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華、陳建軍等與王桂超等排除妨害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黔0181民初856號
判決日期:2019-11-14
法院: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建軍、陳建華與被告王桂超、黃斗菊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軍、陳建華及被告王桂超、黃斗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陳建軍、陳建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拆除原告自留地上的建筑物;2.判令被告歸還原告自留地,停止侵權行為;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二原告位于衛城鎮新發村鋁城大道旁新寨路口的自留地,于2008年被硬化作為新寨組的停車場,2015年修建鋁城大道后,二被告便在案涉土地上搭建房屋,開設小賣部,經多次交涉,二被告仍不歸還土地。二原告的爺爺從1991年便將案涉地塊租給本村村民任達向耕種,每年700斤大米,1995年二原告爺爺去世后,二原告又將該土地以每年700斤大米租給老院村村民陳剛耕種至1999年,二原告又將土地以每年600斤大米租給新寨組村民李傳發耕種,直至2008年被硬化作為組里面集體使用。案涉土地系二原告戶的自留地,二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二原告特訴至法院,提出如前訴請。
原告陳建軍、陳建華為支持其訴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二原告戶口本復印件;2.二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請求上級黨委政府更正土地歸屬的訴請報告;3.本組相關村民于2019年1月7日簽字的證明一份;4.土地現狀照片一張。
被告王桂超、黃斗菊辯稱:案涉土地屬于新寨組集體所有,而且在修建鋁城大道時已經被征收,案涉土地連同旁邊石橋的征收補償款已經付給新寨組,新寨組的每戶分了2000多元,二原告并未舉證證明對案涉土地享有權利,二被告系在案涉土地被征收后才搭建小賣部,并未侵犯二原告的權利,請求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桂超、黃斗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二被告身份證復印件;2.新寨組相關村民于2019年2月22日簽字的證明書一份。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王桂超、黃斗菊于2015年7月在衛城鎮新發村新寨組集體停車場上搭建小賣部,該停車場后因修建鋁城大道被征收,征收地塊編號298,征收補償款于2015年9月打入時任衛城鎮新發村新寨組組長畢六斤賬戶,并分配給新寨組村民。2017年起二原告向二被告主張該地塊系原告戶自留地,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權,并返還其自留地未果,遂訴至本院,提出如上訴請。
另查明,案涉地塊于2008年被新發村新寨組硬化作為組集體的停車場使用。該地塊被征收后由鋁城大道的業主單位清鎮市工業投資有限公司收儲管理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陳建華、陳建軍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60元,減半收取30元,退回原告陳建華、陳建軍。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李成義
判決日期
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