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亞軍與王彥花、紀亞紅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內0430民初6489號
判決日期:2019-10-31
法院:敖漢旗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曹亞軍、王彥花、紀亞紅、曹某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第三人敖漢旗掌上微云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掌上微云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磊、田川澤、被告平安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景文、第三人掌上微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君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第一被告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60萬元;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四原告均為曹朋飛的近親屬。2018年6月4日,曹朋飛入職到第三人處工作,被安排到美團外賣配送員崗位上工作。2018年8月26日21時48分,曹朋飛駕駛二輪摩托車在為美團外賣送餐過程中,經過敖漢旗新惠鎮新園路與惠州路交叉路口時,被陳旭東駕駛的蒙11Z82號輕型普通貨車追尾,發生交通事故,致曹朋飛死亡。因第三人在曹朋飛生前為其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雇主責任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6月26日5時起至2018年6月26日23時止,此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60萬元。四原告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平安保險公司辯稱:第三人在我公司投保了平安雇主責任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6月26日5時至2018年6月26日23時,約定每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60萬元;因為本保險項目是投保人美團外賣加盟配送方在網絡平臺投保,因此沒有投保單。但是,在簽訂保險合同時特別約定,在保險期間內向我公司索賠需要在美團外賣指定的服務期間發生事故;我們認為在本案中原告或者第三人應該提供外賣配送員事故發生時的外賣配送單,可以是美團系統后臺截圖,需要包含配送員的姓名、聯系方式、接單時間及送達時間,訂單配送時間需要與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間相符合;用這些證據證明,此次事故是在配送時間發生的,不然我公司不予賠償。事故發生后,經我公司查明曹朋飛不是在配送時間發生的此次事故,所以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也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掌上微云公司述稱,2018年6月4日,曹朋飛入職我單位工作,受我單位管理從事美團配送服務,月基本工資3000元加提成。2018年6月26日,曹朋飛在為我單位代理的美團外賣送單過程中,發生交通意外;事故發生后,我單位積極施救并聯系救護車進行救治,但曹朋飛因傷過重,在送往醫院途中,不幸死亡。
本院經審理查明:曹朋飛系原告曹亞軍、王彥花夫妻之子、系原告紀亞紅之夫、系原告曹某之父。2018年6月4日,曹朋飛入職第三人掌上微云公司從事美團外賣配送員工作,每日進行日常簽到考勤,雙方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2018年6月26日當天,曹朋飛有考勤;第三人掌上微云公司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曹朋飛投保了雇主責任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6月26日5時起至2018年6月26日23時止,該險種在死亡項下的賠償限額為60萬元。因該保險系第三人網上投保,故雙方并未簽訂書面的保險合同,但保險單“特別約定”處約定:“1.在保險期間內載明雇員在接受“美團”“美團外賣”制定的訂單配送服務期間發生如下事故:(1)遭遇意外事故所致傷殘或死亡,(2)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既往癥原因除外):且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可認定為工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約定負責賠償:(1)死亡賠償金每人不超過人民幣60萬元……”。2018年6月26日21時48分,陳旭東駕駛×××號輕型普通貨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路口東43.6米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二輪電動車追尾相撞,造成電動車駕駛人曹朋飛受傷,后經敖漢旗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雙方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陳旭東棄車逃逸,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赤峰市敖漢旗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隊認定,陳旭東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曹朋飛無責任。事故發生時,曹朋飛駕駛車輛為第三人提供的工作用車,且身穿工作服裝。2018年9月14日,四原告與第三人簽訂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付意向及權益轉讓書一份,第三人將本應由其享有的保險權益轉讓給四原告,現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對四原告作為此份保險合同的受益人不持異議。
另查明,曹朋飛在第三人掌上微云公司工作過程中,用來接單的手機號碼為151XXXXXXXX,該號碼由曹朋飛本人在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公司實名登記后使用。事故發生當日,原告的手機號碼在美團后臺顯示處于接單狀態,但是登記使用人的姓名為“郭顯亮”;第三人稱,之所以這樣操作是因為后臺操作系統混亂所致。根據第三人提供的美團系統截圖顯示,曹朋飛及“郭顯亮”在事故發生時段,并沒有在接受“美團”“美團外賣”制定的訂單配送服務期間。同時,第三人稱配送員使用的車輛均為第三人提供,非工作時間,車輛不準私自使用,且在非工作時間,相關工作人員的手機號碼無法接單。2018年6月27日,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對敖漢旗美團外賣站長趙利寶進行了詢問,趙利寶稱曹朋飛健康證于2018年6月24日過期,之后均為幫別人送餐,美團外賣的后臺無記錄,曹朋飛在案發當晚沒有值班。2018年7月3日,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對敖漢旗美團外賣站長趙利寶進行了詢問,趙利寶均稱曹朋飛未在工作時間內,也未從事訂單的派送工作。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介紹信、公安機關事故認定書、保險單、移動公司的專用收據、第三人提供的后臺截圖、索賠申請書、考勤登記表、保險公司的詢問筆錄、保險公司廣東分公司關于曹朋飛案調查報告、平安雇主責任保險條款(A款)、賠付意向及權益轉讓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交通事故現場照片等載卷佐證,事實清楚,可以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四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800元,均由四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藺陽光
審判員張仕文
人民陪審員趙劍
二0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王云龍
判決日期
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