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啟迪盛銀裝飾科技有限公司與胡正華不當得利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0508執2856號
判決日期:2019-12-18
法院: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蘇州盛銀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胡正華不當得利糾紛一案,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的(2018)蘇0508民初637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裁判:被告胡正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蘇州盛銀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返還929816.03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098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3698元,由被告胡正華承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向原告履行。由于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已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執行過程如下:
1.2019年7月17日,本院通過法院專遞形式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信用懲戒風險提示、傳票等執行文書,責令其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并立即如實報告當前所有財產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但被執行人未履行上述義務和申報財產;本院同時向申請執行人送達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通知書等執行文書,要求其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但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依法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限制高消費,以進行失信懲戒,被執行人在交通出行、融資信貸等方面將受到限制。
2.2019年7月12日、2019年11月27日,本院兩次通過全國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互聯網銀行、證券、車輛、不動產、工商登記信息等財產情況,反饋:
(1)被執行人在銀行無值得扣劃的存款;
(2)被執行人在互聯網銀行無值得扣劃的存款;
(3)被執行人名下無車輛、不動產、證券、工商等數據;
3.2019年7月15日,本院向蘇州市區各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不動產,經查:被執行人名下無不動產。
4.2019年11月29日,本院約談申請執行人,告知其本案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對本院的執行情況和查明的事實無異議,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執行標的943514.03元,實際執行到位0元,剩余943514.03元及債務利息尚未執行到位。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待今后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后,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顧建華
審判員王達雷
審判員喻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陸文曉
判決日期
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