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豐田谷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松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粵0306民初19023號
判決日期:2019-12-24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豐田谷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松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胡慧玲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冉華才到庭參加了訴訟。兩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5年5月16日,原被告簽訂《深圳市房屋租賃合同書》,及《補充協議》,約定:原告出租位于深圳市××××街道上星芙蓉工業區廠房給被告使用,租賃期限5年,廠房建筑面積6293.96平方米,從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每月租金為113291.28元,從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每月租金為124620.40元,租金必須在每月10日前以現金或轉帳形式支付。被告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額的5‰收取滯納金,如被告逾期未交付租金超過三十天的,原告有權解除本合同,沒收租賃保證金。合同終止被告逾期不遷離或不返還租賃房屋的,原告有權依法律規定或依合同約定收回租賃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被告收取相當于雙倍租金的賠償金。自2017年12月,被告開始拖欠租金,經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欠租金347081.4元,依約定滯納金為65399.31元,欠租時間超過30天。原告特依約定解除租賃合同,追討被告拖欠的租金及滯納金、水費、電費和逾期未搬離的占用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間的租賃關系,判令被告在2018年7月31日前搬遷完畢并返還租賃房屋;2.被告支付2018年7月31日前的租金347081.4元,滯納金65399.31元(暫計至起訴之日,要求繼續以347081.4元為基數,按日千分之五計算至給付之日);3.被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按雙倍租金即226582.56元/月的標準支付房屋占用費,付至被告將租賃房屋返還給原告止;4.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后原告當庭將第2項訴訟請求變更為:2018年7月31日前的租金原為347081.4元,變更為100151.4元,滯納金截至開庭計算為55083.27元,繼續按100151.4元按日5‰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答辯,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原告(出租方)與被告(承租方)簽訂了一份《深圳市房屋租賃合同書》及《補充協議》,約定原告出租位于深圳市××××街道上星芙蓉工業區原錦祥B幢房屋給被告使用,廠房建筑面積6293.96平方米,租賃期限5年,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每月租金為113291.28元,從2018年5月16日始每月租金124620.40元;租金必須在每月10日前以現金或轉帳形式支付;被告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5‰向收取滯納金,如被告逾期未交付租金超過三十天的,原告有權解除本合同,沒收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為226582.56元;合同終止后被告逾期不遷離或不返還租賃房屋的,原告有權依法律規定或依合同約定收回租賃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被告收取相當于雙倍租金的賠償金。上述協議簽訂后,被告依約交納了租賃保證金226582.56元,原告如約將涉案租賃物交付給被告使用。2018年8月17日,原告以被告拖欠租金為由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以上事實,有房屋租賃合同書及補充協議、合作協議書、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申報回執房屋租賃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解除租賃合同通知以及庭審筆錄證明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深圳市豐田谷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松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簽訂的《深圳市房屋租賃合同書》及《補充協議》無效;
二、被告深圳市松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豐田谷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返還涉案租賃物;
三、被告深圳市松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豐田谷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占有使用費122809.64元;
四、被告深圳市松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豐田谷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按照支付涉案租賃物的占有使用費(按124620.40元/月的標準,從2018年10月1日起計至返還涉案租賃物之日止);
五、駁回原告深圳市豐田谷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744元、保全費2582.4元,由原告深圳市豐田谷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承擔1744元,被告深圳市松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承擔4582.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胡慧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李秀秀(兼)
書記員王昭賢
判決日期
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