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與楊根發、田某等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陜0113民初517號
判決日期:2019-12-24
法院: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王某1訴被告(反訴原告)楊根發、田某、被告王某2、楊某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王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乙存、李嬋、被告(反訴原告)楊根發、田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杜維娟、廖東力、被告王某2、楊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楊根發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王某1就本訴訴稱,原告之夫楊田1982年1月6日出生,于2013年3月17日因病去世,去世時留有大量的遺產。原告與楊田無子女,楊田于2012年7月17日留有遺囑,明確將紫薇城市花園的房屋及陜A×××××小轎車一輛留給原告,同時將康復路交易廣場一樓商鋪每年100000元收益權也留給了原告。另要求被告家從他多年參與家庭生意累積的財產中,拿出現金付清原許諾為原告之母北郊的經濟適用房的下欠貸款216000元。對于上海的房屋,楊田未作處分,但從楊田的保證書及楊根發的證明中可以認定,此房屬于原告與楊田的共同財產,依法原告應當分得六分之四份額。另外,還應從楊田遺產中劃分出300000元作為他違約(在領取結婚證的同時未將與原告結婚的婚房寫成原告與楊田兩人的名字)應給原告的賠償金。被繼承人亡故后,原告曾協商過遺產繼承分割問題,被告曾提出一次性付給原告1000000元現金的辦法換取房屋所有權及商鋪收益權。原告未能接受。故訴至法院,請求:1.確認西安市雁塔區紫薇城市花園12號樓2單元402室及附帶車位由原告繼承;2、確認陜A×××××小轎車(邁騰)由原告繼承;3、依法繼承被繼承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連路××室房產應屬原告的份額;4、依法繼承被繼承人名下坐落于西安市××區長××層商鋪兩套分別為60419面積56.64平米和60420面積為42.48平米應屬于原告的份額(合計:99.12平米乘以30000=297.36除以8=37.17萬元);5、原告繼承陜A×××××車輛折價款中應屬原告的份額;6、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反訴原告)楊根發、田某辯稱,一、本案遺囑依法應屬于無效遺囑;遺囑上的第1、3、4項財產屬于二被告和案外人所有,第2項財產屬于二被告在楊田的請求下為原告支付的北郊經濟適用房的首付款及部分按揭款(登記在原告母親王淑英名下)。楊田無權以遺囑形式要求被告為原告支付該房屋剩余貸款。楊田夫妻未創造勞動價值,醫療費及日常花費都是由二被告承擔的。楊田的財產都是二被告出資購買的。原告要求的商鋪是被告楊根發承租的商鋪,收益處分權屬于楊根發,不屬于楊田,所以楊田遺囑對此處分亦屬無效,該商鋪的租賃合同于2014年4月底已經到期。應該從楊田的遺產中先清償楊田生前因看病所產生的債務即二被告墊付的醫藥費,不足部分原告應該負有繼續償還義務。位于上海市××連路××室房產系因拆遷安置由二被告之子楊田和其前妻王某2及女兒楊某三人所有,二被告、楊某、原告只對屬于楊田的三分之一具有繼承權。楊田在上海招商銀行賬戶62×××16上的98000元屬于被告田某在2013年1月,即楊田去世前一個多月被告田某轉給楊田看病期間的零花錢,依理被告田某有權要求原告返還該部分款項,但是被告可以表態這是送給兒子的零花錢,不再追回,應該作為兒子楊田遺產,由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原告無權轉移。對于長樂西路商鋪只登記有楊田名字,但楊田并未出資和償還按揭貸款。所以楊田在里面沒有財產份額。楊田賬戶上的錢最終是105571元,關于原告要求的賣車款40000元,該40000元并不屬于遺產,因為是楊根發和田某出錢買的車,這40000元屬于楊根發和田某的財產。
被告王某2、楊某辯稱,一、答辯人王某2與楊田的婚姻關系效力應該溯及至2004年1月6日;二、答辯人王某2與楊田沒有夫妻共同財產。但基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答辯人不會放棄屬于自己的財產,并有權處分該財產份額;三、答辯人王某2愿意將取得財產份額在接受后歸還給為家庭共有財產真正付出的楊根發、田某二位老人。楊田名下西安紫薇城市花園一套房產、一個車位、兩輛汽車,這些都是楊田父母的財產,對該事實其認可,所以2011年離婚時被告王某2和楊田在西安并無共同財產可分割。而且紫薇城市花園房屋亦是楊田父母按揭購買的,被告王某2與楊田共同生活期間,該按揭款一直由楊田父母償還。被告田某在其與楊田名下購買的商鋪,如果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被告要求屬于自己的份額。被告王某2和楊田唯有在上海的一套拆遷安置房,屬于按份共有財產,且還是楊田爸爸為二被告爭取的拆遷安置房,屬于按份共有財產,二被告、楊田三人各占一份。離婚時,被告王某2考慮到楊田生病花費太多,且都是楊田父母墊付,被告王某2當時作為配偶也無力分擔,所以離婚時就沒有提上海房屋的事情,因為房屋折價下來也不夠償還楊田父母為楊田看病的花費。但是既然楊田去世,王某1要求繼承該房產,那么二被告就有權依法要求對上海的房子主張析產,同時被告楊某作為楊田的法定繼承人、未成年孩子,亦有權繼承楊田的財產份額,如果楊田還有遺產可繼承,那么任何人無權剝奪楊某的繼承份額。綜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維護被告楊某應繼承楊田的財產份額。
被告(反訴原告)楊根發、田某反訴稱,在楊田看病以來,反訴原告共計為楊田墊付醫藥費1596675.21元,其中,在原告與楊田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楊田共計花費678002.35元。反訴原告有權主張用楊田的遺產先清償二人墊付的醫療費,并要求反訴被告承擔夫妻間的撫養義務和繼續履行夫妻共同債務的責任,對楊田遺產清償債務不足部分,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醫療費債務范圍內繼續履行清償義務,即向反訴原告繼續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故訴至法院,請求:1.依法確認二反訴人為被繼承人楊田生前墊付醫藥費總額為1596675.21元,屬于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其中918672.86元為被繼承人楊田與被反訴人王某1婚前墊付的醫藥費;678002.35元為被反訴人與被繼承人楊田婚后墊付的醫藥費,該部分依法應屬于被繼承人與被反訴人夫妻共同債務;2、請求依法判處在被繼承人遺產分割前,先用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償其生前由二反訴人為被繼承人墊付的醫療費1596675.21元,被繼承人遺產不足清償二反訴人墊付的醫療費的,判由被反訴人繼續清償不超過其與被繼承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二反訴人墊付的醫療費678002.35元范圍內的債務;3.被反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反訴被告)王某1對反訴答辯稱,請求法院駁回反訴人的反訴請求。一、楊田產生的醫療費用根據政策已經報銷,醫療費數額我們不認可;二、楊田醫藥費大部分由其本人支付,反訴人確實支付部分醫藥費,應當認定為對其兒子的贈予,不應作為個人債務處理。
被告王某2、楊某對反訴述稱,認可反訴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1系被繼承人楊田的妻子,二人于××××年××月××日登記結婚,2013年3月7日楊田因病去世。被告楊根發與被告田某系楊田的父母,被告王某2系楊田的前妻,二人于2002年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女楊某,2007年3月7日楊田與王某2領取了結婚證,2011年3月14日楊田與王某2協議離婚。
2012年7月17日,楊田書寫遺囑如下:本人楊田(身份證號:)如因病去世,將本人的財產贈于我的老婆王某1所有,如有人違背我死不瞑目。財產明細如下:1、交易廣場一樓商鋪每年租金10萬元。2、北郊經濟適用房一套(貸款由楊家支付清)。3、陜A×××××車輛一輛。4、紫薇城市花園4層或5層房屋一套。
經查實,原、被告爭議的財產如下:
1、楊田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新區紫薇城市花園××樓××單元××室房屋××一個。
2、楊田名下的陜A×××××號邁騰小轎車一輛。
3、田某、楊田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區長樂西路218號第1幢6單元4層60419號商鋪和60420號商鋪。
4、位于上海市××連路××室房屋一套。
5、車牌號為陜A×××××號車輛的折價款40000元。
6、由被告楊根發、田某墊付的為楊田看病的1596675.21元。
7、2013年4月6日,楊田招商銀行卡中被原告王某1取走的105571元。
對上述財產逐一分析如下:
1、位于西安市××新區紫薇城市花園××樓××單元××室房屋××一個,該房屋系2001年購買,面積為159.80平方米。車位系2008年購買,當時車位的購買價格為89520元。購房時楊田年僅19歲,雖已成年,但沒有獨立生活,且未與父母分家。該房屋雖在楊田名下,但應當視為家庭共同財產為宜。由楊根發、田某、楊田三人共同共有。該車位在購買時,楊田已與王某2結婚,故該車位亦應當認定為家庭共同財產為宜,即楊根發、田某、楊田、王某2共同共有。
2、楊田名下的陜A×××××號邁騰小轎車一輛,該車輛購買于2008年,登記在楊田名下,但由于沒有分家,亦應當視為家庭共同財產,應當由楊根發、田某、楊田、王某2共同共有。
3、田某、楊田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區長樂西路218號第1幢6單元4層60419號商鋪和60420號商鋪。該兩套商鋪系2006年8月27日以田某與楊田名義購買的,雖然田某表示首付與按揭均是自己出資,但無法證明楊田沒有出資,故應當認定該商鋪系家庭共同財產,應當由楊根發、田某、楊田、王某2共同共有為宜。
4、位于上海市××連路××室房屋一套。該房屋系政策性拆遷安置房,拆遷協議約定由楊田、王某2、楊某共同所有。
5、車牌號為陜A×××××號車輛的折價款40000元。王某1并未提交該車輛的相關權屬證據,楊根發、田某自認該車輛購買于2003年,登記在楊田名下,在2013年3月20日折價交易款為40000元。但由于沒有分家,該折價款亦應當視為家庭共同財產,由楊根發、田某、楊田共同共有。
6、由被告楊根發、田某墊付的為楊田看病的1596675.21元。反訴原告雖提供了醫藥費票據予以證明,鑒于在王某1與楊田結婚之前,楊田與楊根發、田某、王某2共同生活,反訴原告并無證據證明在王某1與楊田結婚之前產生的醫藥費系楊田生前的個人債務。在王某1和楊田結婚之后,楊田產生的醫療費678002.35元確定是由二反訴原告共同墊付的,應屬楊田生前的個人債務,該部分費用是沒有經過醫療報銷的自費費用,故應當先從楊田的遺產中扣除,不足部分,原告王某1作為配偶承擔償還責任。
7、楊田招商銀行卡內的105571元,應當屬于楊田和王某1的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財產中,只有屬于楊田個人的財產部分,才能按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在審理過程中,王某1申請對位于西安市××新區紫薇城市花園××樓××單元××室房屋一套、位于西安市新城區長樂西路218號第1幢6單元4層60419號商鋪和60420號商鋪、位于上海市××連路××室房屋一套的現在市場價值進行評估鑒定,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西安通益房地產評估測繪咨詢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評估公司與當事人溝通協商入戶查勘未果,致使鑒定工作無法進行為由,將鑒定委托退回。
上述事實,有死亡證明、房產證、地下車位協議、火化證明、結婚證、離婚證、遺囑、保證書、聲明、銀行清單明細、上海房屋的相關資料、病歷等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并經當庭核對無誤
判決結果
一、位于西安市××新區紫薇城市花園××樓××單元××室歸被告(反訴原告)楊根發、被告(反訴原告)田某、被告楊某共同所有;西安市××新區紫薇城市花園××樓××單元××室附帶的車位、西安市新城區長樂西路218號第1幢6單元4層60419號商鋪和60420號商鋪歸被告(反訴原告)楊根發、被告(反訴原告)田某、被告王某2、被告楊某共同所有。
二、位于上海市××連路××室房屋一套歸被告王某2、楊某共同所有。
三、被告(反訴原告)楊根發、被告(反訴原告)田某、被告王某2、被告楊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反訴被告)王某1應繼承的財產折價款232733.29元。
四、被繼承人楊田名下的陜A×××××號邁騰小轎車一輛歸被告(反訴原告)楊根發、被告(反訴原告)田某、被告王某2所有,被告(反訴原告)楊根發、被告(反訴原告)田某、被告王某2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反訴被告)王某1車輛折價款25000元。
五、上述房屋及車輛需要辦理相關過戶手續時,原、被告均有義務予以互相配合。
六、被繼承人楊田招商銀行卡中的105571元,原告(反訴被告)王某1應分得52785.5元,(對于另外其應從楊田遺產中繼承的四分之一的存款13196.38元已在第三項判決主文中處理),原告(反訴被告)王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其余的39589.12元支付于被告(反訴原告)楊根發、被告(反訴原告)田某、被告楊某。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七、駁回原告(反訴被告)王某1的其余訴訟請求。
八、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楊根發、田某的其余反訴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9520元,由原告承擔13520元,四被告承擔1600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9585元,由原告承擔3000元,被告楊根發、田某承擔6585元。上述費用由原、被告在履行生效判決時將其承擔的部分一并支付于對方。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郝杰
人民陪審員楊瑛
人民陪審員趙俊宏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王景涵
判決日期
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