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質建設工程勘察院與中山市嘉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2071民初137號
判決日期:2019-11-20
法院: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省地質建設工程勘察院(以下簡稱地質勘察院)與被告中山市嘉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恒公司)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地質勘察院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嘉恒公司經本院公告傳喚,公告期限屆滿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地質勘察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償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400000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8月31日,原告與被告嘉恒公司簽訂中山嘉恒翠亨項目初勘階段地質勘察及地下管線物探合同(以下簡稱初勘階段地質勘察及地下管線物探合同),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原告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工程施工,施工驗收后,被告卻不支付工程款,經協調仍不支付,故為維護自身權益,特向法院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庭審中,原告地質勘察院變更訴求為被告償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226779.22元(初勘階段地質勘察及地下管線物探合同約定的工程款176779.22元+措施費50000元)。
被告嘉恒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和證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1.2017年8月31日,嘉恒公司(發包方、甲方)與地質勘察院(承包方、乙方)簽訂初勘階段地質勘察及地下管線物探合同,約定:工程地點為中山市南朗鎮翠亨大道(孫中山故居對面);乙方負責完成初勘工作并提交相關成果文件(含地震評估簡述),負責進行地下管線探測工作、測繪現狀地下管線的坐標和高程、繪制現狀綜合地下管線圖并提交探測成果文件,負責提供勘察書面報告及電子文件;合同含稅總價為176779.22元,初步勘察工作采用綜合單價包干承包方式,地下管線物探工作采用總價包干承包方式;進場時間為2017年8月22日,初步勘察工作須于進場之日起12個日歷天內完成全部勘察成果文件的提交,地下管線物探工作須于進場之日起10個日歷天內完成全部探測成果文件的提交;甲方主要聯系人黃實華,乙方項目負責人申建勇。合同還約定了其他內容。庭審中,地質勘察院稱其于2017年9月進場開展初勘階段的地質勘察及地下管線物探工作,并于當月完工退場。
2.2017年9月12日,嘉恒公司簽收了地質勘察院提交的巖土勘察報告(初步勘察)以及電子光盤。
3.庭審中,地質勘察院稱,在其完成涉案初勘階段的地質勘察及地下管線物探工作后,應嘉恒公司要求又開展了詳勘階段的地質勘察工作,該部分勘察工作雙方未簽訂合同,并在施工過程中應嘉恒公司的要求安排挖機進場挖平土地,該項工作完成后,地質勘察院的項目負責人申建勇與嘉恒公司的代表黃實華及另外3個工程負責人于2017年10月30日簽訂談判記錄表,記錄表注明:11月20日地質勘察院提供電子報告(詳勘全部報告),11月5日進場,11月10日地質勘察院提供邊坡支護地勘報告電子版;地質勘察院負責配合地質勘探山地的清障、地勘工作含設備上山、提供勘察報告;措施費50000元,包含山地清障、人員設備搬遷等。同時,地質勘察院明確表示對于詳勘階段的地質勘察工作所產生的工程款不在本案中主張。
4.后因嘉恒公司未依據合同約定支付初勘階段的工程款,亦未支付措施費,地質勘察院經多次催討無果,遂于2019年1月2日訴至本院,主張前述實體權利。
5.地質勘察院向本院提交了多份證人證言及微信聊天記錄,擬證明涉案初勘階段地質勘察及地下管線物探工作及詳勘階段的地質勘察工作已完成的事實
判決結果
被告中山市嘉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廣東省地質建設工程勘察院支付工程款176779.22元及措施費50000元,合共226779.22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02元(原告廣東省地質建設工程勘察院已預交),由被告中山市嘉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梁泳詩
人民陪審員郭綺文
人民陪審員吳妙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姚班
判決日期
201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