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華創交大電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鄂爾多斯沿河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內7101民初321號
判決日期:2019-12-18
法院:包頭鐵路運輸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蘭州華創交大電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創電氣公司)與被告鄂爾多斯沿河鐵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沿河鐵路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鵬民、張云云,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華創電氣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638900元及利息97310元,計173621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7月被告沿河鐵路公司與華創電氣公司(后更名蘭州鼎盛交大電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鼎盛電氣公司)簽訂了XXX的《物資采購合同》,合同價款為588900元。2015年8月雙方又簽訂了“XXX的《物資采購合同》補”的《物資采購合同》,合同價款為1050000元,以上兩份合同價款共計1638900元。合同簽訂后鼎盛電氣公司履行了全部供貨義務。鼎盛電氣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注銷,股東將被告所欠貨款1638900元債權及利息等權利轉移給原告,2017年11月雙方進行了對賬,但經多次催要貨款,被告一直未能支付。2018年6月鄂爾多斯南部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吸收合并被告,并于11月要求原告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向其申報債權。現原鄂爾多斯沿河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已在注銷公示中。原告認為被告在合并后應該是債務主體,對原告債權予以清償。
被告沿河鐵路公司辯稱,被告與原告無直接基于涉案合同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原告是否債權人,須有原蘭州鼎盛交大電氣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具的證明文件,對相關債權轉讓行為知情認可,亦可明確本案相關主體資格,原蘭州華創交大電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原告非同一民事主體。與被告2014年7月11日簽訂的合同,未依照合同約定及時準確向被告提供相關票據單據,未在交付合同貨物后法定期限內向被告主張貨款,相關批次貨款已過法定訴訟時效。2015年8月簽訂的合同履行后,原告出具了部分貨款發票上加蓋的后成立的蘭州華創交大電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發票專用章。原與被告簽訂合同單位在合法存續期間未按合同約定向被告提供相關票據、單據,系違約在先。原蘭州華創交大電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歷經名稱變更、注銷登記,未嚴格按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清算,注銷未通知被告對相關債權債務的承接進行說明,因此被告至今未能確定基于涉案合同的履約主體具體為何自然人或法人。被告對原告的現階段主體資格存疑,即便存在相關債權債務轉讓協議,亦因與被告簽訂涉案合同并部分履行主體注銷,對原告是否合法受讓原蘭州華創交大電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及相關債權債務存疑,被告對此不能認可。原告訴求被告給付的貨款及利息,無事實、合同或法律依據,法院應予駁回起訴。
本案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7月11日原鄂爾多斯沿河鐵路有限責任公司(買方)與原蘭州華創交大電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賣方)簽訂了《物資采購合同》,合同所附文件是合同組成部分,合同約定貨物JC05移動接觸網、JC05分段絕緣器,總價款588900元,賣方保證按合同規定向買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資,買方保證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2015年8月10日原蘭州華創交大電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變更成自然人何遂娣、李彥華投資控股的蘭州鼎盛交大電氣有限責任公司,未通知合同的相對方。2015年8月11日原鄂爾多斯沿河鐵路有限責任公司(買方)與原蘭州華創交大電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賣方)又簽訂了《物資采購補充合同》,除原合同采購的物資外,增加采購了總價1050000元的物資。2015年9月11日經蘭州鼎盛交大電氣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蘭州工商局準予注銷登記,也未通知原鄂爾多斯沿河鐵路有限責任公司。2017年7月21日蘭州鼎盛交大電氣有限責任公司與新成立的原告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書》,將鄂爾多斯沿河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債權本金1638900元及利息,以及全部合同權利轉讓給原告并協助通知債務人債權發生轉移。2017年11月22日原鄂爾多斯沿河鐵路有限責任公司確認已收到全部貨物及發票,并于2017年11月23日及2018年1月確認欠原告款1638900元。2018年6月原鄂爾多斯沿河鐵路有限責任公司與鄂爾多斯南部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合并,成立了新的鄂爾多斯沿河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即被告,并向原告發出了債權申報通知。2019年1月30日原告向被告發出催款通知書,向被告主張債權的權利,因原鄂爾多斯沿河鐵路有限責任公司撤并,地址變更,被告未收到原告的催款通知書。2019年6月4日原告將被告訴至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2019年8月1日因案件管轄問題,移送至我院審理
判決結果
一、被告鄂爾多斯沿河鐵路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原告蘭州華創交大電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貨款1638900元;
二、駁回原告蘭州華創交大電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13元,由原告蘭州華創交大電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67元,由被告鄂爾多斯沿河鐵路有限責任公司負擔9646元(原告已預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先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侯瑛
判決日期
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