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文軒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金煌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川0105民初5168號
判決日期:2019-05-30
法院: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新華文軒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軒公司)與被告北京金煌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煌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受理,2019年2月25日,錦江區人民法院以雙方約定了管轄為由依職權將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文軒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1.金煌公司向文軒公司支付7860893.2元圖書貨款;2.本案訴訟費由金煌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1年4月15日,文軒公司與北京世藝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藝公司)簽訂《購銷合作協議》,約定為實現產品互換,銷售渠道共享的戰略合作目標,雙方約定互相依次供貨,文軒公司向世藝公司采購實洋為7763530.68元(碼洋為25878435.6元,采購折扣為3折)圖書產品,同時世藝公司向文軒公司采購實洋為7763530.68元(碼洋為19408826.7元,采購折扣為4折)圖書產品。2011年12月19日,世藝公司與北京紅孩兒卡通圖書有限公司(即被告)共同致函文軒公司稱,將《采購合作協議》中世藝公司的義務轉由被告承接繼續履行。同時,雙方簽訂了《銷售合同》,約定金煌公司向文軒公司采購本應由世藝公司采購的價值19408826.7元的產品,并約定供貨折扣為40%。之后,文軒公司根據與金煌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向金煌公司備齊了全部圖書產品,但金煌公司在提取了27萬余元貨物后即以其庫房不足為由拒絕接收文軒公司提供的圖書產品,且未向文軒公司支付任何款項。2013年12月11日,雙方就之前的協議涉及相關權利義務達成《和解協議》,約定金煌公司繼續全面履行雙方于2012年12月19日簽訂的《銷售合同》,向文軒公司采購實洋為7860893.2元(碼洋為19652233元)圖書產品,并對履約順序進行了明確,約定金煌公司先履行付款義務后,無條件接收甲方圖書。《和解協議》簽訂后,金煌公司仍未根據約定向文軒公司支付任何款項。基于此,金煌公司未按照《銷售合同》、《和解協議》履行采購圖書的付款義務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前述合同的約定,故起訴來院,請求判如所請。
經審查,2015年10月8日,本院受理文軒公司與金煌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文軒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金煌公司支付文軒公司600萬元貨款及遲延支付貨款的利息309304.11元,自2014年10月14日起暫計算至2015年9月14日;2、金煌公司支付違約金180萬元;3、金煌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3年12月11日,雙方就此前系列債權、債務簽訂《和解協議》,約定金煌公司全面履行雙方于2011年12月19日簽訂的《銷售合同》中,由金煌公司向文軒公司采購指定圖書的義務,金煌公司采購圖書碼洋為19652233元,實洋為7860893.2元。《和解協議》中約定扣除雙方之前債務剩余5530068.42元由金煌公司向文軒公司采購實洋為600萬元的圖書實物,但金煌公司無視文軒公司發送的需求訂單。2013年10月13日,雙方對分歧進行商談,并形成《會議紀要》,其中金煌公司確認文軒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和9月7日發送訂單無法滿足文軒公司要求。根據《和解協議》規定一方不能履行協議,由違約方按600萬元價款的30%支付違約金。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5)青羊民初字第896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北京金煌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新華文軒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5530068.42元及違約金100萬元;二、駁回原告新華文軒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金煌公司不服該判決,于2017年4月7日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川01民終773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一、撤銷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羊民初字第8962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回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重審。”
發回重審階段,金煌公司提出反訴,請求法院判令:1.文軒公司返還金煌公司2330824.78元以及相應損失(以2330824.78元為基數,從反訴受理之日至文軒公司還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本訴和反訴的訴訟費由文軒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12月11日,雙方簽訂《和解協議》,約定金煌公司應收文軒公司2330824.78元,該款項是雙方在圖書銷售過程中,文軒公司欠金煌公司所產生的。因為《和解協議》并沒有確認雙方易貨交易中標的和數量不成立,無法履行,故起訴來院,請求判如所請。
2018年5月21日,本院作出(2018)川0105民初97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北京金煌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新華文軒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180萬元;二、新華文軒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金煌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支付2330824.78元;三、駁回北京金煌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新華文軒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金煌公司不服前述判決,提出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川01民終13580號民事判決書,并認定以下事實:2011年12月19日,文軒公司與北京紅孩兒卡通圖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紅孩兒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期限為2011年12月19日至2011年12月31日,約定由紅孩兒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間完成為文軒公司銷售碼洋19408826.7元產品的銷售任務。2013年12月11日,文軒公司(甲方)與紅孩兒公司(乙方)對世藝公司與甲方就2011年4月15日簽訂的《購銷協議》、2011年12月19日的《公函》、2011年12月26日達成的《補充協議》所產生的合同糾紛,以及2011年12月19日就乙方代世藝公司履行的圖書采購義務簽訂的《銷售合同》和甲方向乙方供應的大中專樣板間圖書、甲方待支付乙方的共計5683914.83元的應付款,達成以下和解協議:一、乙方同意繼續全面履行雙方于2011年12月19日簽訂的《銷售合同》,乙方采購碼洋19652233元,實洋金額為7860893.20元。乙方確認按本協議附件1《向紅孩兒公司易貨圖書商品書目清單》記載的甲方的供貨進行采購,實采圖書扣除乙方已收貨273831.20元實洋品種。在乙方按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方式履行付款義務后,無條件接受附件中的甲方圖書。同時,乙方同意對甲方已經向其供貨的大中專樣板間共計3353090.05元的圖書按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方式履行付款義務。二、雙方應收應付款項的支付方式。1.乙方以向甲方應收的5683914.83元書款,扣除3353090.05元用于向甲方履行付款義務,雙方不做現金流轉,甲方向乙方開據3353090.05元增值稅發票。乙方以剩余的2330824.78元應收貨款用于支付向甲方采購《銷售合同》7860893.20元實洋的部分貨款,該部分貨款雙方不做現金流轉,該部分貨款包含在甲方于2011年12月26日已向其開具的7860893.20元增值稅發票中處理。2.通過本協議第二條第一款的雙方應收應付款的沖抵,乙方還需向甲方支付的應付款為5530068.42元,由乙方按以下方式履行付款義務:乙方向甲方開據5530068.42元增值稅發票,乙方的應收貨款用于向甲方支付應付款5530068.42元。乙方應付款的給付雙方不進行現金流轉,由乙方按照甲方根據自身項目需求的圖書分批次總計供貨600萬元實洋的圖書實物,乙方向甲方開據等額的增值稅發票,僅用于甲方的賬務處理。乙方供貨品種的單色圖書按圖書碼洋的30%計算實洋,雙色圖書按圖書碼洋的33%計算實洋,四色圖書按圖書碼洋的35%計算實洋。本協議生效后甲方要求乙方供貨的批次和期限無限制,乙方應按照甲方相關項目的進度需求,由乙方在甲方要求的供貨期內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圖書(圖書質量標準按附件2執行)。三、違約責任。甲、方雙方應嚴格按照本和解協議約定,全面合格履行自身義務,如一方違約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違約方按600萬元價款的30%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由違約方另行賠償。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還應按600萬元未發貨部分的實洋金額支付貨款。四、雙方對本協議約定事項如有爭議,應本著信用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法院起訴。2014年7月和9月,文軒公司向金煌公司分別發送了兩份《圖書訂購函》,要求金煌公司按函件載明的圖書供貨,但金煌公司因無法滿足文軒公司的需求而未供貨。2014年10月13日,文軒公司和紅孩兒公司就和解協議執行中爭議進行商談,并形成《會議紀要》,紅孩兒公司確認已收到文軒公司在2014年7月和2014年9月的訂單催收函,但回復無法滿足,如滿足需承受巨額損失。雙方在該次商談中未達成一致意見。另查明,北京紅孩兒卡通圖書有限責任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變更名稱為北京金煌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基于上述事實作出判決,判決“一、維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9781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即‘新華文軒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金煌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支付2330824.78元;’二、撤銷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9781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三、駁回新華文軒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四、駁回北京金煌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另查明,(2018)川01民終13580號民事判決書已于2019年1月7日生效
判決結果
駁回新華文軒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66826元,本院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亞斐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孟思嘉
判決日期
2019-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