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李彩云、林平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瓊9007民初1770號
判決日期:2019-12-23
法院:東方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東方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東方農信社)與被告李彩云、林平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邢曾滿,被告李彩云、林平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東方農信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李彩云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90740.09元,以及直至貸款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分段計算:截至2019年4月26日尚欠利息11308.49元,2019年4月27日至貸款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8%上浮50%即13.2%計收,并對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8.8%上浮50%即13.2%計收復利】;2、判令被告林平對上述貸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有關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9日,原告與各被告簽訂《海南省農村信用社“一小通”一般擔保貸款合同》(合同編號:76020120160309001號)(以下簡稱“擔保貸款合同”),貸款金額為人民幣150000元,期限48個月(2016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9日),每月等額還本付息,貸款用途為種植龍眼。
借據中約定借款人按借款年利率8.8%向貸款人支付貸款利息。擔保貸款合同第五條約定,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對未償還款項按貸款年利率上浮50%計收罰息,對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擔保貸款合同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不按期還本付息的,貸款人有權宣布貸款合同立即到期,并自違約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年利率上浮50%計收罰息,對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擔保貸款合同第十三條約定,被告林平同意為上述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間為貸款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保證范圍為主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擔保貸款合同簽訂后,依被告李彩云申請,原告已于2016年3月9日向被告李彩云發放貸款人民幣150000元。但獲得該筆貸款后,被告李彩云并未完全依約履行還款義務,自2017年12月20日起未依約歸還貸款本息,且經過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李彩云仍未還款。截至2019年4月26日,被告李彩云尚欠原告本金90740.09元、利息11308.49元。被告李彩云已構成嚴重違約,原告有權依據擔保貸款合同要求被告李彩云償還貸款本息,并要求作為擔保人的被告林平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被告李彩云、林平未到庭參加訴訟,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李彩云因種植龍眼需要,于2016年3月9日與原告簽訂《海南省農村信用社“一小通”一般擔保貸款合同》(以下簡稱擔保貸款合同),向原告申請貸款150000元,被告林平自愿為被告李彩云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并在貸款合同上簽字。合同約定還款方式為每月等額還本付息,貸款期限為48個月(2016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9日)。貸款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被告李彩云發放貸款本金人民幣150000元。被告李彩云自2017年12月20日起出現拖欠貸款本息行為,截止到2019年4月26日,被告李彩云尚拖欠原告貸款本金90740.09元、利息11308.49元。
擔保貸款合同第五條約定,借款人按貸款年利率8.8%向貸款人支付貸款利息;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對未償還款項按貸款年利率上浮50%計收罰息,對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擔保貸款合同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不按期還本付息的,貸款人有權宣布貸款合同立即到期,并自違約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年利率上浮50%計收罰息,對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擔保貸款合同第十三條約定,被告林平同意為上述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間為貸款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保證范圍為主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編號為76020120160309001號的《海南省農村信用社“一小通”一般擔保貸款合同》、貸款本息拖欠明細表、還款交易流水和《借款借據》為證,并經庭審舉證、質證,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李彩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內向原告東方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償還貸款本金人民幣90740.09元及至貸款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分段計算:截止2019年4月26日尚欠利息11308.49元,2019年4月27日至貸款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8%上浮50%即13.2%計收,并對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8.8%上浮50%即13.2%計收復利);
三、被告林平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0元(原告東方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已預交),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李彩云、林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吉進寧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書記員王杰
判決日期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