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38江蘇鴻凱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與南京惠華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1181民初8538號
判決日期:2019-12-25
法院: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鴻凱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南京惠華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江蘇鴻凱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盧震、胡之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南京惠華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蘇鴻凱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原告價款158064元,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承擔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的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素有業務往來,原告向被告提供醫療器械。雙方于2019年7月22日對賬,被告確認尚欠原告貨款158064元。原告催款未果,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南京惠華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應訴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證據材料。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雙方自2017年12月開始發生業務往來,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醫療器械產品,雙方于2018年12月結束業務往來。2019年7月22日,經雙方對賬,被告確認截止2019年6月25日尚欠原告貨款158064元,原、被告均在對賬確認單上加蓋了公章。對賬單中注明被告承諾鋪貨款在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無條件打入原告賬戶。原告催款未果,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對賬確認單、合同以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所證實
判決結果
被告南京惠華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江蘇鴻凱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價款158064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承擔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731元、保全費1370元,合計3101元,由被告南京惠華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本院予以退還,由被告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馬蘇寧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蔡保瑞
書記員蔡保瑞(兼)
判決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