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衛東等與鄭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1民終5937號
判決日期:2019-12-18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濟南聯誼潤通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南聯誼潤通公司)、陳衛東、薛慧華因與被上訴人鄭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18)魯0112民初103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濟南聯誼潤通公司、陳衛東、薛慧華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審理;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鄭軍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駁回鄭軍的訴訟請求。根據焦楊的民事裁定書可以看出,本案是歷史遺留問題,法院已經認定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因此應駁回鄭軍的訴訟請求。2.涉案房屋是被歷史遺留問題小組作為鄭軍單位職工宿舍進行處理的,鄭軍不是濟南聯誼潤通公司職工,因此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3.一審判決既然認定本案涉案房屋是因政策對相關審批權限的調整導致形成違法違建,且經濟南市解決城市建設歷史遺留問題領導小組處理,濟南聯誼潤通公司無過錯,因此行為所導致的后果就不能由濟南聯誼潤通公司進行承擔。4.一審判決認定是業主協商同意集資繳納涉案房屋的相關稅費,就說明是鄭軍自愿繳納的,業主集資繳納的各項費用并沒有進入濟南聯誼潤通公司賬戶,全部存入魏麗娟賬戶,后又轉入陳乃峰賬戶。濟南聯誼潤通公司本著全體業主利益出發,全力協助辦理土地、房屋的相關手續,否則房產手續是不可能順利處理完畢的。5.一審判決認定濟南聯誼潤通公司支付的3515472.42元系全體業主替濟南聯誼潤通公司墊付的費用是缺乏事實根據的,鄭軍未提交證據證實濟南聯誼潤通公司同意全體業主為其墊付,之所以全體業主自愿繳納,是因為業主辦理土地和房屋產權所需,真正的受益人不是濟南聯誼潤通公司,是全體業主,因為涉案房屋濟南聯誼潤通公司沒有過錯,是政府相關部門越權審批的結果,墊付費用雙方沒有明確約定濟南聯誼潤通公司同意鄭軍為其墊付,也沒有委托墊付,亦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墊付追償的情況下,那么就應認定為全體業主即鄭軍積極自愿繳納的行為,因此墊付費用向濟南聯誼潤通公司追償缺乏法律依據。6.一審判決僅僅依據土地出讓金的補繳款人和涉案繳費票據載明的繳款人為鄭軍,就認定鄭軍墊付的費用由濟南聯誼潤通公司承擔是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就因為濟南聯誼潤通公司的配合,才順利將涉案土地和房屋處理完畢,因鄭軍是土地使用權的原權利人,合同主體當然為濟南聯誼潤通公司,繳費主體也就當然為鄭軍,一審判決在沒有充分尊重涉案房屋是歷史遺留的客觀事實,亦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僅憑繳費主體就認定濟南聯誼潤通公司返還鄭軍墊付的費用,顯然有失偏頗。7.一審判決判令陳衛東、薛慧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陳衛東、薛慧華不存在未及時、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情形,因為陳衛東、薛慧華一直積極配合鄭軍和全體業主辦理涉案的相關手續,如清算注銷公司,涉案土地和房屋手續沒有合同主體就無從辦理,稅費就無法繳納,陳衛東、薛慧華積極協助辦理涉案房屋的行為就能夠看出并不存在未及時、怠于履行的情形,一審判決再一次沒有尊重涉案房屋是歷史遺留問題的客觀事實。8.一審判決判令濟南聯誼潤通公司承擔鄭軍的律師費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鄭軍的訴訟請求沒有涉及濟南聯誼潤通公司任何的違約行為,購房合同也沒有約定律師費的相關約定,一審判決在沒有認定濟南聯誼潤通公司任何違約行為的情況下就認定律師費4000元系濟南聯誼潤通公司違約導致產生的合理損失是缺乏法律依據的。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支持濟南聯誼潤通公司、陳衛東、薛慧華的上訴請求。
鄭軍辯稱,一、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焦揚的判決中,明確說明涉案的房屋是歷史遺留問題,在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未作出審查處理意見之前本院不予處理,但是涉案房屋已經濟南市政府歷史遺留問題小組進行處理并且辦理房產大證,也就不存在濟南聯誼潤通公司稱不屬于法院案件受理范圍的情況。二、本案并非職工用房,買賣合同應為合法有效。首先根據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向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的復函,涉案兩棟不動產不是產業配套住房。另外,根據我方從濟南市中院公眾號查詢到的相關解釋以及經濟適用住房辦法可知,經濟適用房有以下幾個硬性的條件,分別是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政府提供政策優惠,單套建筑面積小于60平方米,但是從業主替濟南聯誼潤通公司代繳13項費用中就包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793585.44元。同時,涉案的房屋最少的面積也有150平方米,也不是劃撥土地,所以并不符合經濟適用房的標準,涉案住房并非濟南聯誼潤通公司所稱的職工住房,買賣合同應為合法有效。
鄭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濟南聯誼潤通公司為原告辦理濟南市歷城區住宅樓(不動產權證號:XXXX號)XXXX號樓XXXX房屋(不動產單元號:XXXX)的房屋產權證書;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濟南聯誼潤通公司向原告返還原告墊付的費用共計110991.76元;3.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陳衛東、薛慧華對上述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4.本案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保險費、律師費、交通費等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鄭軍(乙方)與濟南聯誼潤通公司(甲方)于2007年4月3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甲方以出讓方式取得位于濟南市歷城區港溝鎮田莊村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該地塊土地面積為5413平方米,規劃用途為住宅用地。所購房屋是第1幢1單元6層602室,建筑面積共251.71平方米。雙方約定房款按套計算,總金額為604104元。合同中約定的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除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將按合同規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該合同簽訂后,鄭軍于2007年4月6日向濟南聯誼潤通公司支付購房款604104元,該房屋于2007年交付給原告鄭軍,但至今未辦理不動產權登記證書。二、濟南聯誼潤通公司是2002年8月6日注冊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資金為50萬元,公司股東為陳衛東和薛慧華,陳衛東出資40萬元,薛慧華出資10萬元,該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電子產品開發;節能燈具制作;家具加工銷售;房產營銷策劃及代理。無房地產開發資質及經營范圍。2008年11月28日濟南聯誼潤通公司因未依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該公司至今未進行清算。三、2001年3月6日,濟南市歷城區土地管理局(甲方)作為出讓方與濟南市中十六里河鎮雨露餐廳(乙方)作為受讓方簽訂了XXXX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該合同約定,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于歷城區港溝鎮田莊村,面積為5413.33平方米,現用途為綜合用地,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綜合用地項目。總計出讓金21.65萬元。2004年3月24日,濟南市歷城區發展計劃局下發濟歷城計投資[2004]第42號《關于對濟南聯誼潤通實業有限公司(雨露餐廳)新建辦公、宿舍樓項目結轉計劃的批復》文件,該文件的內容是:關于濟南聯誼潤通公司新建辦公、宿舍樓項目已由我局濟歷城計投資[2003]第99號文批復,由于進行前期工作,未能按原計劃實施,經研究同意結轉今年繼續實施。該項目征用港溝鎮田莊路段土地8畝,新建宿舍樓6000平方米,辦公區域1000平方米,計劃投資500萬元,資金自籌解決。請據此辦理規劃、用地、環保等手續并組織實施。同年11月10日和24日,濟南聯誼潤通公司分別取得濟南市歷城區建設管理局頒發的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濟南聯誼潤通公司開始施工,鄭軍購買的樓房即是上述文件中提到的濟南聯誼潤通公司的宿舍樓。濟南聯誼潤通公司曾取得上述出讓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是XXXX號。后在濟南市建筑工程“雙清”期間,該國有土地使用證被注銷。2005年7月13日,濟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下發了濟城執督查綜處字(2005)第1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濟南聯誼潤通公司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在經十東路田莊村村西建設職工宿舍樓工程,違反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為由,對濟南聯誼潤通公司罰款26萬元。同年7月25日濟南聯誼潤通公司繳納了上述罰款。濟南聯誼潤通公司為建設宿舍樓于2004年11月5日向濟南市歷城區建設管理局繳納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20萬元,于2005年2月21日向濟南市財政局繳納土地轉讓契稅99707元,于2005年3月28日向濟南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繳納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4萬元,于2005年3月30日向濟南市歷城區消防大隊補交消防費1萬元,于2005年8月18日向濟南港華燃氣有限公司繳納了燃氣安裝工程款71252元,于2006年10月27日向濟南市建設委員會繳納燃氣配套費124000元,于2011年11月17日向濟南市城市園林綠化局補交了城市綠化補償費35715.84元,于2011年11月21日向濟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建設局補交了供水配套費51964.64元。濟南聯誼潤通公司雖多次找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并補交了部分費用,但直至濟南市建設工程“雙清”辦公室停止工作,對被告濟南聯誼潤通公司所建的宿舍樓仍沒有具體的處理意見。四、涉案宿舍樓的購買人之一焦楊曾于2009年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與濟南聯誼潤通公司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并要求濟南聯誼潤通公司、陳衛東退還購房款646891.34元、賠償經濟損失818308.66元以及承擔訴訟費用。經審理,本院作出(2009)歷城民商重初字第2472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被告濟南聯誼潤通公司建設的宿舍樓,有無合法手續,能否辦理相關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有關職能部門在濟南市建筑工程雙清期間,并未做出明確的處理意見。原告以被告無房地產企業開發資質,該土地用途也非約定用途為由,要求法院確定原告與被告濟南聯誼潤通公司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本院認為在有關部門對被告濟南聯誼潤通公司建設宿舍樓工程未明確處理意見的前提下,原告的上述訴訟請求,不屬人民法院的處理范圍”,裁定駁回焦楊的起訴。焦楊不服該裁定,提起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濟民一終字第337號民事裁定書認為,在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未做出審查處理意見之前,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該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五、2017年8月2日,濟南市國土資源局與濟南聯誼潤通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載明:根據濟南市解決城市建設歷史遺留問題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關于妥善處理國有土地上歷史遺留無證住宅問題的意見》(濟解決城建遺留問題[2014]1號)文件精神,經乙方申請,市領導小組審核認定,乙方在歷城區港溝鎮田莊村濟南聯誼潤通住宅樓建設過程中未規劃要求實施建設,存在違建行為。現根據我市開展妥善處理國有土地上歷史遺留無證住宅問題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甲乙雙方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切實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維護群眾根本利益的原則,訂立本合同。(一)該宗地坐落于歷城區港溝鎮田莊村,原土地證號為XXXX號,用途為倉儲用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土地證載明面積5413平方米。根據規劃組審查意見,本次規劃將地塊一用地條件變更為居住用地,面積為3930.5平方米。(二)根據歷城區歷史遺留問題無證住宅項目規劃審查意見,2001年3月,歷城區土地管理局與濟南市中十六里河鎮雨露餐廳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出讓5413.33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用途為綜合用地,年限為50年。2004年3月雨露餐廳取得土地證(XXXX號),用途為城鎮單一住宅用地,2005年2月濟南聯誼潤通實業有限公司通過轉讓獲得該土地使用權,并取得土地證(XXXX號),地類用途為倉儲用地。2004年11月,歷城區建設管理局越權審批,為濟南聯誼潤通公司辦理了宿舍樓、商業樓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XXXX號),與該公司2005年取得的土地證上倉儲用地的用途不符。(三)2014年10月15日市領導小組聯合辦公室規劃審查組出具了規劃意見,將項目地塊一用地性質按現狀認可為居住,實測總建筑面積為7870.32平方米。(四)市領導小組聯合辦公室認定乙方建設的濟南聯誼潤通住宅樓項目形成時間為2004年11月10日。根據濟解決城建遺留問題[2014]1號文件、市解決城市建設遺留問題領導小組聯合辦公室主任辦公會會議紀要(紀要[2014]1號)文件精神,該宗地評估時點為2014年11月10日,土地出讓金按當時政策予以繳納。(五)應補繳出讓金計算方式:2014年11月27日,經我局土地組審查,市解決城市建設歷史遺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該土地估價報告結果予以備案。根據研究和備案結果應補繳土地出讓金226.7899萬元。(六)該宗用地出讓年限為50年,使用年限至2051年4月26日。(七)該宗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須利用原有房產維持現狀使用,不得進行改建、翻建、重建。(八)乙方同意于本合同簽訂后30日內一次性全部繳納。超過繳納期限,自翌日起,每日按延遲支付款項的1‰向甲方繳納違約金。六、包括鄭軍在內的47戶物業的業主經協商,同意按照每平方米700元的標準集資繳納各項費用。鄭軍于2016年12月27日向業主魏麗娟的賬戶轉賬175700元。魏麗娟在繳納了部分費用后,于2018年3月12日將2116877.63元款項轉入業主陳乃峰賬戶,后陳乃峰用該款項繳納了部分稅費。根據本案證據,業主繳納費用明細如下:1.2017年2月14日,吳學軍向山東建大工程鑒定加固研究院支付7萬元住宅樓鑒定費;2.同年2月28日,魏麗娟向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793585.44元;3.同年3月6日,魏麗娟向濟南市人民政府防空辦公室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196109.6元;4.同年6月1日,魏麗娟向濟南市國土資源局繳納國土部門罰沒收入40591元;5.同年8月7日,魏麗娟向濟南市國土資源局繳納土地出讓價款2267899元;6.同年9月19日,魏麗娟向濟南市地方稅務局繳納契稅90715.96元、印花稅1134元;7.同年10月31日,魏麗娟向濟南市地方稅務局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契稅31743.42元;8.2018年3月12日,陳乃峰向濟南市房產測繪研究院繳納了測繪費15914元;9.同年3月30日,陳乃峰向濟南市勘察測繪研究院繳納了測繪技術服務費3000元;10.同年6月6日、8月2日,陳乃峰分別向濟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繳納不動產登記費550元、2310元、1920元。以上費用合計3515472.42元,相關票據載明的繳款人均為濟南聯誼潤通公司。七、涉案住宅樓于2018年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權利人為濟南聯誼潤通公司,證號分別為XXXX號、第XXXX號。上述不動產權證書載明涉案房屋共有情況為單獨所有,權利類型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構筑物)所有權,權利性質為出讓/自建房,用途為居住用地/住宅。XXXX號證書系歷城區XXXX號樓的證書,該證書載明累計套數24套,共有宗地面積3930.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4042.4平方米。XXXX號證書系歷城區XXXX號樓的證書,該證書載明累計套數23套,共有宗地面積3930.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4050.2平方米。鄭軍購買的房屋位于歷城區XXXX號樓XXXX,XXXX號不動產權證書記載,該房屋的建筑面積為255.5平方米。濟南聯誼潤通公司稱鄭軍尚欠面積差價款9096元。庭后鄭軍對該款項予以確認,并已將上述款項交至本院。八、本案審理中,一審法院向濟南國土資源局調查,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向一審法院出具濟國土資函〔2019〕29號復函,內容為:經核查檔案,濟南聯誼潤通公司所有的證號為XXXX號、第XXXX號不動產,為市歷史遺留問題領導小組審批通過的項目。上述不動產所占土地為國有出讓地,權利人為濟南聯誼潤通公司,用途為居住用地,證號為XXXX號。上述住宅樓占用土地為單宗住宅用地,函詢的兩幢不動產不是產業配套住房,可以辦理轉移登記。九、鄭軍因通過訴訟方式解決與濟南聯誼潤通公司的糾紛,支出律師代理費4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濟南聯誼潤通公司系經濟南市歷城區發展計劃局批復同意開發建設涉案房地產,并在取得濟南市歷城區建設管理局頒發的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以后才與鄭軍簽訂的涉案房屋的購房合同,后因政策對相關審批權限的調整導致涉案房屋形成違法違建,在交房后無法辦理產權登記。現濟南市解決城市建設歷史遺留問題領導小組將涉案住宅樓存在的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完畢,業主已經集資繳納了相關稅費,涉案住宅樓現為登記在濟南聯誼潤通公司名下的合法財產。濟南聯誼潤通公司稱其并非房屋開發企業,鄭軍也非其單位職工,故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應為無效,因濟南聯誼潤通公司已經取得該涉案自建住宅樓的所有權,且相關部門亦明確該住宅樓并非產業配套住房,可以辦理轉移登記,故一審法院對濟南聯誼潤通公司的辯解觀點不予采納。鄭軍與濟南聯誼潤通公司所簽訂的《購房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已經按照該合同約定,履行了房屋交付及款項交付的主要合同義務,現濟南聯誼潤通公司已取得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權,故應認定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鄭軍已按《購房合同》約定向濟南聯誼潤通公司支付了房款,并實際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多年,其主張濟南聯誼潤通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辦證義務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對其該項主張予以支持。鄭軍稱上述3515472.42元系全體業主替濟南聯誼潤通公司墊付,濟南聯誼潤通公司稱上述費用不應由其繳納。因濟南市國土資源局與濟南聯誼潤通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了土地出讓金的補繳人為濟南聯誼潤通公司,涉案繳費票據中載明的繳款人名稱亦為濟南聯誼潤通公司,濟南聯誼潤通公司亦是基于上述款項的補繳取得涉案住宅樓的不動產所有權,一審法院對鄭軍的觀點予以采納。因涉案住宅樓業主均系根據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積繳納的墊付款,濟南聯誼潤通公司應向鄭軍返還墊付款110990.68元【3515472.42元/(4050.2平方米+4042.4平方米)*255.5平方米】。鄭軍支出的律師費4000元,系其因濟南聯誼潤通公司違約導致訴訟產生的合理損失,一審法院對此予以支持。鄭軍主張的保險費、交通費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陳衛東、薛慧華作為濟南聯誼潤通公司的股東,應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及時進行清算,因陳衛東、薛慧華未及時、怠于履行清算義務,違反了公司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鄭軍要求其兩人對濟南聯誼潤通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綜上,判決:一、被告濟南聯誼潤通實業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原告鄭軍辦理濟南市歷城區XXXX號樓XXXX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二、被告濟南聯誼潤通實業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鄭軍墊付款110990.68元;三、被告濟南聯誼潤通實業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鄭軍律師費4000元;四、被告陳衛東、被告薛慧華對上述二、三項所列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駁回原告鄭軍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60元、財產保全費1075元,均由被告濟南聯誼潤通實業有限公司、陳衛東、薛慧華連帶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濟南聯誼潤通公司、陳衛東、薛慧平提交如下證據:證據1.備案通知書(原件、復印件)一份,2019年6月26日刊登在山東工人報注銷公告一份,陳衛東、薛慧華委托山東魯穗公司出具的注銷清算公告,證明:陳衛東和薛慧華根據法律依法進行清算,同時2019年5月21日濟南聯誼潤通公司已將清算在濟南市歷城區審批服務局進行了備案登記。一審法院認為陳衛東、薛慧華怠于履行義務,判決陳衛東、薛慧華承擔責任。但履行清算義務,公司主體不存在,無法協助辦理過戶,所以業主們向房管局、工商局、稅務局進行過投訴,濟南聯誼潤通公司在該過程中已經進行過清算,后由于投訴所以我們進行的恢復,現在我們已經進行了清算義務的公示。證據2.2017年5月31日濟南市國土局對濟南聯誼潤通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原件),該決定書中認定涉案房屋是職工住宅樓,根據該處罰決定書,濟南市歷史遺留問題辦公室根據該處罰進行的遺留問題處罰處理。證據3.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原件、復印件),2017年8月2日濟南市解決城市建設歷史遺留問題領導小組、簽發機關是濟南市國土資源局,簽發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案土地是根據濟南市解決城市建設歷史遺留問題領導小組作出的關于妥善處理國有土地上歷史遺留問題、無證住宅的意見以及對該涉案土地的土地性質進行了重復的評估。證據4.2001年3月6日原濟南市市中十六里河鎮雨露餐廳與濟南市歷城區國土局簽訂的涉案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原件)及XXXX號,證明我們之前簽過出讓合同,濟南市歷城區國土局給作廢了,后來又簽訂的證據3。
經質證,鄭軍發表質證意見如下:對于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不認可其關聯性,上述證據分別是在2019年5月和2019年6月作出,但是一審判決是在2019年3月已經發出,也就是說陳衛東、薛慧平所稱的注銷清算報告是在一審判決作出之后才啟動的,并不屬于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同時足以證明在一審審理過程中陳衛東、薛慧平并沒有提起公司清算,根據規定注銷后不清算的股東應該承擔連帶清算責任;對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該份決定書是濟南市國土資源局與陳衛東、薛慧平形成的,也就是說認定的違法事實主要是陳衛東、薛慧平向國土資源局進行的陳述,涉案的業主并未參加也并不知情。經過一審可知,涉案的47戶業主中只有一位馬洪華是陳衛東、薛慧平的職工,所以陳衛東、薛慧平以此證據證明是職工用房與事實不符。對證據3、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恰恰足以證明濟南聯誼潤通公司的土地是出讓所得,根據經濟適用管理辦法并不符合單位職工住房劃撥的方式,所以說并不屬于職工住房。
鄭軍提交如下證據:不動產丟失補辦申請(復印件)、房屋權屬狀況信息查詢表(原件)各一份,證明一審判決作出之后,濟南聯誼潤通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以涉案的房產證丟失為由申請補辦新證,而涉案的新證與原產權大證的證號出現了變更。濟南聯誼潤通公司、陳衛東、薛慧平發表質證意見如下:對房屋權屬狀況信息的真實性無異議,對提交的補證申請雖然是復印件,但是確實是補辦了。原因是所有的土地和房產證的原件都在鄭軍處,且以濟南聯誼潤通公司職工的名義冒領的,鑒于濟南聯誼潤通公司已調解了15個案件,故同意為其辦理過戶手續,由于原件在鄭軍處無法辦理,所以濟南聯誼潤通公司才申請補辦新證。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濟南聯誼潤通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濟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提交申請,主張魯XXXX號和魯XXXX號不動產權證書丟失,申請補辦。后補辦的不動產權登記證號為:魯XXXX號和魯XXXX號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20元,由上訴人濟南聯誼潤通實業有限公司、陳衛東、薛慧平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靜
審判員劉曉菲
審判員焦玉興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趙雪晗
判決日期
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