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與楊炳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881民初166號
判決日期:2019-11-23
法院:廣東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廉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訴被告楊炳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陳如輝于2019年1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龐雪霞擔任記錄。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吳國志、賴名閱,被告楊炳海及委托代理人楊炳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楊炳海支付原告工程款1155萬元,并自2018年1月6日起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11月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廉江市嶺腳村農民公寓香山名居第一棟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簡稱《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投資建設的位于廉江市嶺腳村農民公寓香山名居第一棟住宅樓。《承包合同》第一條約定,原告以包工包料包機械方式承建該工程,建筑標準為毛坯房;第三條約定了承包工程的范圍;第四條約定了承包工程的單價及計量方法為從±0.000上按建筑投影面積每平方米998元結算,每層水平投影面積累計為總面積,被告另外補貼10萬元給原告作為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第五條約定了支付款時間和條件,并約定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在一個月支付完畢。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嚴格合同施工,在2017年11月完全竣工,并把工程交付給被告使用。經原告按照合同及施工材料進行結算,涉案工程的總面積為21142.34平方米,工程款為2110.005532萬元,并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香山名居工程量結算單》交付給被告確認結算。然而,被告卻不肯與原告結算。到目前為止,被告只是支付了工程款965萬元,尚欠工程款1145萬元,加上施工機械設備費用補貼10萬元,為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155萬元。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已經構成建設工程合同關系,原告已經依約完成工程施工,被告應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由于被告沒有支付原告工程款,已經構成違約。為維護原告的利息,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針對原告的起訴,被告答辯稱:答辯請求應予以駁回原告起訴或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具體答辯意見如下:
一、雙方簽署的承包合同中約定了合同爭議采取仲裁方式解決。
被告與原告在2016年11月7日簽訂的《廉江市嶺腳村農民公寓香山名居第一棟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簡稱《承包合同》)中第八條約定了仲裁條款,當雙方履行合同產生爭議時通過仲裁方式解決,仲裁未能解決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的規定,原告未曾提起仲裁申請直接提起訴訟,對該案件的受理提出異議,請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二、原告起訴所稱的工程款為2110.005532萬元的事實和理由不能成立。
1、本工程尚未竣工結算。
原告在訴狀中稱其“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香山名居工程量結算單》交付給被告確認結算,然而被告卻不肯與原告結算”,實際上,被告至今未收到任何原告所提交相應的竣工結算文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查閱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所提交的證據,亦無任何證據證明其已向被告交付使用和提交了相關竣工結算文件,可見原告向法院呈交的《香山名居工程量結算單》只是其單方結算文件,雙方更是從未約定原告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因此被告對該單方竣工結算文件不予認可。
2、對原告訴狀中提及的已支付的工程款數額持異議。
原告的訴狀中提及總工程款為21100055.32元和施工機械設備費用補貼100000元,被告已支付9650000元,訴請法院判決支付所欠工程款11550000元。但事實上,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中第一條就寫明了是由原告以包工包料包機械的方式來承接該項工程的建設,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在施工期間根據原告的要求被告已向項目負責人賴名閱、莫小龍分期一共支付7880000元工程款,可是原告卻一直聲稱沒有資金包工包料包機械進行施工,由于沒有材料和雇請機械施工,因此導致經常停工,工人們都怨聲載道,原告該行為己構成嚴重違約。被告無奈之下,為了保證工程如期進行,只好先行為原告墊付了9793058.85元各種的材料、機械和工人費用,加上按期支付的工程款合計支付17673058.85元。意味著無論最終工程結算總額如何,被告所支付的相關費用遠不止原告訴狀所稱9650000元。
綜上,原告的施工工程并未竣工、驗收交付和結算,其所提交的單方結算文件來確認工程款的訴求并沒有法律和事實根據,根據《承包合同》第五條第七項的約定:“剩余20%工程款待竣工驗收合格后在一個月內支付完畢”,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由雙方進行工程驗收結算。
原告為基訴訟請求提供的證據有:
1、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證明原告的基本情況,以及原告具備從事建筑工程業務的資質;
2、《廉江市嶺腳村農民公寓香山名居第一棟工程承包合同》證明1)原告與被告簽訂承包合同,承建被告香山名居工程的事實;2)合同所約定的內容;
3、《香山名居工程量結算單》,證明涉案工程的總面積21142.34平方米,工程款應為2110.005532萬元;
4、《香山名居施工圖》、《香山名居結構施工圖》、《香山名居電氣施工圖》、《香山名居排水施工圖》,證明涉案工程的概況及施工項目的詳細情況。
被告為其辯解提供的證據有:
1、《廉江市嶺腳村農民公寓香山名居第一棟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雙方約定的工程施工方式以及竣工驗收支付工程款的事項;
2、《香山名居墊付各項費用明細》復印件一份及相關收據復印件一套,證明原告違約以及被告先行墊付的事實;
3、《香山名居支付工程款明細》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依照雙方約定按期支付工程款的事實。
經開庭質證,當事人的質證意見是:一、被告對原告的意見是:對證據1、2無異議;對證據3不認可,我方尚未進行結算;對證據4無異議。二、原告對被告證據進行質證意見是:對證據1的三性均無異議;對證據2對墊付項目費用不認可,明細中有一項是香山名居工資發放表(2017年10月份)是真實的,當時產生的工資發放表是被告沒有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所以被告墊付該筆費用,對該筆費用是認可的;對于其他收據都是現金支出證明,證明中是被告與財務人員所計算的,原告全部不認可,由于被告的單據比較多,不一一質證,說明幾個問題:收據中有幾張是嶺腳文化樓款、室內裝修工程款、華隆電器廠電費均與工程無關聯,基礎是被告做的,不在合同約定內容內,與原告無關聯。所以,被告沒有墊付任何的工程款;對證據3中的2017年9月6日的10萬元的現金支出證明單有異議,沒有領到該筆款項,對于其他沒有異議。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本院審查確認的事實:2016年11月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廉江市嶺腳村農民公寓香山名居第一棟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簡稱《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約定“甲方(注:被告)位于廉江市嶺腳村內興建一幢帶電梯的住宅樓,樓房共15層用地面積約1478平方米。該住宅樓布局為二梯八戶,具體布局以施工圖紙為準,現乙方(注:原告)承包以上住宅樓工程建設。甲、乙雙方就工程細節,經協商雙方達成如下協議:一、該工程的承包標準為毛坯房,乙方以包工包料包機械方式承接該項工程的建設,工期為完成±0.000甲方交付基坑之日起13個月。二、甲方負責范圍:l、完成樁基工程、土方開挖和回填。2、負責供水電費用、排污和道路暢通。3、提供場地供施工隊伍搭建臨舍。4、負責住宅樓的消防工程(消防不在乙方承包之列)。5、此宗地保證無產權糾紛,乙方施工過程中發生阻礙糾紛,甲方負責處理糾紛問題。三、乙方承包工程范圍:1、基礎部分:甲方負責的土方開挖過程中,乙方施工技術人員跟進管理,基面要人工平整、承臺、基梁、墻柱定位、鋼筋綁扎、裝模、基礎避雷網的焊接、砼的澆筑。2、主體框架部分(±0.000以上):按設計要求每層的梁、板、梯、墻柱的鋼筋綁扎、模板安裝、電、水預埋管、避雷網主體焊接、砼的燒注。3、砌體部分:外墻環保紅磚、內墻砌輕質環保磚、外墻、分戶墻厚180、內墻厚120,按圖按規范施工,按圖安裝排氣管道,水電預留孔洞。4、裝修部分:①室外:外墻防裂網鋪釘、砂漿打底、帖紙皮通體瓷磚、鋁窗安裝、欄桿安裝、陽臺推拉門安裝。②室內:戶內墻面、按規范施工、地面清理干凈、衛生間沉箱按規范做防水。戶外公共通道(非停車場)地板鋪設瓷磚、墻裙,貼1.8m高瓷磚。天花和無貼磚部分扇灰。防火梯內、步階蕩水泥沙漿并壓光,墻角處貼勒腳磚,安裝不銹鋼護手。停車場天花、墻面、柱面、有麻面、蜂蝸、不平處需補灰、磨平,修補完后噴涂室內涂料。車道地板蕩水泥沙漿并壓光,上、下車坡道要拉紋防滑。5、排柵部分:按規范搭設雙排鋼管架,能滿足施工需要,排外全封排柵網。搭建安全通道,出入口設有安全擋板。6、給排水部分:按施工圖鋪設給水排水線路,實行一戶一表制,供水要到戶內廚房。排水、排污管全部完成到土0.000處并合流到化糞池。7、供電照明和媒體網絡部分,從首層電房開始,鋪設電井供電線路,實行一戶一表,入戶電箱電表,安裝到樓層公共部分(梯、停車場)通電照明。住戶用電、網絡線入戶到室內總箱,公用部分墻面預埋電管和開關合。8、天面部分:女兒墻內面水泥砂漿批蕩,過水泥油并壓光,地板蕩水泥砂漿后續做防水和隔熱。(其做法待后決定)水池內批防水砂漿并壓光。9、配套部分:電梯安裝調試正常使用,自動加壓泵能正常供水到天面水池。10、工程施工用料與設備:砼一商品砼,按設計標號采購。鋼一有螺紋、無螺紋圓鋼,必須國標產品,每批提供相關技術鑒定資料。鋁一厚度按設計要求。鋁牌由雙方商議決定。(推拉窗)玻璃:0.5CM厚,白玻,無水印(非鋼化)。磚(砌體)一一級粘士紅磚。瓷磚一一級正品通體磚(雙方協商定規格)電線一合格產品,測試達到要求。電箱、開關、燈具一使用合格產品。PVC、PPC管一聯塑管。不銹鋼-304鋼,壁厚按設計要求。電梯一廣日電梯。沙一本地-級河沙。水泥一325#普通水泥合格產品。灰-不準使用灰粉。模板-全新建筑用1.8CM厚夾板。支模一不準使用木條支頂。四、乙方承包工程的單價與計量:從±0.000上按建筑投影面積每平方米人民幣玖佰玖拾捌元(¥998元)結算。(另甲方補貼人民幣10萬元給乙方施工機械設備費用,此款不含總工程款內)每層水平投影面積累積計算為總面積。結算后在支付工程尾款扣除乙方承包總價的1%作維修保證金,該保證金在一年內無其它問題后返還給乙方。五、支付給乙方工程款的方式:預付伍拾萬元(¥500000元)給乙方作施工組織實施。每完成一個分部或分項工程量,經計算相應的造價,支付該造價的80%款項。其分部分項編排如下:1、每完成3層主體框架及跟進的工程量(按700元/m2)。2、每完成3層主體砌磚及跟進的工程量(按90元/m2)。3、每完成3層裝修(室內、外批蕩,貼瓷磚)(按90元/m2)。4、每完成7層鋁窗安裝(按40元/m2)。5、每完成7層欄桿安裝(陽臺、停車場)(按20元/m2)。6、電梯安裝能正常使用(電梯進場時間由甲方定)(按22萬/臺)。7、水電驗收合格(按35元/m2)。未列出的小工程款項和以上7項剩余的20%工程款,待竣工驗收合格后,在一個月內支付完畢。六、乙方嚴格執行現有關法律法規,全部施工人員需購買安全保險方能進場。在施工中保質保量、保安全,甲方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甲乙雙方互相調合,使該工程按質、按期完成。若因為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工程,甲方有權對乙方作出相應的處罰,若因甲方若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停工,應順延工期,國此而導致的損失,甲方應做相應的補償。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份,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調或簽訂附議。附議與本協議同具效力(不包括各項稅票)。八、仲裁條款:當雙方履行合同產生異議時,可通過仲裁解決:如仲裁未能解決,向法院提請訴訟。”等。
合同簽訂后,原告開始施工承建被告投資建設的廉江市嶺腳村農民公寓香山名居第一棟住宅樓。原告在施工過程中,被告支付了工程款965萬元(注:全部的款項都是支付到原告的施工員鐘其圖,項目負責人賴名閱的個人戶上),但是在整個施工中,沒有施工日志、施工進度記錄、施工材料記錄、施工驗收記錄等按圖施工規范操作資料材料。原告在施工過程中,不完全是按合同約定以包工、包料、包機械方式承建施工,其中有部分的工人工資、混凝土、墻磚、鋁窗等材料費用是由被告進行了墊付。原告施工期間完成的工程數量和質量,雙方沒有進行驗收、結算,原告也沒有書面要求驗收、結算,原告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和質量不明。原告以在2017年11月已完全竣工,并把工程交付給被告使用為由,于2017年12月5日自行制作一張《香山名居工程結算單》,計算工程數量21142.34平方米,單價998元,合價21100055.32元【注:該《香山名居工程結算單》只有原告的施工員鐘其圖,項目負責人賴名閱簽字。沒有結算人員,沒有原告蓋章、被告簽收等】,稱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廉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本訴受理費455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如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梁曉丹
書記員龐雪霞
判決日期
2019-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