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匯鑫機電維修有限公司、江西省雙強化工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贛0502執3679號
判決日期:2019-12-23
法院: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新余匯鑫機電維修有限公司依據本院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贛0502民初3339號民事判決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執行。向被執行人江西省雙強化工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被執行人江西省雙強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責令報告財產令,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調查及線下調查,包括銀行、互聯網銀行、證券、保險、股權、人行、房產、工商、車輛,查明被執行人查明被執行人現已歇產歇業,且在本院有多起執行案件未執行到位,另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2019年8月21日,本院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本案申請執行標的款160835.00元及利息,執行費2313.00元,截止到目前尚未執行到位。經對被執行人進行八查,因本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于2019年10月13日向申請執行人告知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時,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申請執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郭河華
審判員李華兵
審判員姜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陳璐
判決日期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