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九和工程有限公司與深圳頤愛醫院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307民初13112號
判決日期:2019-11-23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州市九和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頤愛醫院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周亞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深圳頤愛醫院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8750元及利息(以8875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自起訴之日起開始計算,計至付清款項之日止);2、本案案件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3月3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實驗室裝飾工程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深圳頤愛醫院實驗室裝飾項目發包給原告,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全包方式。工期為2018年3月31日開工,于2018年4月25日竣工,合同總價款為225000元。工程款分四次支付,第一次于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支付20%即4500元,第二次于實驗室裝修完成后付30%即67500.00元,第三次于試驗臺柜安裝完成后付40%即90000元,第四次于工程完工后,驗收合格后付10%即22500元。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約定對工程進行裝飾,并依約竣工,被告驗收合格后便投入正常使用,但被告卻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時至訴訟之日仍拖欠工程款88750元。原告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驗室裝飾工程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積極履行各自的義務,因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現原告已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施工,被告理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依法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被告未支付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合同的約定,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訴。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于2018年3月30日簽訂《實驗室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位于深圳市龍崗區寶龍街道同心社區利源路3號深圳頤愛醫院實驗室裝修工程發包于原告進行施工,合同價款為225000元,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全包方式。合同約定生效后,被告分四次支付工程款,即合同簽訂后七個工作日內付20%(45000元),實驗室裝修完成后付30%(67500元),實驗臺柜安裝完成后付40%(90000元),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付10%(22500元)。
2018年4月20日雙方簽訂《實驗室設備訂貨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實驗室設備,工程總價37500元。
經查,被告于2018年4月2日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原告實驗室裝飾工程首付款45000元,2018年4月21日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原告A、B棟治療室配藥臺柜安裝預付款18750元,2018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轉賬支付實驗室裝修款100000元,AB棟配藥室臺柜部分款10000元。此后,被告不再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項。
再查,原告具備建筑業企業資質,資質類別及等級為環保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二級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深圳頤愛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廣州市九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8750元;
二、被告深圳頤愛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廣州市九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8875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6月24日計付至本院確定的還款之日止)。
如上述付款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合計2018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深圳頤愛醫院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屈子蘭
人民陪審員陳劍光
人民陪審員王錫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潘文丹
判決日期
2019-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