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與石求珍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粵0306民初25173號
判決日期:2019-12-18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洲明公司)與被告石求珍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恩毓、被告委托代理人楊旭均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第七、八項,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
一、入職時間:2007年6月14日。
二、工作崗位:普通員工。
三、工資結構:底薪+加班費+津貼補助。
四、離職時間:2018年5月4日。
五、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情況,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期勞動合同為自2017年1月3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六、離職原因:原告根據公司規(guī)章制度“每月曠工累計或連續(xù)達3個及以上工作日視為自離”對被告作自動離職處理。
七、原告是否應支付被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否。
原告主張因生產經營需要,被告的工作部門整體搬遷至大亞灣,但被告不愿意隨遷,故原告將被告工作崗位調整至原工作地點8樓生產部,因被告拒絕到新的工作崗位上班,故原告依據公司規(guī)章制度“每月曠工累計或連續(xù)達3個及以上工作日視為自離”對被告作自動離職處理,雙方解除了勞動關系。被告確認其不愿意隨遷至大亞灣,但主張原告將其安排至所謂的8樓生產部,在被告去到8樓后卻發(fā)現根本不屬于原告所有,而是屬于案外人深圳藍普科技有限公司,在8樓無法正常上班的情況下,被告只能留在原工作地點正常打卡,故原告對被告作自動離職處理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本院認為,根據原告提交的深圳藍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普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顯示,藍普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區(qū)坑梓街道蘭景北路6號,該公司的全資股東為原告洲明公司。原告提交了房屋租賃合同、房地產證等證明洲明科技工業(yè)廠區(qū)辦公樓系原告洲明公司所有,藍普公司承租了洲明公司所在廠房的第1、2、5層,8樓并未出租給藍普公司,而是原告的生產部車間。本院認為,原告已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將被告安排至原公司8樓生產部工作,但被告未按時到新的工作崗位上班;被告主張8樓為藍普公司所在地,但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相反地,原告已提交證據證明8樓為原告廠區(qū);退一步講,即使8樓為藍普公司所在地,但藍普公司系原告洲明公司的子公司,兩家公司系關聯(lián)企業(yè),原告按照被告意愿就近為其安排了新的崗位,在沒有證據證明新崗位的工資標準及福利待遇有所降低的情況下,被告拒絕到新工作崗位上班、消極怠工顯然違反了勞動紀律。被告確認其自2018年4月10日起便未再工作,自原告于2018年5月4日作出自離處理之日已長達二十多天,被告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故原告以此為由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并未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因此原告無需支付被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八、原告是否應支付被告2018年4月10日至4月30日期間工資:否。
勞動者在付出勞動后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被告未按時到原告安排的新工作崗位上班,其自2018年4月10日起便未再工作,故對原告請求無需支付被告2018年4月10日至4月30日期間工資1563.19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九、申請仲裁時間:2018年6月19日。
十、仲裁請求:1、兩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4月10日至4月30日工資3000元;2、兩原告支付被告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6000元。
十一、仲裁結果:1、兩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4月10日至4月30日工資1563.19元;2、兩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88000元。
十二、兩原告的訴訟請求:1、兩原告無需支付被告2018年4月10日至4月30日工資1563.19元;2、兩原告無需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88000元。
裁決結果
判決結果
一、兩原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需支付被告石求珍2018年4月10日至4月30日期間的工資1563.19元;
二、兩原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需支付被告石求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88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5元,由被告石求珍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曉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莊秋玲(兼)
書記員王冰
判決日期
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