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祥與陽谷縣大布鄉人民政府、陽谷東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魯1521民初2453號
判決日期:2019-10-22
法院:山東省陽谷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貴祥與被告陽谷縣大布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大布鄉政府)、陽谷東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燦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貴祥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兆軍、被告大布鄉政府委托訴訟代理人秦懷遠、被告東燦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許陸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貴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19860.08元;二、本案的訴訟費等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17日6時40分許,布汝昌駕駛無號牌特種作業車沿陽大路趙莊村內公路自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向西轉彎時,與對行李貴祥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兩車損壞,李貴祥受傷。為維護李貴祥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大布鄉政府答辯,大布鄉政府與東燦公司是2017年9月7日簽訂了《城鄉環衛一體化項目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環衛車輛和保潔員的保險由乙方東燦負責辦理,如保潔員工造成意外傷害或環衛車輛出現安全事故,由乙方東燦公司全權負責,甲方大布鄉政府不承擔責任。綜上所述,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東燦公司承擔。
東燦公司答辯,事故屬實,同意法院判決。
本院經審理,確認李貴祥所訴發生交通事故及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情況屬實。事故發生后,李貴祥被送往陽谷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7天,花費醫療費31049.53元;后轉入聊城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24天,花費醫療費38734.29元;出院后,在陽谷縣中醫醫院復查,花費醫療費296.20元;李貴祥共花費醫療費70080.02元,其中東燦公司墊付醫療費40200元。李貴祥復印病歷花費163元。李貴祥受傷后,由楊蘭英(系李貴祥之妻)、李俊雷(系李貴祥之子)護理,楊蘭英系農村居民,李俊雷在陽谷縣經營陽谷縣安樂鎮俊雷燴面館,從事餐飲行業。李貴祥主張在住院期間楊慶杰、賀二元護理19天,支出護理費8140元。
根據李貴祥申請,本院依法委托,聊城法衡司法鑒定所出具的聊衡司法鑒定所[2018]臨鑒字第441號鑒定意見書,結論為:“被鑒定人李貴祥因交通事故傷致多發腦挫裂傷,左側顳葉腦內血腫,經治療后影像檢查左側額顳葉遺留腦軟化灶形成,伴有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構成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李貴祥的誤工期限240天;護理期限120天,住院期間(31天)護理人數2人,出院后護理人數1人;營養期限120天。”李貴祥支出鑒定費2000元。
另查明,李小秋(系李貴祥之母),女,1943年1月2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陽谷縣,李小秋育有四名子女。李小秋系李貴祥的被撫養人。
再查,肇事車輛無號牌特種作業車的所有人為大布鄉政府,2017年9月7日,大布鄉政府與東燦公司簽訂了《城鄉環衛一體化項目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環衛車輛和保潔人員的保險由東燦公司負責辦理,如保潔人員造成意外人身傷害或環衛車輛出現安全事故,由東燦公司全權負責。事故發生時,該車輛由東燦公司承包管理、經營、使用。布汝昌系東燦公司雇傭的特種作業車輛駕駛員。肇事車輛無號牌特種作業車未投保交強險
判決結果
一、陽谷東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十五日內賠償李貴祥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病歷復印費、鑒定費共計114309元。
二、駁回李貴祥其他的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由陽谷東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匯入陽谷縣人民法院賬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陽谷支行,賬號:15×××60。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97元,由李貴祥承擔125元,由陽谷東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2572元(李貴祥已預交,由陽谷東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連同上述應付款項一并支付予李貴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馬田軍
審判員劉磊
人民陪審員侯典科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布淑燕
書記員孟丹
判決日期
201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