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長云、鄒素芹等與馮金小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皖0311民初2657號
判決日期:2019-10-25
法院: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長云、鄒素芹與被告馮金小、安徽珠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吳昊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長云、鄒素芹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玉松、王佳杰,被告馮金小,被告安徽珠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長云、鄒素芹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15963.09元、死亡賠償金632800元(31640元/年×20年)、喪葬費32575元、精神撫慰金80000元、辦理喪葬事宜人員的費用2000元等合計763338.09元,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劃分后主張30%合計313001.4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3日18時21分,劉倪倪未取得機動車駛證駕駛無號“朗奕”牌兩輪(電動)輕便摩托車,沿東海大道北側路面由西向東逆向行駛至方正攪拌站西側路段時,與由東向西被告馮金小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的無號“愛瑪”牌兩輪(電動)輕便摩托車在北側主道(北側輔道施工無法通行)相碰撞,造成劉倪倪受傷,2018年7月4日劉倪倪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據調查: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7月3日,涂山新村南管道破損維修施工單位為被告安徽珠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該工程
施工占用東海大道北側整個輔道,施工時未經許可,事發時北側輔道施工無法通行。2018年8月13日,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作出第3403042018000011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倪倪承擔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馮金小、安徽珠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分別承擔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馮金小答辯意見:對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原告是逆行的,我在事故中也受傷了。
安徽珠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答辯意見:受害人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與馮金小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交警部門認定馮金小與我公司負次責顯屬不公,我公司應當無責。我公司在承包的施工路段設置了明顯的施工標志和安全標志,并設置了警示標志,交警部門僅以輔道施工未經許可認定我公司共同負次責缺少相應的法律依據,我公司不是侵權人不應擔責,原告起訴我公司缺少相應的法律依據,應駁回對我公司的起訴。本起事故認定書在本案中只是作為證據使用,不能作為民事賠償的直接依據。原告各項訴請過高,原告系農村戶口應按農村標準計算,請法院駁回對被告的起訴。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舉證質證情況,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2018年7月3日18時21分,劉倪倪未取得機動車駛證駕駛無號“朗奕”牌兩輪(電動)輕便摩托車,沿東海大道北側路面由西向東逆向行駛至方正攪拌站西側路段時,與由東向西馮金小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的無號“愛瑪”牌兩輪(電動)輕便摩托車在北側主道(北側輔道施工無法通行)相碰撞,造成馮金小、劉倪倪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劉倪倪于2018年7月4日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據調查: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7月3日,涂山新村南管道破損維修施工單位為安徽珠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該工程施工占用東海大道北側整個輔道,施工時未經許可,事發時北側輔道施工無法通行。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倪倪應承擔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馮金小、安徽珠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應分別承擔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無號“愛瑪”牌兩輪(電動)輕便摩托車車輛所有人為馮金小,車輛未入戶登記,未投保保險。
劉倪倪出生于1998年11月20日,劉長云、鄒素芹系其父母親
判決結果
一、被告馮金小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長云、鄒素芹精神撫慰金50000元、死亡賠償金60000元、醫療費10000元等合計1200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馮金小賠償原告劉長云、鄒素芹死亡賠償金572800元、喪葬費32575元、辦理喪葬事宜的費用2000元、醫療費5963.09元等合計613338.09元的15%為92000.71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安徽珠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劉長云、鄒素芹死亡賠償金572800元、喪葬費32575元、辦理喪葬事宜的費用2000元、醫療費5963.09元等合計613338.09元的15%為92000.71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劉長云、鄒素芹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95.02元,減半收取計2997.51元,由原告劉長云、鄒素芹共同負擔85.51元,被告馮金小負擔2030元,由安徽珠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88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趙丹
書記員楊力
判決日期
201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