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特種變壓器制造有限公司、山西保利金莊煤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晉07民終3023號
判決日期:2019-12-21
法院: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特種變壓器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金莊煤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靈石縣人民法院(2019)晉0729民初2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特種變壓器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判令被上訴人從2015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支付銀行利息、罰息和違約金。事實與理由:被上訴人逾期付款,違反約定,必然給上訴人資金造成損失,故上訴人主張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不支持上訴人的銀行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請求錯誤,違反法律規定,請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被上訴人金莊煤業公司辯稱:雙方簽訂了5份買賣合同,現在僅欠尾款138000元,5份合同對安裝調試、付款方式、質保金扣留、違約責任均有約定,但上訴人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罰息或違約金,是哪份合同的?應從何時起算?沒有明確的訴請,故對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維持一審判決。
特種變壓器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金莊煤業公司給付欠款138000元;2、判令金莊煤業公司承擔欠款期間的銀行利息及違約金;3、本案訴訟費由金莊煤業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特種變壓器公司與金莊煤業公司先后于2011年6月28日、2012年5月15日、2012年8月8日、2013年7月26日、2014年10月28日分別簽訂5份工礦產品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金莊煤業公司購特種變壓器公司生產的變壓器、移動變電站及電器配件。質量按招標文件要求及國家行業相關標準執行,貨物送到金莊煤業公司指定地點,合同總價款792300元。合同簽訂后,特種變壓器公司按合同規定將貨物送到金莊煤業公司指定地點,驗收合格,并已使用5年之久。截止到2017年5月31日,金莊煤業公司給付貨款654320元,尚欠貨款138000元。特種變壓器公司數次催要未果。
金莊煤業公司在一審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答辯意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1年6月28日,特種變壓器公司與金莊煤業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金莊煤業公司向特種變壓器公司購買礦用防爆型移動變電站一臺,價值238000元,交貨時間為2011年7月20日,交貨地點為靈石縣交口鄉金莊煤礦有限公司。合同還約定,貨物經甲方(金莊煤礦)驗收合格,甲方收到乙方(特種變壓器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支付貨款的60%;自驗收合格之日起,貨物運行3個月,無質量問題,支付貨款總額的30%;余款免費保修期滿后支付。合同第七條約定了貨物的交貨,第八條約定了貨物檢驗、安裝、調試、驗收等內容。合同簽訂后,特種變壓器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發貨。2012年5月15日,特種變壓器公司與金莊煤業公司簽訂了采購合同,合同約定金莊煤業公司向特種變壓器公司購買礦用隔爆干式變壓器2臺,單價61000元,總價122000元,交貨時間:所有設備由賣方于合同簽訂后25日內運送到交貨地點,并提前通知買方指定的收貨人。設備實際交貨時間以雙方簽署的交貨記錄為準,此時間為本合同計算遲交貨物違約金的依據。交貨地點:靈石縣交口鄉金莊煤礦。付款方式:賣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設備交付至交貨地點,買方清點完畢,驗收合格,且賣方向買方提交已交貨部分的增值稅發票和驗收入庫單,經買方校驗無誤后,支付給賣方合同總價的60%的交貨款。安裝調試完畢,使用一個月后,無任何產品質量問題,買方付合同總價的30%。余款(總價的10%)為質量保證金,在質量保證期結束后一個月內,且雙方確認質量保證期不存在合同設備質量或其他履約爭議后,按本合同約定結算質量保證金。合同還約定了運輸方式、費用承擔、校驗、試驗方法及違約責任等。合同簽訂后,特種變壓器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發貨。2012年8月8日,特種變壓器公司與金莊煤業公司簽訂了采購合同,合同約定金莊煤業公司向特種變壓器公司購買礦用隔爆干式變壓器一臺,價值為61000元,交貨時間:所有設備由賣方于合同簽訂后25日內運送到交貨地點,并提前通知買方指定的收貨人,設備實際交貨時間以雙方簽署人的交貨記錄為準,此時間為本合同計算遲交貨物違約金的依據。交貨地點:靈石縣交口鄉溫家溝村金莊煤礦。付款方式:賣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設備交付至交貨地點,買方清點完畢,驗收合格,且賣方向買方提交已交貨部分的增值稅發票和驗收入庫單,經買方校驗無誤后,支付給賣方合同總價的60%的交貨款。安裝調試完畢,使用一個月后,無任何產品質量問題,買方付合同總價的30%。余款為質量保證金,在質量保證期結束后一個月內,且雙方確認質量保證期不存在合同設備質量或其他履約爭議后,按本合同約定結算質量保證金。合同還約定了運輸方式和費用承擔、校驗、試驗方法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合同簽訂后,特種變壓器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發貨。2013年7月26日,特種變壓器公司與金莊煤業公司簽訂了設備采購合同,合同約定金莊煤業公司向特種變壓器公司購買礦用隔爆干式變壓器2臺,單價62000元,總價124000元;礦用隔爆型移動變電站一臺,價值233000元,兩項合計總價為357000元,合同價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賣方將設備送至買方指定場地并通過買方的驗收后5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60%,即21.42萬元;設備經安裝調試達到生產技術標準,且在買方收到賣方提供的本合同總價款的增值稅銷售發票一個月內,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即10.71萬元;剩余10%的合同總價款即3.57萬元作為質量保證金,在質量保證期滿后的一個月內由買方向賣方支付。交貨時間、交貨地點、方式:2013年8月20日前,由賣方負責直接運到靈石縣交口鄉金莊煤礦交貨,由買方負責卸車、賣方協助。合同還約定了質量要求、技術標準、驗收標準方法,安裝與調試等內容。合同簽訂后,特種變壓器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發貨。2014年10月28日,特種變壓器公司與金莊煤業公司簽訂了工業品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金莊煤業公司向特種變壓器公司購買低壓接線端子6個,單價2100元,總價12600元;低壓連接片2個,單價850元,總價1700元,兩項合計價值14300元。合同第三條約定:標的物所有權自發貨之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于出賣人所有。結算方式:款到發貨。此款金莊煤業公司已支付。上述5份合同總金額為792300元,經特種變壓器公司催要,金莊煤業公司陸續支付654300元,金莊煤業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時間為2017年5月31日。尚欠138000元。此為本案事實。
上述事實,有特種變壓器公司提供的5份合同、發貨通知單、產品接收回執單,金莊煤業公司匯款的銀行匯票以及特種變壓器公司在庭審中的陳述予以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金莊煤業公司與特種變壓器公司簽訂的買賣(采購)合同5份,該5份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院認定5份合同合法有效。特種變壓器公司提供了合同約定的礦用設備,金莊煤業公司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金莊煤業公司經該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其放棄質證機會,應承擔舉證質證不利的法律后果。對特種變壓器公司訴請要求金莊煤業公司支付貨款138000元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對特種變壓器公司要求金莊煤業公司支付欠款期間的銀行利息及違約金的請求,因雙方在合同中未約定,該院不予考慮。
一審法院判決:(一)山西保利金莊煤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撫順特種變壓器制造有限公司貨款138000元;(二)駁回撫順特種變壓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經審理查明,特種變壓器公司、金莊煤業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簽訂的《設備采購合同》第13條“違約責任”約定:如金莊煤業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向特種變壓器公司支付合同價款并超過一個月時,每逾期一日,金莊煤業公司應向特種變壓器公司支付當期應付款金額2‰的逾期付款違約金。雙方在2011年6月28日、2012年5月15日、2012年8月8日簽訂的買賣合同中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及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二審庭審中雙方認可:2019年6月25日金莊煤業公司已付清特種變壓器公司涉案欠款138000元。
金莊煤業公司認可收到了涉案5份買賣合同項下的全部貨物并已投入使用,且未發現質量問題。
二審庭審中,特種變壓器公司將其主張的逾期付款損失請求變更為:以138000元為計息本金,從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50%支付欠款利息。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一審期間特種變壓器公司提供的雙方于2013年7月26日簽訂的《設備采購合同》予以證實。其余事實與一審查明相同
判決結果
一、撤銷山西省靈石縣人民法院(2019)晉0729民初250號民事判決;
二、山西保利金莊煤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撫順特種變壓器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損失18009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4570元,減半收取228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70元,合計3855元,由山西保利金莊煤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郝永麗
審判員楊姣瑞
審判員元曉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劉娜
判決日期
2019-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