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常福與毛騰亮、內蒙古盛弘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內01民終2067號
判決日期:2019-12-19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王常福因與被上訴人毛騰亮、原審被告內蒙古盛弘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盛弘公司)、托克托縣文化體育局(以下簡稱托縣文體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托克托縣人民法院(2017)內0122民初4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常福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蘇繼成,被上訴人毛騰亮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青山,原審被告盛弘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聶原靈,托縣文體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樊慧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常福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毛騰亮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支持其全部反訴請求。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錯誤采信鑒定意見。由內蒙古中礪公司所做的《鑒定意見》不應采信。鋁板面積未實際測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按照合同約定,結算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但是鑒定公司并沒有實際測量所有鋁板面積,而是按照圖紙進行的計算,與實際面積相差甚遠,不應采信。一審庭審時,王常福就重點提出鑒定公司未實際測量面積,故應實測后再確定面積,但鑒定公司說外墻太高,沒有設備、缺少條件,無法對所有面積進行實際測量,所以只能是測量了部分。按照法律規定,如果鑒定公司沒有鑒定條件,應該指定其他的有條件的鑒定公司鑒定,而不能將錯就錯使用錯誤的鑒定意見。王常福提出這一質證意見后,鑒定公司說要補充鑒定,可是補充鑒定后,仍然沒有全部實際測量,鑒定結果還是不能使用。一審法院卻采信了錯誤的鑒定意見?!惰b定意見》毫無根據地將有爭議的部分列為"無爭議部分"?!惰b定意見》中有所謂“無爭議部分”,這部分根本就是有爭議的。質證時,王常福問鑒定人此"無爭議部分"有何為證,鑒定人答:“沒有根據,是雙方口頭表示無爭議”鑒定過程中,王常福也積極配合鑒定,但從來沒有表示過對此部分無爭議,且一直強調爭議巨大?!惰b定意見》所謂“有爭議部分”不應單列為工程造價。這部分包括玻璃幕包梁鋁塑板186103元、玻璃幕與女兒墻封口183682元、伸縮縫鋁單板蓋板2206元、腳手架搭設費143117元、垂直運輸費70471元,合計585579元。玻璃幕包梁鋁塑板、玻璃幕與女兒墻封口、伸縮縫鋁單板蓋板這三部分工程本身就是在綜合單價當中,不應單獨計價,鑒定公司卻將合同當中沒有約定的部分列為了工程量。鑒定公司單獨計算的腳手架搭設費、垂直運輸費,為措施費,應包含在單價中。二、對于鋁單板的單價,一審法院未認定。合同中只約定了穿孔鋁板的價格,而沒有約定鋁單板的價格,鋁單板的施工是后加的,合同里沒有。在合同未約定的情況下,應如何確定價格,合同法有明確的規定,可是一審法院未說明具體理由,就給鋁單板確定了價格。三、一審法院未支持王常福的反訴請求,屬適用法律錯誤。王常福的反訴基于以下兩點。第一,毛騰亮延誤工期一年,應承擔違約責任。對此在庭審中毛騰亮已經自認施工延期,庭審錄像也記錄。第二,毛騰亮偷工減料,未按合同約定的鋁板厚度3mm施工,而是按照2.5m、2mm施工,對此鑒定公司在鑒定意見中明確載明。一審法院不負責任的采信錯誤鑒定,應予糾正。
毛騰亮辯稱,不同意王常福的上訴請求。關于本訴部分,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一審法院采納鑒定意見正確,該鑒定意見在鑒定過程中程序合法,在具體針對各項工程量及價款鑒定中對于工程量鑒定機構前后至少三次去實地測量,并且根據雙方都認可的施工圖及測量結果對于工程量進行測算符合工程鑒定規則。對于鋁板面積沒有實際測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上訴理由不認可,合同并沒有約定以實際測量為準。王常福不認可鑒定意見的工程量、單價及內容,但雙方在合同中未就上述內容作明確約定,毛騰亮申請了工程量和工程造價鑒定,一審法院依據鑒定采納的工程量從而判令工程款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對腳手架搭設費及垂直運輸費等費用的認定正確。合同中未約定綜合單價,合同約定了穿孔鋁單板價格,毛騰亮申請對于開孔和不開孔的鋁單板進行分別的鑒定。一審法院以鑒定意見中鋁單板單價以及未包括在單價中的其他措施費,按照定額進行重新組價,該組價過程符合合同約定及工程造價規則。關于反訴請求,王常福的反訴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毛騰亮在施工中并不具有延誤施工的事實存在,一審中也未自認存在延期施工。毛騰亮只是承包文體局整體工程中的一小部分,而一審中各方認可的竣工時間是根據驗收報告文體局整體竣工時間,并不是毛騰亮承包的部分的竣工時間。王常福未提交任何逾期交工及工程質量相關方面的證據,即便存在逾期施工,也沒有相應的證據。關于鋁單板厚度,施工中存在設計變更,毛騰亮已舉證證明,其嚴格按照變更后的圖紙進行施工,不存在偷工減料。鑒定過程中也是依據實際工程量及鋁板厚度進行據實鑒定結算。因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盛弘公司述稱,同意王常福的上訴請求。盛弘公司是建筑公司,王常福掛靠公司并交納管理費,王常福進行施工,盛弘公司不清楚把工程包給毛騰亮的事情。盛弘公司只與王常福存在法律關系。毛騰亮沒有資質,王常福也不能施工,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是有合同的,但是一審法院沒有考慮這個合同。驗收是按照設計圖紙上報驗收的,但是毛騰亮安裝的鋁合金板的厚度不符合設計要求,一審法院沒有查明該事實。既然是2.5毫米的鋁板就應按照2.5的計算單價,不能依據4毫米的鋁板進行計算。一審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有些部分不能進行鑒定,應另行委托其他機構進行鑒定。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應支持王常福的上訴請求。
托縣文體局述稱,涉案工程是托縣文體局發包出去的,從該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到履行到結算,文體局都是針對的盛弘公司,文體局沒有與王常福、毛騰亮簽訂任何的施工合同。涉案工程經過托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委托相關的審價機構,對涉案工程最終審定的工程造價總金額是20786718元,在施工中及施工結束后,陸續共計支付了盛弘公司工程款18187950元,由于工程還在質保期中,而且有一個消防的項目還沒有經過驗收,所以文體局尚欠260萬元工程款沒有支付給盛弘公司。
毛騰亮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王常福、盛弘公司支付毛騰亮工程款2361460.50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毛騰亮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全部工程款(從2015年11月26日起至實際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暫計算到2017年4月5日為148375元);2、判令托縣文體局就上述金額向毛騰亮承擔連帶給付責任;3、判令訴訟費由王常福承擔。
王常福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1、毛騰亮向其承擔違約責任3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毛騰亮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4月22日,托縣文體局作為發包人與承包人盛弘公司簽訂合同,將托克托縣全民健身活動中心工程承包于盛弘公司,工程內容為:土建、水電、內外裝修等,計劃開工日期:2014年5月1日;計劃竣工日期:2014年10月20日;工期總日歷天數:173天。王常福作為盛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簽名。2014年5月7日,王常福作為甲方與乙方毛騰亮簽訂《委托加工安裝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決定委托乙方承擔托克托縣全民健身活動中心玻璃幕墻、穿孔鋁板幕墻球形網架及彩鋼屋面工程的制作安裝。為明確雙方責任,本著互相協作,緊密配合,分工責任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雙方同意就本工程達成以下合同條款,雙方共同遵守執行。一、工程名稱:呼和浩特市托克托縣全民健身中心。二、承包內容:1、全民健身中心的球形網架以及屋面彩鋼的制作安裝。按設計文件要求的全部項目。2、全民健身中心的玻璃幕墻和穿孔鋁板幕墻的制作安裝,幕墻與主體間的防火隔斷。并負責幕墻上下口處理,清潔及最終交付使用。3、乙方對以上內容實行包工包料。4、竣工資料的整理達到驗收要求,試驗檢測報告齊全。三、工程總價及數量:1、乙方承包該工程的球形網架以及屋面彩鋼以64.5萬元總價承包。2、乙方承包該工程的玻璃幕墻的單價為:600元/平方米,穿孔鋁板幕墻為650元/平方米(注:穿孔鋁及其他鋁厚度為≥3mm計算)。3、玻璃幕墻和穿孔鋁板幕墻的工程量以實際發生工作量及圖紙要求厚度計算量為準承包,經甲乙雙方認可。4、以上所有承包內容的價格不含稅金、不包括驗收費用。5、管理費另行計算,管理費由乙方承擔。四、工程制作和安裝的質量要求:1、所有工程施工圖由乙方根據甲方及設計院要求進行設計,圖紙經設計院專業負責人審核簽字并經甲方認可后方可制作加工及安裝。2、安裝質量:外觀檢查應裝配牢固、嵌條密實、打膠均勻、附件齊全、整齊美觀、表面垂直度、平整度檢查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96)的要求。五、工期:1、工期為:120天完成,按主體進度同步施工。2、工程驗收按國內現有國家行業標準(JGJ102-96)進行。3、工程竣工后乙方先進性全面自檢。4、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進行驗收,直到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六、付款方式:1、乙方每個月底報工程量甲方次月10號前支付工程款的70%。2、驗收合格后按總工程款的百分之五預留質保金,其余付清。七、雙方責任。甲方責任:1、按合同規定及時支付款項。2、協調各方及時解決、處理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3、乙方施工質量問題,甲方有權要求整改,如整改仍不能達到甲方及相關標準要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4、提供乙方住宿及加工成品、設備存放用的足夠場地。5、督促各單位保護好乙方工具,如發現有意破壞,責任由破壞方承擔,由甲方協調。6、監管乙方按安全規范施工。發現違規責令其糾正。7、甲方負責主持驗收、交接、簽字等手續。乙方責任:1、必須按設計院批準的乙方設計的施工圖加工及安裝質量,嚴格按相關驗收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執行。2、在施工中由于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玻璃和鋁板和鋁型材放樣尺寸錯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3、負責未驗收前的成品保護。施工中應保護土建工程的成品。4、對超過規范規定的影響本工程安裝的土建施工誤差,及時報告甲方,溝通協調處理。5、嚴格遵守工地現場施工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要嚴格按照工地有關安全規定及制度進行施工,如發生安全和質量事故,或造成第三方人員財產損失均由乙方負責。6、乙方必須按甲方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若由于施工方責任而不能執行,甲方有權給予乙方一定處罰。7、乙方現場施工管理人員,必須服從甲方現場管理人員正確指令。對不配合、不稱職人員,乙方必須根據甲方要求進行更換。八、工程保修:本工程保修按建筑法規定執行。在免費保修期內,乙方應有專人負責該項目。保修工作應及時,保證甲方能夠同乙方取得聯系。如乙方更換保修人員或聯系電話,及時通知甲方。九、其他:1、合同履行過程中所有經甲方認可的函電和有關資料均為合同附件,并具有法律效力。2、本合同簽訂后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發生不可解決的爭執時,可按照法律向當地有關部門起訴。3、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另行解決?!蓖醭8?、毛騰亮在合同上簽名。合同簽訂后,毛騰亮開始施工。2015年11月25日,托縣文體局對托克托縣全民健身中心整體工程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意見為該工程為合格工程,可以交付使用。本案審理過程中,毛騰亮申請對涉案工程(鋁單板幕墻含穿孔鋁單板幕墻)、鋁塑板包梁、外腳手架、防火隔斷、垂直運輸未進行工程量、工程款進行結算,王常福對于該部分涉案工程量及工程款不予認可,毛騰亮與王常福就工程量及工程造價分歧較大,為查明本案事實,毛騰亮申請鑒定。毛騰亮又提出工程造價鑒定申請補充意見,補充請求為:請求委托專業機構對涉案工程進行鑒定時,將其中的鋁板幕墻分成穿孔鋁板幕墻和鋁單板(未穿孔)分別進行工程量和工程造價鑒定。一審法院應當事人要求指定內蒙古中礪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進行鑒定,鑒定機構出具了《托克托縣全民健身中心項目外墻鋁單板幕墻及其他工程量及工程造價鑒定書》,鑒定結論為:一、無爭議部分造價為3054693元,因合同對3mm厚穿孔鋁板幕墻綜合單價做了明確約定為650元/m,而實際施工的有3mm厚鋁單板幕墻(1364.98m)、2.5mm厚穿孔鋁板幕墻(1661.22m)、3mm厚鋁板格柵幕墻(664.31m)、女兒墻背側2.5mm鋁板幕墻(668.71m)、2mm厚層間隔板幕墻(279.91m)和鋁板幕墻側封口3mm鋁單板幕墻(149.30m),因不同面層材料幕墻其他做法基本相同,只是面層價格不同,根據面層價格差價計算出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其他鋁板類型的幕墻的、綜合單價;因該合同為綜合單價合同,簽訂合同時圖紙內就有女兒墻普背側、層間隔板鋁板幕墻,合同價應是綜合考慮了圖紙范圍內各部位幕墻施工的綜合單價,而不是單指施工外立面的部分。3mm鋁單板鋁板幕墻側封口幕墻同雖為施工期簽證增加內容,但其屬性也是鋁板幕墻,因此原圖范圍內的和簽證增加鋁板幕墻只根據面層材料不同區分計算工程量,相應套取鋁板幕墻綜合單價計算;二、爭議部分;1、玻璃幕4mm包梁鋁塑板:工程量為:1493.13m,申請方意見:此項目為合同未約定項目,要求重新組價計算;被申請方意見:合同內玻璃幕墻綜合單價內已經包括此項內容,不另外計算;造價公司意見:原圖存在,合同未明確其綜合單價,也未約定幕墻綜合單價內包括此項內容,現根據定額重新組價列為爭議(新組綜合單價為:124.65元/m,工程造價為186103元);2、玻璃幕墻頂與女兒墻頂2.5mm厚封口鋁板:工程量為:457.68m,申請方意見:原圖存在,做法基本同鋁板幕墻,當時與鋁板幕墻綜合考慮的報價,要求執行合同價計算(按原合同綜合單價為:630元/m,工程造價為:28834/元);被申請方意見:合同內鋁板幕墻綜合單價內已經包括此項內容,不另外計算;造價公司:原圖存在,合同未明確其綜合單價,也未約定幕墻綜合單價內包括此內容;因其屬性區別于鋁板幕墻,現根據定額重新組價列為爭議(新組綜合單價為:401.33元/m,工程造價為:183682元);3、伸縮縫2.5mm鋁單板蓋板:工程量為:5.19m;申請方意見:此項為新增內容,依據定額重新確定單價計算;被申請方意見:合同價內已包括,不單獨計算;造價公司意見:根據定額重新組價列為爭議(新組綜合單位為424.84元/m,工程造價為:2206元);4、玻璃幕墻防火隔層(鍍鋅鐵皮內100厚巖棉保溫層);工程量為:193.142m,申請方意見:合同未約定項目,重新組價計算;被申請方意見:合同內玻璃幕墻定額及計算規則,此部分工作內容已包括幕墻綜合單價內,不單獨計算;造價公司意見:根據玻璃幕墻定額及計算規則,此部分工作內容已包括在幕墻綜合單價內,不單獨計算。5、腳手架搭設費、垂直運輸費,申請方意見:腳手架和垂直運輸為總包應就為分包施工所需提供應有腳手架和垂直運輸服務,合同未約定項目,重新組價計算;被申請方意見:合同內鋁板幕墻和玻璃幕墻綜合單價內包括所有完成該工作的內容,不另外計算;造價公司意見:合同內未說明綜合單價內是否包括腳手架、垂直運輸等費用,根據定額重新組價列為爭議(腳手搭設費:143117元、垂直運輸費:70471元)。毛騰亮支出鑒定費23000元。由于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認為鑒定過程中對部分工程沒有實地測量。一審法院通知鑒定機構重新予以測量。鑒定機構重新測量后,出具了《鑒定補充說明》,內容為:“我公司接受貴處委托對托克托縣全民健身中心外墻鋁板幕墻裝修進行工程量及工程造價鑒定,現有需要補充說明如下:第一、我公司于2017年7月3日指派工程造價人員會同申請方、被申請方及法院工作人員的組織下,到達現場對方該施工實地勘查、測量、復核圖紙尺寸和拍照等工作??辈閮热葜饕菍﹁b定資料內施工圖紙和簽證等進行綜合性勘查測量。在測量過程中我們對可以測量的地方均已測量,包括橫豎龍骨和牛腿長度,鋁板尺寸及對應厚度等;由于當時沒有上屋面梯子,也沒有對屋頂女兒墻尺寸進行測量。經測量實際尺寸除穿孔鋁板厚度實際為2.5mm與施工圖紙厚度3mm不一致外,其他與施工圖紙基本相符,在對工程進行符合性勘查后,依據施工圖紙作為鑒定符合工程造價鑒定規程,因此我公司根據施工圖紙作為計算工程量的主要依據做出了鑒定結論。第二、對于屋頂未測量部位我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上午再次到達施工現場對其具體尺寸進行了測量,經測量屋頂女兒墻背側板高度為2254mm;寬度為654mm,高度比圖紙和簽證總尺寸減少38mm。因此對無爭議項目里面女兒墻背側2.5mm鋁板幕墻造價數據由原來的421290元更正為415893元。其他數據不變(后附計算表勘查照片)?!币粚彿ㄔ簩ⅰ惰b定補充說明》分別送達了當事人,毛騰亮、托縣文體局的質證意見為無異議,王常福、盛弘公司也未提出異議。王常福向毛騰亮先后支付4034454元。各方當事人確認玻璃幕墻的面積為3606平方米。
另查明,托縣文體局尚未向盛弘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
一審法院認為,一、關于本訴部分;1、關于涉案合同的效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本案中,王常福與毛騰亮簽訂的《委托加工安裝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因此作為實際施工人的毛騰亮關于支付工程價款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2、關于欠付毛騰亮工程款的認定。玻璃幕墻工程款為2163600元;木板塑膠及部分大理石工程價款137400元;鋁板幕墻無爭議部分工程款為3049296元;爭議部分的工程由于雙方沒有約定單價,應以鑒定結論為準,其中:玻璃幕4mm包梁鋁塑板部分為186103元(1493.13m×124.64元/m);玻璃幕墻與女兒墻頂2.5mm厚封口鋁板部分183682元(457.68m×401.33元/m);伸縮縫2.5mm鋁單板蓋板部分為2206元(5.19m×424.84元/m);腳手架搭設費143117元;垂直運輸費70471元。綜上涉案工程欠毛騰亮工程款數額為1901421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因此,托縣文體局作為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毛騰亮承擔責任。
二、關于反訴部分;1、關于拆除2毫米及2.5毫米鋁板并承擔偷工減料違約責任20萬元的問題;根據《工程量簽證單》所附圖紙載明,2毫米、2.5毫米厚度的鋁單板均符合設計要求,并且發包方托縣文體局不同意拆除,該反訴請求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2、關于逾期交工違約責任的問題;由于王常福未能提交證明毛騰亮遲延交工的證據,托縣文體局也并沒有提出因工程延期造成損失的主張,對于該項反訴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一、王常福、內蒙古盛弘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毛騰亮支付工程款1901421元并且支付欠付工程價款利息(利息從2015年11月2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二、托克托縣文化體育局對上述債務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毛騰亮承擔給付責任。三、駁回毛騰亮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王常福反訴請求。
二審中,托縣文體局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兩組新證據。
托縣文體局提交的第一組新證據為《關于托克托縣文體局全民健身活動中心工程評審結果的通知》,擬證明:涉案工程經托克托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委托審價機構審核,最終認定工程造價為20786718元。王常福發表質證意見認為,因托縣文體局未出具證據原件,故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不認可,且因該證據與本案爭議的事實沒有直接關系,對該證據的關聯性亦不認可。毛騰亮發表質證意見認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及所證明的問題予以認可。盛弘公司發表質證意見認為,對該證據的所證明的問題予以認可。雖該證據的真實性無法核實,但該證據擬證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故本院對該證據擬證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托縣文體局提交的第二組新證據為《付款憑證》,擬證明:托縣文體局作為發包方已向涉案工程的承包方盛弘公司支付工程款18187950元。王常福、毛騰亮以及盛弘公司均發表質證意見認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予以認可,對托縣文體局已向盛弘公司支付工程款18187950元的事實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對該證據擬證事實予以確認,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王常福在二審期間申請對毛騰亮在涉案工程中所完成的工程量進行補充鑒定,本院委托內蒙古科瑞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托克托縣全民健身中心幕墻鋁單板、穿孔鋁板的面積進行了補充鑒定。內蒙古科瑞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瑞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測繪報告書》,認定托克托縣全民健身中心幕墻鋁單板、穿孔鋁板的面積為4518.018平方米,其中鋁單板2359.947平方米,穿孔鋁板為1612.977平方米,格柵板為545.094平方米。王常福對該《測繪報告書》的真實性及測繪結果表示認可。毛騰亮對該《測繪報告書》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因本次測繪未對玻璃幕墻與女兒墻鋁板進行測量,故認為該測繪結果作為一審法院所做鑒定的補充,兩份結論一并采信。托縣文體局對該《測繪報告書》的真實性及測繪結果表示認可。盛弘公司對該《測繪報告書》的真實性及測繪結果表示認可。本次測繪采用RTK、全站儀、三維激光掃描儀、測距儀進行實地數據采集,數據準確性較一審判決認定的《鑒定結論》對本次測繪數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托縣文體局欠付盛弘公司案涉工程款2598768元。
本院查明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維持托克托縣人民法院(2017)內0122民初487號民事判決第四項;
二、撤銷托克托縣人民法院(2017)內0122民初487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三、變更托克托縣人民法院(2017)內0122民初48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王常福、內蒙古盛弘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毛騰亮支付工程款1516317元并且支付上述工程價款利息(以1516317元為基數,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四、變更托克托縣人民法院(2017)內0122民初48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托克托縣文化體育局對上述債務在其欠付工程款2598768元范圍內對毛騰亮承擔給付責任;
五、駁回毛騰亮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6878元,一審鑒定費23000元,共計49878元,由王常福負擔31922元,由毛騰亮負擔1795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6878元,二審鑒定費32000元,共計58878元,由王常福承擔37682元,由毛騰亮承擔21196元
合議庭
審判長戴玉英
審判員李婷婷
審判員蘇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蔡曦琛
判決日期
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