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五金總匯有限公司與大慶市國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黑0603民初316號
判決日期:2019-12-24
法院: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大慶五金總匯有限公司與被告大慶市國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劉保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3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慶五金總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祖永楠,被告大慶市國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趙紅巖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保國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貨款82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4268元,合計116768元(逾期付款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13年10月28日至實際給付之日);2、請求判令第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3、請求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2013年7月8日,原告與第一被告之間簽訂了《大慶五金總匯螺桿機購銷合同》,約定第一被告向原告購買博萊特螺桿機一臺,申江儲氣罐一臺,貨款共計82500元,于2013年10月28日之前一次性結清,如按期未還款,按月20%作為滯納金。簽訂合同后,原告于2013年9月20日向第一被告交付了機器,但貨款一直未付。經原告多次討要,第二被告于2017年12月15日向原告出具保證書一份,認可欠付貨款事實及利息,并承諾于2018年8月31日之前一次性給付,并對該筆貨款承擔連帶責任?,F二被告至今仍未給付貨款,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裁判。
被告大慶市國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辯稱,無異議,同意給付貨款,要求被告放棄利息。
被告劉保國未出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本案在庭審過程中,原告提供證據:2013年7月8日,原告與第一被告簽訂的大慶五金總匯螺桿機購銷合同一份、2013年9月20日,收貨人趙紅巖出具的收條一份、2017年12月15日,二被告出具的保證書一份,欲證明被告在原告處購買螺桿機及儲氣罐,約定了價款及貨款給付方式,收條證明被告員工趙紅巖收到了博萊特螺桿機75AG一臺和申江儲氣罐體積3立方8公斤一個,保證書證明被告欠款82500元未付,承諾于2018年8月30日前給付,被告劉保國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大慶市國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無異議。
本院認為,經核實,原告出示的證據真實有效,能夠證明其主張,被告劉保國未出庭應訴,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
庭審過程中,二被告未提供證據。
經過庭審,結合本院認定的證據和當事人的合理陳述,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2013年7月8日,原告與被告大慶市國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簽訂《大慶五金總匯螺桿機購銷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BLT75AG博萊特螺桿機一臺、3立方8公斤申江儲氣罐一個,貨款共計82500元,于2013年10月28日之前一次性結清,如按期未還款,按月20%作為滯納金。合同簽訂后,2013年9月20日,被告大慶市國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員趙紅巖代表公司接收了貨物并出具收條。因被告未履行給付貨款義務,經原告催要,二被告出具保證書,被告劉保國在保證書中認可拖欠原告貨款82500元及利息的事實,并承諾上述欠款于2018年8月31日之前一次性給付,對該筆欠款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大慶市國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大慶五金總匯有限公司人民幣82500元;
二、被告大慶市國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大慶五金總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以82500元為基數,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年貸款利率4.75%的1.3倍計算,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欠款實際給付之日止)。
上列兩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三、被告劉保國對被告大慶市國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負債務本金、違約金及為實現債權承擔的訴訟費等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18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大慶市國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景耀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書記員于美琪
判決日期
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