真實性不清楚,但與本案無關,對證據9中石獅市生態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無關,對證據9中福建省鑫誠環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企業信息打印件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無法證明蕾翔公司的證明目的;對證據10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證據體現的是蕾翔公司與邱奕丕之間的關系,且付款附言中載明是場地租金,說明該些款項并非蕾翔公司所主張的系用于支付《爐渣銷售承包合同》項下的預付款和保證金。
鴻峰公司為支持其抗辯主張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爐渣銷售承包合同》一份,證明蕾翔公司與鴻峰公司之間除了案涉填埋場暫存飛灰穩定化處理承攬合同關系外,還有爐渣銷售承包合同關系,且在案涉《填埋場暫存飛灰穩定化處理承包合同》簽訂之前,蕾翔公司已有欠鴻峰公司款項;2.收據三份,證明蕾翔公司曾開具收據給鴻峰公司,確認收到總共兩百多萬元的款項;3.銷售單復印件、交貨單復印件、收據復印件、收款收據復印件、銷售清單復印件、貨物運單復印件、發票復印件等一份(鴻峰公司提供的復印件共計15頁),證明蕾翔公司與吳偉雄存在某種合作關系;4.現金付出憑證三份、轉賬憑證打印件三份、收條一份、借條一份,證明雇傭劉奎的工資是由吳偉雄委托邱奕丕、邱聯強支付的,并非蕾翔公司支付的。
蕾翔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份《爐渣銷售承包合同》和蕾翔公司提供的《填埋場暫存飛灰穩定化處理承包合同》屬于兩個獨立的案件事實和不同法律關系,且該份《爐渣銷售承包合同》約定因該合同履行產生糾紛的,雙方提交福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故鴻峰公司提出的抗辯不屬于本案的抗辯事由,且蕾翔公司已經支付了預付款和保證金;對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三份收據與蕾翔公司提供的三份收據是同一時間形成的,蕾翔公司提供的是第三聯,鴻峰公司提供的是第二聯,收據上的內容都是由吳偉雄書寫的,當時考慮蕾翔公司承包的價格十分低,如果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開具收據,可以省下一筆稅費,收據形成后,吳偉雄交鴻峰公司財務但不能入賬,故蕾翔公司又重新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吳偉雄處的三份收據沒有收回,鴻峰公司在庭審中也確認僅支付了一筆1271873.88元;對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恰恰證明了蕾翔公司就爐渣銷售承包與邱聯強合伙經營的事實,蕾翔公司與鴻峰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簽訂《爐渣銷售承包合同》后,顧紅兵與邱奕丕、邱聯強商議合伙經營,由邱奕丕出面租地,后進行搭建車間、安裝設備、地面硬化、電纜照明布置、循環水池的完善、員工生活區的修繕等,上述單據是在爐渣處理廠建設過程中的支出,三方共同投資,所有支出都是由邱聯強經手的,并由顧紅兵簽字確認(其中一張2017年3月8日、NO:0024967、循環水池的費用700元收款收據中注明“出納邱聯強”),車間建造后試運行了30多天,2017年5月遭環保部門查處,后為了規范經營,于2017年6月27日注冊成立了福建省鑫誠環能環??萍加邢薰荆颦h保部門不再批準此類項目,公司未能繼續經營,福建省鑫誠環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有三位,股東兼法定代表人邱培鑫系邱奕丕的兒子,股東顧誠系顧紅兵的兒子,股東邱聯強,該些單據顯然是從邱聯強處獲取的,但只是一小部分,鴻峰公司為了證明其主張(案涉工程發生在2017年2月后),選擇提供了2017年2月份后的部分單據。且該些單據所購材料在履行案涉飛灰固化合同中是根本用不到的,故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對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組證據恰恰證明了經蕾翔公司法定代表人顧紅兵同意后,由蕾翔公司合伙人邱奕丕、邱聯強從爐渣處理項目專用資金中墊付劉奎等工人處理飛灰固化項目所產生費用的事實,至于鴻峰公司如何能取得蕾翔公司合伙人的支出憑證是因為一方面爐渣處理項目中三位合伙人職責分別為顧紅兵負責生產技術管理,邱奕丕、邱聯強負責地方公關、外聯、財務、出納,故所有的收支憑證均由邱奕丕、邱聯強保管;另一方面因邱奕丕、邱聯強均系鴻峰公司所在地的本地人,外加邱奕丕還是鴻峰公司的煤炭供應商,有求于鴻峰公司,所以取得蕾翔公司的一些財務憑證,是在鴻峰公司的可操作范圍內,但又反證了鴻峰公司除付給蕾翔公司1271873.88元費用外,沒有支付過其它款項的事實;劉奎經手的總費用有一百萬元左右,鴻峰公司提供的憑證上的金額只有十幾萬,剩下的都是蕾翔公司法定代表人顧紅兵經手付款的;另外,其中50000元的現金付款憑證載明渣場代垃圾場付,說明該50000元是顧紅兵、邱奕丕、邱聯強合伙經營的爐渣處理廠代本案所涉及的飛灰固化項目支付。
本院認為,由于鴻峰公司對蕾翔公司提供的證據1、2、3、6、10、證據4中的開票資料、增值稅專用發票、證據9中的石獅市生態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福建省鑫誠環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企業信息打印件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對證據9中的土地租賃協議書質證認為真實性不清楚,但未提供相應的反駁證據,且蕾翔公司有提供原件供核對;蕾翔公司對鴻峰公司提供的證據1、2、3、4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故本院對蕾翔公司、鴻峰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依法予以確認;至于是否具有關聯性,能否證明雙方當事人的訴訟主張及蕾翔公司提供的其他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將結合爭議焦點分析認定。
根據蕾翔公司、鴻峰公司的陳述及本院對證據的上述認定,查明事實如下:2017年2月初,蕾翔公司與鴻峰公司簽訂《填埋場暫存飛灰穩定化處理承包合同》一份,約定:蕾翔公司承包鴻峰公司填埋場暫存飛灰穩定化處理一事,承包時間自2017年2月17日至工程項目完工為止,承包單價為58元/噸(含勞務稅、人員工資、機械車輛費用、機械燃油保養維修、人員飲食、住宿、勞保及工具用品、安全措施、人員管理、人員保險等一切費用),鴻峰公司收到蕾翔公司勞務稅票后于當月30日前支付上一個月的服務款;并對承包范圍工作、質量要求、雙方權利義務、爭議及解決方式等內容進行約定。2017年6月7日,蕾翔公司向鴻峰公司開具收據三份。2017年8月29日,蕾翔公司為鴻峰公司代開四份服務費(飛灰固化)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于開票后將該四份增值稅專用發票交付給鴻峰公司。該四份服務費均載有案涉《填埋場暫存飛灰穩定化處理承包合同》的合同編號“HFSS-2017-055-D”,且其中兩份分別載明“2017年3月份3#線山上飛灰固化處理、價稅合計823627.84元”、“2017年5月份3#線山上飛灰固化處理、價稅合計369926.32元”;另兩份均載明“2017年4月份3#線山上飛灰固化處理”,并分別載明“價稅合計1000000元”、“價稅合計271873.88元”,該兩份發票價稅合計1271873.88元。2017年9月11日,鴻峰公司向蕾翔公司支付1271873.88元,并在賬戶交易明細回單中備注“交易用途:山上飛灰固化處理費”。
另,2016年11月6日,蕾翔公司與鴻峰公司簽訂《爐渣銷售承包合同》一份,約定:鴻峰公司同意將垃圾處理廠的爐渣銷售給蕾翔公司生產水泥制品;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5日;結算方式為每年結算一次,按50000噸為年基本數,在合同簽訂5日內蕾翔公司需將整年的渣款一次性付清,即人民幣壹佰肆拾柒萬伍仟元整(¥1475000.00元),按年實際噸數結算,實行多退少補,若雙方噸數無法協商達成一致,則以鴻峰公司地磅過磅數量和蕾翔公司指派運輸車輛的駕駛員簽名的結算數量為依據;蕾翔公司必須于本合同簽訂前支付履約保證金300000元風險承包金給鴻峰公司,以確保蕾翔公司在合同期內對合同完全履行;蕾翔公司需在合同簽訂5日內將全年渣款一次性付清,超過付款期限7日,鴻峰有權終止本合同;因本合同或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糾紛的,蕾翔公司、鴻峰公司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無果的,蕾翔公司、鴻峰公司雙方一致同意提交福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等內容。2016年11月9日、2016年11月22日,蕾翔公司向案外人邱奕丕分別轉賬支付800000元和200000元,合計1000000元。2017年3月25日,案外人邱奕丕與石獅市永寧鎮新沙堤村民委員會簽訂《土地租賃協議書》一份。2017年5月17日,石獅市生態環境保護局向邱聯強爐渣清洗項目發出獅環保責改字[2017]34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2017年6月27日,案外人邱培鑫、顧誠、邱聯強共同投資設立福建省鑫誠環能環??萍加邢薰?。2017年4月19日,案外人劉奎出具收條一份,確認收到邱聯強5000元。2016年4月16日,案外人劉奎出具借條一份,該借條載明“2017年4.16日借伍佰元”。2017年4月28日、2017年5月5日、2017年5月19日,案外人邱奕丕分別向案外人劉奎轉賬支付40000元、40000元和50000元。
2018年8月6日,蕾翔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訟中,鴻峰公司確認僅支付給蕾翔公司飛灰固化服務費1271873.88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填埋場暫存飛灰穩定化處理承包合同》的實際履行主體是誰;鴻峰公司是否尚欠蕾翔公司飛灰固化服務費,若有,具體數額是多少;鴻峰公司關于債務抵消的抗辯主張是否應予以支持。
雙方當事人關于爭議焦點的意見,與其訴、辯意見及舉證、質證意見基本一致。
關于案涉《填埋場暫存飛灰穩定化處理承包合同》的實際履行主體是誰的問題。本院認為,1.案涉《填埋場暫存飛灰穩定化處理承包合同》明確載明雙方當事人為蕾翔公司和鴻峰公司,合同落款處加蓋的也是蕾翔公司與鴻峰公司的印章;2.案涉飛灰固化服務費增值稅專用發票由蕾翔公司開具并交付給鴻峰公司,鴻峰公司也實際將該些增值稅專用發票入賬和抵稅;3.已付飛灰固化服務費1271873.88元系由鴻峰公司在收到蕾翔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直接支付給蕾翔公司;4.鴻峰公司主張案涉《填埋場暫存飛灰穩定化處理承包合同》系由案外人吳偉雄掛靠蕾翔公司或案外人吳偉雄與蕾翔公司法定代表人顧紅兵合作,再以蕾翔公司的名義與鴻峰公司簽訂,案涉《填埋場暫存飛灰穩定化處理承包合同》實際由案外人吳偉雄履行,但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鴻峰公司提交的證據,最多僅能證明案外人吳偉雄有參與或經手案涉飛灰穩定化處理項目的部分事宜,并不足以證明鴻峰公司的該項主張,故在蕾翔公司不予認可,而鴻峰公司未能就其該項主張進一步舉證證明的情況下,鴻峰公司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本院認定案涉《填埋場暫存飛灰穩定化處理承包合同》的簽訂主體及實際履行主體均系蕾翔公司與鴻峰公司。
關于鴻峰公司是否尚欠蕾翔公司飛灰固化服務費,若有,具體數額是多少的問題。本院認為,1.關于鴻峰公司總應支付給蕾翔公司的飛灰固化服務費是多少的問題。其一,根據蕾翔公司開具給鴻峰公司的四份服務費(飛灰固化)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涉飛灰固化服務費共計2465427.9元【其中,2017年3月份3#線山上飛灰固化處理價稅合計823627.84元;2017年4月份3#線山上飛灰固化處理價稅合計1271873.88元(1000000元+271873.88元);2017年5月份3#線山上飛灰固化處理、價稅合計369926.32元】。其二,雖然鴻峰公司主張開票日期為2017年8月29日的四份服務費(飛灰固化)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蕾翔公司預先統一開的,該四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與開票日期為2017年6月7日的三份收據上面所載的對應月份系蕾翔公司的單方說明,且均無法體現雙方交易的真實情況,不能證明蕾翔公司實際履行了合同義務,案涉飛灰固化服務處理實際僅由案外人吳偉雄完成1271873.88元;但是訴訟中鴻峰公司已確認收到該四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收到該四份增值稅發票后未向蕾翔公司提出異議并已將該四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入賬和抵稅。其三,鴻峰公司在收到該四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向蕾翔公司支付的款項1271873.88元與蕾翔公司提供的兩份2017年4月份的服務費(飛灰固化)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面所載的合計金額完全吻合,進一步印證了蕾翔公司關于各月份飛灰固化服務費及總飛灰固化服務費的主張。其四,鴻峰公司主張該四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系蕾翔公司預先統一開的,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根據鴻峰公司的該項主張,在完成相應的飛灰固化服務量之前就已確定相應月份的飛灰固化服務量并開具相金額的增值稅專用,與日常交易習慣不符。其五,如前所述,案涉《填埋場暫存飛灰穩定化處理承包合同》的實際履行主體系蕾翔公司與鴻峰公司。綜上,本院認定鴻峰公司總應支付給蕾翔公司的飛灰固化服務費為2465427.9元。2.關于鴻峰公司尚欠蕾翔公司的飛灰固化服務費數額是多少的問題。本院認為,訴訟中,蕾翔公司、鴻峰公司均確認鴻峰公司目前僅支付蕾翔公司飛灰固化服務費1271873.88元,故扣除該已支付的款項,鴻峰公司尚欠蕾翔公司的飛灰固化服務費為1193554.02元。
關于鴻峰公司關于債務抵消的抗辯主張是否應予以支持的問題。本院認為,雖然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蕾翔公司與鴻峰公司還存在爐渣銷售承包合同關系,且雙方簽訂的《爐渣銷售承包合同》確有約定“結算方式為每年結算一次,按50000噸為年基本數,在合同簽訂5日內蕾翔公司需將整年的渣款一次性付清,即人民幣壹佰肆拾柒萬伍仟元整(¥1475000.00元),按年實際噸數結算,實行多退少補,若雙方噸數無法協商達成一致,則以鴻峰公司地磅過磅數量和蕾翔公司指派運輸車輛的駕駛員簽名的結算數量為依據”及“蕾翔公司必須于本合同簽訂前支付履約保證金300000元風險承包金給鴻峰公司,以確保蕾翔公司在合同期內對合同完全履行”;但是對于蕾翔公司是否已按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預付款和保證金即蕾翔公司是否對鴻峰公司負有到期債務,雙方仍存在較大爭議,且該爭議系雙方在履行《爐渣銷售承包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根據雙方簽訂的《爐渣銷售承包合同》,因本合同或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糾紛的,蕾翔公司、鴻峰公司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無果的,蕾翔公司、鴻峰公司雙方一致同意提交福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該爭議也不屬于本院管轄的范疇;因此,蕾翔公司是否對鴻峰公司負有到期債務,本案不作進一步審查;鴻峰公司關于其與蕾翔公司互負債務、應互相抵消的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石獅市鴻峰環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南通蕾翔環??萍加邢薰撅w灰固化服務費1193554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892元,由石獅市鴻峰環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梁秋芳
人民陪審員吳文良
人民陪審員黃文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連思溶
判決日期
201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