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立巖與張先鋒、中通建工城建集團有限公司、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吉0581民初2103號
判決日期:2019-12-17
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姜立巖與被告張先鋒、中通建工城建集團有限公司、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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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姜立巖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先峰及中通建工城建集團有限公司立即給付原告1916382.60元及利息45993元(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并自2019年9月2日至執行完畢止另行計算利息),共計1962375.60元;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責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張先峰與其掛靠的中通建工城建集團有限公司與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8月4日,張先鋒及其掛靠的中通建工城建集團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責任公司的玉米、水、電、蒸汽等原料及能源計量系統改造工程、發酵罐改造、二氧化碳水洗塔改造,及附屬相關工作的具體施工分包給原告,該工程于2019年3月竣工,驗收合格并交由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責任公司使用至今。第一、二被告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132萬元及在施工過程中增加的簽證費805959.60元及吊車費205500元,工程總價款共計2331459.60元。第一、第二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415077元,尚欠工程款1916382.60元至今仍未支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被告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責任公司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張先鋒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被反訴人向反訴人返還多支付的工程款(包括墊付工人工資及工具設備款)人民幣813817元;2.判令被反訴人賠償反訴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99180.52元;3.反訴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反訴人與被反訴人于2018年8月4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反訴人將承包的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責任公司安裝工程中的一部分工程分包給被反訴人,工程承包范圍為:全面完成玉米、水、電、蒸汽等原料及能消耗計量系統工程、發酵罐改造、二氧化碳水洗塔改造,及其附屬相關工作。合同約定工程款為132萬元。2019年1月27日,被反訴人在還有大部分工程沒有完成的情況下中途撤場,其已完成工作量折合工程款700000元。但反訴人已向被反訴人直接支付工程款364317元,墊付工人工資814251元及墊付設備工具款306862元及其他費用28387元,共超出被反訴人應得工程款813817元。同時,被反訴人所雇傭的工人蘭聰在施工過程中受傷,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其賠償由被反訴人負責。但由于被反訴人沒有及時處理給反訴人造成損失199180.52元。反訴人認為,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因被反訴人中途撤場導致雙方之間始終無法就工程已完成部分進行對賬;但反訴人多支付工程款及被反訴人給反訴人造成損失是事實,反訴人要求其進行返還多支付部分及賠償損失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判決結果
一、駁回原告姜立巖的起訴。
二、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張先鋒的反訴。
退還原告姜立巖交納的案件受理費11231元;退還被告(反訴原告)張先鋒交納的反訴案件受理費6958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亞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劉書言
判決日期
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