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巍、慧大偉等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內0581刑初78號
判決日期:2019-12-25
法院: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霍林郭勒市人民檢察院以霍檢公訴刑訴[2019]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巍犯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慧大偉、王明犯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鄶光輝、邵文虎犯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以霍檢公訴刑追訴[2019]2號,指控高巍、慧大偉、鄶光輝犯尋釁滋事罪,高巍、慧大偉犯強迫交易罪;以霍檢公訴刑追訴[2019]3號,指控高巍犯尋釁滋事罪。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霍林郭勒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海、朱穎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巍及其辯護人張曉宇,被告人慧大偉及其辯護人敖日古拉,被告人鄶光輝及其辯護人王曉強,被告人王明及其辯護人楊光,被告人邵文虎及其辯護人常文東、寶晨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霍林郭勒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高巍、慧大偉、鄶光輝、王明、邵文虎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事實。
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高巍糾集慧大偉、鄶光輝、王明、邵文虎等人在霍林郭勒市三合村高巍家、鈺龍賓館、世紀之光小區開設賭場,組織徐某1、佟某、戰某、包某、霍某1、張某1、李某1、徐某2、王某1、孫某、范某、豐某、王某2、張某2、安某、邵某、荊某、楊某1等人聚眾賭博,期間高巍負責整個賭場管理及向參賭人員提供賭資,慧大偉、王明、邵文虎、鄶光輝負責在賭場內為參賭人員提供服務和幫高巍爛底抽紅,賭資數額累計140.6萬元。
二、被告人高巍強迫交易罪的犯罪事實。
高巍在開設賭場期間為參賭人員提供賭資,參賭人員張某1在2014年至2015年期間在三合村高巍開設的賭場中參與賭博,期間欠被告人高巍賭債15萬元,事后高巍在短時間內多次向張某1催債并要求一次性償還,張某1因沒有能力償還賭債,但迫于高巍的勢力,無奈將位于水域藍山小區的車庫以15萬元的價格頂賬給高巍,隨后高巍將該車庫以14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張某2。
三、被告人高巍、慧大偉、王明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事實。
2014年6月份的一天,王明與霍某2在三合村高巍家大院因瑣事發生口角并廝打在一起,事后高巍給霍某2打電話稱王明手指被打骨折,并將霍某2叫到大院問其此事怎么解決,霍某2提出給王明看病治療但王明沒有同意,王明提出索要5萬元賠償,霍某2認為賠償太多就與王明協商,最后確定霍某2賠償王明2萬元,高巍提出霍某2不拿錢來就將霍某2的車扣下,霍某2提出要駕車去取錢,高巍便讓慧大偉跟著霍某2一同去取錢,霍某2從朋友陳某處借了2萬元錢后將錢交給王明。
四、被告人高巍、慧大偉強迫交易罪的犯罪事實。
2014年至2015年,高巍開設賭場期間,被害人徐某1在高巍經營的賭場內進行參賭,在參賭過程中欠下高巍賭債人民幣70余萬元,事后高巍本人以及指使鄶光輝和慧大偉多次向徐某1進行索要,并恐嚇徐某1如果不還錢,就天天來徐某1經營的燒烤店進行索要。后在徐某1無力歸還賭債的情況下,高巍限期讓其搬離位于霍林郭勒市豪林國際小區的住宅,在徐某1搬離住宅之后,高巍派被告人慧大偉強行將徐某1位于霍林郭勒市××樓車庫以人民幣42萬元的價格變賣并過戶給一名叫楊某2的男子,房屋被變賣后,徐某1舉家搬至燒烤點居住。
五、被告人高巍、慧大偉、鄶光輝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
2015年1月,高巍伙同通遼市水利加氣站劉健(另案處理)分別指使鄶光輝、慧大偉、劉陽(另案處理)、孫全權(另案處理)及李兆坤(另案處理)、馬春利(另案處理)等人到霍林郭勒市××樓物業辦公室進行圍擋,并用木板將25樓19個辦公室門全部封死,同時在1樓實施驅趕客戶、圍擋商鋪、聚眾哄鬧、吃喝打牌、拉掛條幅等行為,導致商場客流量減少,商戶撤店離場,商戶跳樓示威的嚴重后果,嚴重影響了他人正常的經營活動、損害了企業合法經濟利益、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
六、被告人高巍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
2014年7月,王某3用鉤機、翻斗車在伊圖塔站臺給被害人王某4干活,工期是四個月,工程款是19萬元,上述款項經王某3多次索要,王某4均未支付。2015年7月,高巍找到王某3稱可以找包紅明(另案處理,下同)幫助其索要欠款,隨后王某3找到包紅明,包紅明同意幫助王某3索要欠款但需收取百分之二十的好處費,在王某3同意后,包紅明開始向王某4索要欠款,在索要未果的情況下,包紅明將王某4拉至高巍在三合村的高家大院內伙同高巍對王某4進行毆打及威脅,而后,包紅明將王某4又帶至霍林郭勒市蒙銀村鎮銀行后院包紅明開的公司中再次進行毆打,并強行讓王某4重新書寫一張欠包紅明19萬元的欠條,將債權轉移給包紅明,并要求王某4的同居女友程某做為擔保人。欠條寫完后,包紅明經常帶人去程某經營的家具城索要欠款,程某分娩后在月子期間,包紅明也經常去家里索要欠款。高巍也去王某4與程某居住的地點找王某4,毆打王某4要求盡快歸還包紅明欠款。后不堪忍受滋擾及迫于高巍及包紅明的威脅,王某4及程某同意了包紅明用房抵賬的要求,程某將自己位于霍林郭勒市××區的房子過戶給王某3的侄子杜某1。
公訴機關為了證明以上事實,向本院提舉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強制措施法律文書、發破案報告書、抓獲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線索轉辦函,辨認筆錄、辨認照片,刑事判決書企業檔案登記資料、情況說明,證人佟某、戰某、包某、霍某1、徐某1、李某1、楊某2、楊某3、于某、劉某1、張某3、李某2、張某4、王某3、杜某1、張某5、楊某4、宋某1、霍某3、李某3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張某1、霍某2、徐某1、王某4、程某陳述,被告人高巍、慧大偉、王明、邵文虎、鄶光輝的供述與辯解,現場監控視頻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巍糾集被告人慧大偉、鄶光輝、王明、邵文虎開設賭場,長期經營,賭場由高巍整體負責并提供賭資,被告人慧大偉、鄶光輝、王明、邵文虎在賭場經營中各有分工,均為賭場經營提供直接幫助,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開設賭場罪;高巍在經營賭場期間向參賭人員張某1提供賭資,累計15萬元,后因張某1無能力償還,高巍便多次打電話索要,因張某1懼怕高巍,便提出用車庫進行抵頂賭債,此行為也系采取軟暴力的方式,以暴力付諸實施的可能性為依托,以談判的手段,使被害人張某1產生恐懼心理,是高巍實施強迫交易的具體實施方式,故高巍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構成強迫交易罪;高巍、慧大偉因索要賭債不成,強行將他人住宅變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構成強迫交易罪;高巍、王明、慧大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沒有實際發生的損害要求被害人霍某2進行賠償,并采用威脅、恐嚇的方法迫使霍某2交出財物20000元,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高巍、鄶光輝、慧大偉在公共場所實施聚眾哄鬧、拉掛條幅、圍擋商鋪等行為,嚴重影響了他人的正常經營活動,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高巍伙同他人多次采用打電話或者上門進行威脅、恐嚇、毆打、滋擾等方式對被害人及其家屬討債,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和生活,情節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在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期間,高巍糾集慧大偉、王明、邵文虎、鄶光輝在“高家大院”、鈺龍賓館、世紀之光小區開設賭場,組成以高巍為首要分子,慧大偉、王明、邵文虎、鄶光輝為骨干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高巍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對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高巍、慧大偉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高巍在開設賭場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系主犯;慧大偉、王明、邵文虎、鄶光輝在共同開設賭場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追究高巍、慧大偉的刑事責任;以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追究王明的刑事責任;以開設賭場罪追究邵文虎的刑事責任;以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追究鄶光輝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高巍對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有異議。
辯護人張曉宇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巍犯開設賭場罪的罪名不持異議,指控高巍犯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且高巍不屬于惡勢力首要分子,其行為不構成惡勢力犯罪。一、高巍不構成敲詐勒索罪。1.被告人主觀方面沒有敲詐勒索的故意。通過庭審調查表明,另一被告人王明系高巍雇傭的工人,霍某2也曾受高巍的雇傭為其施工。施工期間,王明與霍某2之間發生肢體沖突,霍某2致傷王明手指并導致骨折,高巍基于二人均為其干活的原因,主動過問一下雙方,是出于雇主對二人應有的關心,他所面對的二人關系是同等的,不存在偏袒任何一方,沒有非法占有任何一方錢財的目的。所以高巍沒有企圖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不符合我國刑法關于敲詐勒索罪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要件。2.被告人客觀上沒有敲詐勒索的具體行為。通過卷宗材料顯示以及幾名被告人的當庭供述均表明,霍某2致傷王明手指后,二人在談論賠償、賠償款交付的過程中,高巍均沒有參與,更不存在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客觀方面所表現的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即被告人行為不符合我國刑法關于敲詐勒索罪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要件。3.霍某2致傷王明手指并導致骨折,霍某2賠償給王明2萬元并無不當。該案發生在2014年,王明被霍某2所傷是事實,傷害后果導致骨折是事實。根據當年的傷殘評定標準,傷者全身任何一處骨折均構成十級傷殘,那么本案王明的傷已經達到十級傷殘的程度,十級傷殘的傷殘賠償金一項就會達到5萬余元。因此雙方私下和解,由霍某2賠償王明2萬元并不超過法律所規定的賠償限額。霍某2因為王明沒有住院治療而一直心理失衡,僅僅是懷疑沒有導致王明骨折,卻從未否認傷害過王明。
二、高巍的行為不構成強迫交易罪。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在張某1以車庫抵債的事件中,首先,僅僅是張某1的妻子說拖欠的是賭債15萬元,被告人否認,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但張某1承認欠高巍15萬元是事實。其次,高巍打電話催要過欠款,沒有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張某1夫妻二人回答偵查機關問題時明確陳述,高巍沒有對其威脅、恐嚇行為。第三,正如起訴書認定的,用車庫抵債是張某1主動提出,張某1的詢問筆錄中有記載,不存在強買強賣。第四,從4月份提出讓張某1還錢,到8月份車庫抵頂借款,五個月的時間,時間跨度久,期間只有高巍找過要錢,沒有指派他人索要。第五,起訴書認為高巍在短時間內多次向張某1催債,張某1懼怕高巍,提出以車庫抵債,這就是實施了軟暴力。顯然該觀點不能成立。欠錢催要是人之常情,欠款人基于無法及時償還欠款,內心產生承擔壓力是正常反應,尋求以物抵債是法律并不禁止的還款的一種解決方式,本案根本不存在軟暴力的情形,起訴書指控是推測。換句話說,所有民間借貸,債權人向債務人的多次催索,債務人心理產生壓力,債權人都構成了軟暴力,那么就不能討要欠款了,顯然這種理由不能成立。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顯然高巍不存在法律所規定的軟暴力所應具有的任何情形。基于此,在張某1的車庫抵債事件中,高巍的行為不符合強迫交易犯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強迫交易犯罪。在徐某1房屋買賣事件中,高巍的行為也不是強迫交易,不構成犯罪。事實是徐某1拖欠高巍欠款數額較大,時間較長,高巍索要欠款后,提出讓其賣房還債,徐某1是同意的。至于帶人看房、協助過戶等過程也是正常的商業活動,但都沒有強迫交易行為,不構成強迫交易罪。
三、尋釁滋事罪不能成立。尋釁滋事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是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上京國際案件中,高巍與通遼市科爾沁區居民劉健、李二朋認識,劉健等人到霍林河時高巍外出沒在,基于正常的朋友交往,讓鄶光輝幫忙接待一下,返回霍林河后,去探望過劉健一次。這種行為無可厚非。高巍沒有參與到上京國際的尋釁滋事案件中,也沒有指派過任何人參與該案,庭審中鄶光輝也多次陳述,高巍僅僅是讓他幫助請外地來的朋友吃頓飯。該案的其他卷宗材料也表明高巍根本沒有參與該案,也沒有指派他人參與該案。包紅明案件中,高巍基于認識包紅明,知道他開設一家商務公司,能夠幫助他人催收欠款,另一位朋友王某3有欠款沒有收回,所以高巍好意幫助互有需要的二人介紹相識,僅此而已。沒有參與過任何索要欠款過程。僅因為高巍認識包紅明與王某3二人,就認為高巍也參與其中,沒有證據支持,也是一種推斷的事實。
四、高巍的行為不構成惡勢力犯罪,不是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惡勢力”團伙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團伙。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其他犯罪。顯然本案情形不符合以上惡勢力的形式特征,本案各被告人的行為與惡勢力犯罪有著本質區別,本案不構成惡勢力犯罪。
1.高巍行為不屬于惡勢力犯罪。首先從組織特征方面看:本案各被告人之間并未形成一個組織或犯罪團伙。在主觀上,高巍一直不認為自己領導了一個惡勢力犯罪團伙,各被告人之間雖然認識,但僅僅是偶然在一起,沒有犯罪聯絡,沒有分工,高巍不是靠其個人權威、江湖義氣等手段管理和維系這個團伙,本案中除了開設賭場案件涉及多個被告人之外,其他所涉及案情均是個人的分別行為,如:王明單獨與霍某2直接傷害賠償、張某1以房抵債、鄶光輝參與上京國際商城等,均是單獨一人行為。其次,從行為特征方面:本案各被告人并非經常(三次以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現有證據表明,高巍僅僅犯開設賭場犯罪,不構成其他違法犯罪,不存在各被告人經常實施違法犯罪。第三,從危害性特征方面,本案被告人行為并未達到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和造成較為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程度。《意見》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庭審調查階段,公訴人羅列了公安機關卷宗材料、幾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除扎魯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書載明的事實有本案中的幾名被告人一起參與外,其他卷宗所涉及的均系其他被告人分別基于個人恩怨或者偶然事件而引發的個體事件,沒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沒有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扎旗案件已經生效并執行完畢,屬于個案。第四,本案共5位被告人,均不認可是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綜上,本案不成立惡勢力犯罪。
2.起訴書指控高巍為惡勢力犯罪團伙首要分子不能成立。“犯罪團伙”不是一個真正的法律概念,而只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對犯罪集團和其他共同犯罪所形成的一種習慣性叫法。本案中,即便開設賭場犯罪涉及數人,但并沒有高巍組織、策劃、指揮的情形,其他所涉及案件也沒有各被告人共同犯罪。因此認定高巍為惡勢力犯罪團伙首要分子,缺乏事實依據,與客觀實際不符。
五、對開設賭場犯罪的罪名不持異議,但因為開設賭場時間較短,沒有獲利,被告人開設賭場的犯罪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影響不大,又自愿認罪,故可以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在當前掃黑除惡斗爭形勢下,如果本案各被告人的行為是惡勢力犯罪,是掃黑除惡打擊的對象,應當受到嚴厲的打擊。在這一點上,辯護人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目標一致,但是涉惡案件也應當堅持刑法疑罪從無、證據裁判的基本原則。本案中高巍的行為不構成惡勢力犯罪,更不是惡勢力集團首要分子,其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其開設賭場犯罪存在,但具備法定及酌定從輕、減輕情節,故應對被告人以開設賭場罪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慧大偉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有異議,我就是沒事兒去賭場溜達去,并沒有參與為賭博提供服務,也沒分到錢。關于強迫交易罪,我不知道徐某1欠誰錢,我就是幫忙,也不是我聯系的人,他們怎么交易的我不清楚,我沒有強迫徐某1,也沒給他打過電話。關于敲詐勒索罪,霍某2把王明打了,我沒有得到錢,高巍沒有讓我跟他去取錢,是霍某2讓我一起去的,錢拿回來直接給的王明,其他事情我不清楚。關于尋釁滋事罪,我就是去那里待著了,我沒有打人、罵人,也沒有驅趕商家。
辯護人敖日古拉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慧大偉的行為不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不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結構特征。一、對指控慧大偉犯開設賭場罪的定性沒有異議。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通過慧大偉的供述以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也佐證了本起開設賭場規模小、時間短、范圍小、服務人員少,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根據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證人證言,慧大偉既不是賭場的開設者,也不是積極參與者,慧大偉在開設賭場共同犯罪中受他人指派,起到輔助作用,系從犯。此外,公訴機關對抽頭金額、參與時間、獲利金額的指控,證據不足。現有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無法證實公訴機關指控的賭資金額。根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應當采信被告人自己的供述。
二、對指控慧大偉犯敲詐勒索罪的定性有異議。因慧大偉出于兄弟義氣幫忙,主觀方面不是直接故意,客觀方面沒有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受害人霍某2財物的行為。且整個過程中慧大偉未獲得任何利益,其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證據不足。
三、對指控慧大偉犯強迫交易罪有異議。因慧大偉主觀方面不是直接故意,客觀方面沒有實施暴力、威脅的手段。交易雙方遵守了市場交易中的自愿與公平的原則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慧大偉未參與涉案房屋交易的過程,也不存在多次找徐某1要賬的事實,僅有被害人兩口之間的一面之詞,沒有其他證據足以佐證的情況下,無法定性慧大偉的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公訴機關相關指控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四、對指控慧大偉犯尋釁滋事罪有異議。因慧大偉在尋釁滋事罪案中既不是組織者,也不是積極參與者。在上京國際商城商鋪進行擋板和拉條幅時未參與,其只是在這期間去過幾次上京國際商城溜達,且沒有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隨意毆打他人、辱罵、恐嚇他人等情形,故慧大偉的行為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公訴機關指控證據不足。如果認定慧大偉構成尋釁滋事罪,慧大偉僅起輔助、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六、慧大偉僅初中畢業,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淡薄,面臨困境的情況下,一時糊涂所為,希望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綜上所述,公訴機關指控慧大偉犯敲詐勒索罪和強迫交易罪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定性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行為僅構成一般的治安處罰,不應構成刑事犯罪,根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慧大偉在開設賭場罪和尋釁滋事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系從犯,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請法庭本著刑法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慧大偉從輕、減輕處罰,給慧大偉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被告人鄶光輝辯稱,對開設賭場有異議,開設賭場和我無關。尋釁滋事罪無異議,我當時不知道是犯罪,才有這個行為。
辯護人王曉強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有開設賭場罪和尋釁滋事罪的罪名沒有異議,但是對部分犯罪事實持有異議。被告人在開設賭場罪中參與度較少。1.在證據中佟某(滿達)也有證詞,諸如“鄶光輝不總去....”等的證言,還有證人李某1的證言“大偉和光棍就呆著...”等等。2.鄶光輝在2014年2月3日,由于交通事故住院14天,有在客觀上不能參加賭博的事實存在。2.在庭審中,其他被告人也證實鄶光輝沒有參與。以此也可以佐證鄶光輝參與度較小。
二、被告人在尋釁滋事罪中屬于從屬地位,應當從輕、減輕處罰。1.本案中鄶光輝是受委托接待朋友,并沒有主觀惡意和犯罪動機。2.在該案中,鄶光輝沒有直接參與圍擋商鋪和懸掛條幅等行為,只是參與了喝酒打牌等行為,另外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在有派出所出警,而且沒有及時禁止的前提下,錯誤地認為不是犯罪,主觀惡意較小。3.公訴機關指控屬于惡勢力犯罪因為沒有證據佐證,故該行為不屬于惡勢力犯罪。
三、被告人有立功表現,在看守所詢問中,積極舉報他人不被公安機關掌握的犯罪線索,并且已經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請求從輕減輕處罰。
辯護人王曉強向本院提舉了如下證據:一、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霍林郭勒市人民醫院入院通知單、住院病歷、費用清單,意在證明鄶光輝積極配合庭審調查,如實陳述,2014年2月3日(正月初三)至2014年2月17日(正月十七)期間,正值本案所述涉案2013年底至2014年初的時間范圍內,因發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療,在此期間沒有參與賭博。二、鄶光輝在QQ空間發表的QQ日志四頁,意在證明2012年8月25日至2013年1月22日鄶光輝在錫林郭勒盟滿都鎮工作期間的活動,間接證明鄶光輝不在霍林郭勒市。
被告人王明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有異議。關于開設賭場罪,從我在三合村大院養鴿子起我就沒見過他們在大院里玩兒過牌。關于敲詐勒索罪,我手受傷,和霍某2認識好幾年,我倆因為狗或者借錢的事情鬧起來,當時我不知道手骨折了,過了三四天后我才發現手骨折,然后去了霍林郭勒市人民醫院,我給我母親打的電話掛的號,我記得好像打夾板了,霍某2還了我25500元,其中有5500元是他之前開寵物店跟我借的。
辯護人楊光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公訴機關指控王明犯有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一、本案中參賭人員的的證人證言不可避免地具有某些主觀性,各被告人的供述也均否認王明開設賭場,客觀而言,被告人供述的證明力高于證人證言,在僅有參賭人員的證言證明王明開設賭場的事實,沒有其他實物證據,也沒有抓賭現場的證據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僅憑被告人供述尚不能定罪,單憑證人證言,在沒有其他確實的證據下,就更不能定罪了,因此,僅憑幾名賭徒三人成虎的言辭證據,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力達不到確實充分的程度,不能認定王明開設賭場。1.證人張某1、王某2、安某、王某1、荊某的證人證言相互矛盾,張某1的陳述前后矛盾,且公安機關的詢問方式具有誘導性,詢問中提示張某1是否認識王明,誘導張某1作出對王明不利的有罪陳述,以詢問的方式暗示證人安某、荊某參與的行為是賭博,把一般的娛樂消遣行為形容成賭博行為,企圖通過暗示或明示的方式引導證人做出對被告人不利的有罪陳述,依據法律規定,對上述通過誘導方式得出的,證明被告人王明犯有開設賭場罪的證人證言,應當予以排除。2.同案被告人高巍、慧大偉、鄶光輝、邵文虎的供述屬實,可以證明王明在三合村大院就是養鴿子、養狗的,并不是開設賭場的,也不是為開設賭場看大門、伺候局的人員。3.證人高某1當庭的證言屬實,可以證明王明在三合村大院就是養鴿子、養狗的,并不是開設賭場的,也不是為開設賭場看大門、伺候局的人員,三合村大院的大門平時都是開著的,根本不需要人看大門。二、王明不構成敲詐勒索罪。1.霍某2的證人證言屬于孤證,并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所述屬實,且與辯護人當庭提交的事實證據相矛盾,不能依此認定王明犯敲詐勒索罪。2.通過證據能夠證明王明與霍某2因瑣事發生廝打后確實受傷,并不存在敲詐勒索霍某2的犯罪事實。
辯護人楊光向本院提舉了如下證據:一、殘疾人證、胸部X光片、X片檢查報告單、收費明細。意在證明王明屬于三級肢體殘疾(脊柱殘疾)人員,不可能伺候賭局沏茶倒水。二、霍林郭勒市人民醫院就診卡及就診卡信息。意在證明就診卡讀卡信息顯示,王明持有的卡號為00145464的就診卡門診號為272497。三、楊光申請證人高某1出庭作證,意在證明高巍家沒有設賭場,且王明只負責養鴿子、養狗,沒見過他端茶倒水。
被告人邵文虎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確定的罪名無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
辯護人常文東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一、對開設賭場罪數額的指控,起訴書認定參賭數額證據和依據不足。僅憑張某1、徐某1和其他等參賭人員陳述,不能確定參賭數額(賭資數額)為140.6萬元。
二、不應認定邵文虎為惡勢力集團成員,邵文虎僅僅偶爾參與了開設賭場的行為,從未參加其他違法活動,其僅應對自己協助開設賭場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標準,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僅因臨時雇傭或被雇傭、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參與少量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成員。故不應認定邵文虎為惡勢力團伙及惡勢力成員。
三、邵文虎有如下從輕量刑情節:一是被告人參與開設賭場的行為情節輕微。邵文虎參與違法程度較小,屬于偶爾參與,主觀惡性小,屬于從犯,應當從輕。被告人如實供述案件事實,系坦白。被告人無前科劣跡,本次犯罪屬于初犯,且當庭自愿認罪,應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寶晨旭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不持異議,但對犯罪部分犯罪事實有異議。一、公訴機關指控的140.6萬元賭資數額不符合案件實際,并且沒有證據予以支持。1.公訴機關在起訴過程中并沒有詳細闡述哪些款項認定為賭資。2.本案的所有證據中除證人張某1的證言有車庫抵賬證明賭資數額為15萬元外,其余的證人所陳述的證人證言均沒有證據予以佐證。3.大部分證人證言陳述的內容模糊不清、各證人證言之間就同一案件事實陳述不一致,部分內容不符合常理,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因此根據法律規定,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所以公訴機關在沒有有效證據支持的情況下認定賭資數額為140.6萬元,顯然不符合案件事實,也不應以該數額對被告人定罪量刑。二、邵文虎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三、邵文虎如實向偵查機關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庭審過程中自愿認罪,認罪態度好。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四、邵文虎屬于初次偶然犯罪,平時表現一貫良好,主觀惡性不深,在量刑時請予以考慮。
經審理查明,第一部分關于被告人高巍、慧大偉、鄶光輝、王明、邵文虎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事實
2012年至2015年期間,高巍分別在霍林郭勒市鈺龍賓館、三合村高巍的高家大院、世紀之光小區A棟1單元1302室開設賭場,組織徐某1、佟某、戰某、包某、霍某1、張某1、李某1、徐某2、王某1、孫某、范某、豐某、王某2、張某2、安某、邵某、荊某、楊某1等人聚眾賭博。高巍負責整個賭場的管理及向參賭人員提供賭資,慧大偉、鄶光輝、邵文虎負責在霍林郭勒市鈺龍賓館、三合村高家大院、世紀之光小區賭場內為參賭人員提供服務和幫高巍爛底抽紅,王明在三合村高家大院為高巍開設的賭場提供服務。在賭場內,高巍等人通過對爛底進行抽紅、換撲克抽錢的方式進行盈利。張某1因在賭場內輸掉15萬元賭資而用其車庫抵頂高巍的欠款;徐某1將自己豪林國際11號樓7單元501室的××區車庫過戶給楊某2,楊某2付了高巍42萬元,該筆錢款用來抵頂徐某1欠高巍的賭債。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被告人高巍的供述與辯解四份證明,1.高巍2008年因敲詐勒索罪被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2010年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扎魯特旗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撤銷緩刑數罪并罰合并執行三年。2.高巍不承認自己開設過賭場,只是逢年過節的時候跟朋友玩過幾次斗雞,玩的時候沒有放款、抽紅的情況,也沒有伺候局的人。3.邵某欠高巍錢,高巍多次進行過索要,但一直沒有歸還,邵某曾被鄶光輝砍傷過。4.高巍借給過黃泥燒鴿子店老板徐某140萬元錢,后徐某1將豪林國際小區的住宅賣掉將錢歸還給了高巍。
二、被告人慧大偉的供述與辯解四份證明,1.2010年慧大偉因與高巍犯尋釁滋事罪被扎魯特旗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慧大偉辯解不知道高巍在三合村、鈺龍賓館、世紀之光小區開設過賭場的事情自己也沒有開設過賭場。3.慧大偉是通過高巍認識的邵文虎、鄶光輝,邵文虎、鄶光輝與高巍是朋友關系,王明一直在三合村的高巍家居住。4.鄶光輝、邵文虎、王明、慧大偉等人經常去三合村的高巍家。
三、被告人邵文虎的供述與辯解四份、邵文虎2019年9月9日訊問筆錄一份、邵文虎當庭陳述證明,1.邵文虎在偵查階段的初始階段并不認罪,但據最后一份詢問筆錄及當庭的陳述即當庭的供述,可以證實陳邵文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2。高巍在鈺龍賓館、三合村、世紀之光開設過賭場,在鈺龍賓館玩的一百、三百的,在三合村玩的五十、二百。在世紀之光,玩的就是一塊五塊的,就用一塊五塊的分別頂五十、二百。在三合村高家大院,為賭博提供服務的有邵文虎、慧大偉、王明、還有一個小孩我不認識。在世紀之光就有邵文虎。在鈺龍賓館,服務人員有邵文虎、慧大偉、巴特,抽爛底是抽五百、三百。在大院是爛底抽五百。世紀之光基本沒怎么抽爛底。在大院換撲克拿一百,每次爛底的時候,玩兒的人誰愿意誰就給邵文虎、慧大偉、王明拿一百塊錢小費,一場下來每人大概有三到五百小費。把爛底的錢放到一個箱子里,最后高巍把箱子拿走,錢給了高巍。
四、被告人鄶光輝的供述與辯解三份證明,1.高巍住在三合村大院,鄶光輝去過三合村的高巍家,超過十多次,鄶光輝與慧大偉為朋友關系,在鄶光輝去三合村高巍家的時候在高巍家碰見過慧大偉。王明住在三合村的高巍家,在高巍家中養鴿子。2.鄶光輝辯解自己沒有開設過賭場也沒有參與賭博,不知道高巍開設過賭場的事情。3.2013年時鄶光輝用刀將邵某砍傷。4.鄶光輝聽別人說過高巍在鈺龍賓館開設過賭場。
五、被告人王明的供述與辯解證明,1.王明住在三合村高巍家,給高巍養鴿子,稱高巍沒有在三合村大院開設賭場,高巍沒有放高利貸的事實。2.慧大偉、鄶光輝去過三合村的高巍家。
六、證人佟某的證言二份證明,1.2012年年末至2013年年初,高巍在霍林郭勒市鈺龍賓館開設賭場,給參賭人員提供賭資并抽頭漁利;參與開設賭場的還有慧大偉(打電話召集參賭人員、洗牌)、鄶光輝(洗牌)、張巴特(買飯)、邵文虎(不總去,去了也是洗牌),還有幾個不認識的小孩(在樓下用對講機放風、看門)。參賭人員有:霍劍文、范某、戰某、馮中來、王某3、包某、孫某、老良、大楊子、包林、李三,還有流動參賭人員。2.佟某在高巍開設的鈺龍賓館賭場內向高巍借賭資4萬元。
七、佟某辯認筆錄三份證明,經過參賭人員佟某的辨認,辨認出在鈺龍賓館高巍開設的賭場中提供服務負責洗牌、抽紅的人員慧大偉、鄶光輝和邵文虎。
八、證人戰某的證言二份證明,1.2012年或2013年冬天戰某在鈺龍賓館高巍開設的賭場參與過賭博,項目為斗雞,輸掉賭資6000元。高巍負責整個賭局還向他人提供賭資,玩的時候慧大偉和巴特在伺候局,參賭人員有邵某、滿達、包某。2.因邵某(小小)欠高巍賭資被高巍指使他人砍傷。
九、證人包某的證言一份證明,1.2012年年底到2013年1月份左右,包某在鈺龍賓館高巍開設的賭場內玩斗雞,高巍負責打電話找人湊局并提供賭資,看賭場的人有慧大偉、張巴特、光棍(鄶光輝),這些人在賭場內負責沏茶倒水、爛底抽紅。參賭人員有:馮中來、范某、戰某、李三、小小(邵某)、孫某、霍某1,還有不認識的人。2.包某在鈺龍賓館高巍開設的賭場上輸掉賭資3萬元。
十、證人霍某1的證言一份證明,2013年1月份霍某1在鈺龍賓館高巍開設的賭場參與過賭博玩斗雞,總計輸掉賭資5萬元。張巴特還有高巍手下的一些小孩負責沏茶倒水,爛底抽紅。當時固定的參賭人員有:馮中來、包某、范某、戰某、滿達、小小、孫某,還有不認識的人。
十一、證人張某1的證言三份證明,1.2014年年底到2015年年初張某1在三合村高巍家里開設的賭場參與了賭博,玩的項目是斗雞,高巍向參賭人員提供賭資,期間向高巍借賭資15萬元,后來用車庫頂賬;參賭人員有張老大、楊子浩、李某1、李三、毛禿、浩哥、黃泥燒鴿子的老板。賭場服務人員有慧大偉買飯、打電話組局,幫高巍抽紅,虎子(邵文虎)幫參賭人員李某1洗過牌,也幫高巍抽紅,還有一個矮個禿頭(鄶光輝)也幫高巍抽紅,王明負責看大門,經過高巍指示或請示高巍給參賭人員開門,也幫忙收拾賭場衛生負責打雜。2.2014年年底2015年初在三合村大院開設賭場的同時,高巍又在世紀之光小區開設了一個賭場聯系參賭人員賭博,賭博項目為斗雞,高巍整體負責賭局,為參賭人員提供賭資,參賭人員有黃泥燒鴿子店老板,楊子浩,毛禿,包某,薛哥,張三,王某2,泉哥,張某2,賭場服務人員有慧大偉、矮個禿頭男子(鄶光輝)、邵文虎(虎子)
十二、張某1辨認筆錄六份證明,經過張某1辨認,辨認出在三合村高巍開設的賭場內服務人員為邵文虎、鄶光輝、王明,同時辨認出在三合村和世紀之光小區高巍開設的賭場內參賭人員徐某1、包某、徐某2。
十三、證人娜某(張某1之妻)的證言一份證明,張某1在高巍的三合村大院開設的賭場參與賭博,欠高巍15萬元賭債,后來用車庫頂賬。
十四、證人徐某1的證言二份證明,2014年過年期間至2015年7月徐某1在三合村大院、世紀之光小區高巍開設的賭場內賭博,玩斗雞,高巍負責提供賭資,徐某1向高巍借賭資,后因高巍多次索要,因為聽說小小欠高巍賭債被砍傷,懼怕高巍將房子和車庫賣掉用于還高巍賭債和個人債務。當時固定參賭人員有張某1、大泉、寶軍等人,出現在賭場中的人有高巍身邊的慧大偉、鄶光輝。
十五、證人李某1的證言一份證明,2015年的時候李某1在高巍的三合村大院賭博,向高巍借賭資2萬元,大偉(慧大偉)、光棍(鄶光輝)也在賭場,有一個男子(邵文虎)給李某1洗牌,并負責抽紅、往外借錢、記賬、換撲克牌。參賭的人有:王成泉、毛禿、安智慧、李寶軍、黃泥燒鴿子老板、一個姓白的,一個姓薛的,還有一個南廣場姓袁的,李三。
十六、李某1辨認筆錄一份證明,在三合村高巍家中高巍開設的賭場中為李某1洗牌并負責抽紅、記賬換撲克的男子為邵文虎。
十七、證人徐某2的證言一份證明,2015年冬徐某2在三合村高巍家中開設的賭場參與賭博,輸掉賭資四萬元。高巍開設的賭局,叫虎子的人(邵文虎)負責洗牌、沏茶倒水,王明負責看大門的事實。一起玩的人有:楊子浩、安某、金寶軍、李某1、李三。
十八、徐某2辨認筆錄三份證明,徐某2辨認出在三合村高巍家中高巍開設的賭場中負責洗牌的男子為邵文虎,負責給參賭人員開門的人為王明,開設賭場的人為高巍。
十九、證人王某1的證言一份證明,2015年冬王某1在三合村高巍家中參加賭博,高巍向參賭人員提供賭資,虎子(邵文虎)、王明負責沏茶倒水,邵文虎也爛底抽紅。參賭人員還有:毛禿、王某2、楊子浩、阿遠、黃泥燒鴿子老板、包某,王某1總計輸掉賭資8萬元。
二十、王某1辨認筆錄三份證明,經過王某1辨認開設賭場的人為高巍,在賭場中服務的人員為邵文虎及王明。
二十一、證人孫某的證言一份證明,2012年或2013年11月份,孫某在鈺龍賓館高巍開設的賭場內參與賭博,高巍負責找參賭人員、給參賭人員提供賭資,邵文虎、慧大偉負責記賬抽紅、慧大偉負責給參賭人員訂飯,鄶光輝帶著幾個小孩看門。當時的參賭人員有:大楊子、小小、包某、王某3、滿達、戰某、范某、李三、張三、袁二、馮忠來,孫某總計輸掉賭資三萬元。
二十二、孫某辨認筆錄一份證明:在高巍開設的賭場內負責抽紅及服務的人員為慧大偉。
二十三、證人范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的時候范某在鈺龍賓館高巍開設的賭場內參與過賭博,高巍為參賭人員提供賭資,慧大偉、邵文虎(伺候局、端茶倒水、換撲克、訂飯),還有一個在1樓放風的人。參賭人員有:孫某、大楊子、霍二、馮忠來、滿達、小小、徐輝、張三。范某總計輸掉賭資2萬元。
二十四、范成如辯認筆錄五份證明,經過參賭人員范某的辨認,辨認出在鈺龍賓館開設賭場的人為高巍,在賭場中負責端茶倒水、洗牌并抽紅的人為慧大偉及邵文虎,同時辨認出與其一起參賭的人員為邵某、佟某。
二十五、證人豐某的證言一份證明,2012年或2013年11月份,豐某在鈺龍賓館高巍開設的賭場中參與賭博,高巍負責向參賭人員提供賭資,邵文虎打電話召集參賭人員,賭場工作人員還有:慧大偉和邵文虎,他倆負責換牌、記賬、抽紅。參賭人員有:大楊子、孫某、范某、包某、滿達、小小、張三。豐某總計輸掉賭資1萬元。
二十六、豐某辨認筆錄二份證明,經過參賭人員豐某的辨認,辨認出在鈺龍賓館高巍開設的賭場內負責伺候賭局的人為慧大偉,同時辨認出與其一起參賭的人員邵某。
二十七、證人王某2的證言一份證明,2015年冬王某2在三合村高巍家中高巍開設的賭場中參與賭博,高巍負責提供賭資,王某2向高巍借賭資11萬元,其總計輸掉賭資18萬元。慧大偉、邵文虎、光棍(鄶光輝)負責抽紅,邵文虎換撲克牌,王明負責沏茶端水。參賭人員有:徐某1、徐某2、荊寶軍、包學民、徐輝、老白、袁二、包某、李三、張某1。高巍也在世紀之光小區開設過賭場,高巍負責提供賭資,負責服務人員有慧大偉、光棍和虎子(邵文虎)。
二十八、王某2辨認筆錄二份證明,王某2辨認出在三合村高巍家中高巍開設的賭場內負責抽紅、換撲克的服務人員為邵文虎及鄶光輝。
二十九、證人張某2的證言一份證明,2015年張某2在高巍世紀之光小區賭場賭博,贏了賭資4萬元,參賭人員有:楊子浩、張某1、黃泥燒鴿子老板、王某2。同時證明高巍把張某1的頂賬的車庫賣給了張某2沒有過戶。
三十、張某2辨認筆錄二份證明,通過張某2辯認在世紀之光開設賭場的人員為高巍,同時辨認出與其一起參賭的名為鴿子的人員為徐某1。
三十一、證人安某的證言一份證明,2015年安某在高巍三合村大院賭博過,贏取賭資2000元,賭場內王明負責買煙、沏茶端水。參賭人員有毛禿、王大浩、金寶軍、李某1、還有女的不認識。
三十二、安某的辨認筆錄一份證明,通過安某的辨認在三合村高巍家中開設的賭場內王明負責端茶倒水。
三十三、證人邵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或2013年11月份,邵某在鈺龍賓館高巍開設的賭場賭博,賭場內高巍提供賭資,邵某在賭場內總計輸掉賭資30萬元,后因欠了高巍賭債,高巍讓慧大偉、邵文虎、張巴特把邵某砍傷;賭場內邵文虎、慧大偉負責洗牌記賬,張巴特和鄶光輝負責看門,萬立斌負責買吃的和沏茶端水的事實。參賭人員有:大楊子、孫某、包某、王某3、滿達、戰某、范某、虎二、老梁、豐某。
三十四、邵某的辨認筆錄一份證明,通過邵某辨認在鈺龍賓館賭場內服務人員為萬立斌。
三十五、證人荊某的證言一份證明,1.2014年年末荊某在三合村高巍家里開設的賭場賭博,輸掉賭資5000元,邵文虎在賭場上給參賭人員倒過水;2.高巍在世紀之光小區為賭博提供場所的房子是向荊某借的世紀之光××棟。
三十六、證人楊某1的證言一份證明,2015年冬天楊某1在三合村高巍家高巍開設的賭場內賭博,總計輸掉賭資10萬元;在賭場內服務人員有邵文虎,參賭人員有阿遠(張某1),鴿子(徐某1),毛禿(徐某2)。
三十七、辨認照片十張證明,參賭人員辯認鈺龍賓館、三合村高巍家、世紀之光小區高巍提供的賭博場所。
三十八、房屋買賣合同一份證明,位于水域藍山小區9-車庫是張某1所有,2013年12月30日以83706元購買。
三十九、購房協議一份、房地產估價結果報告一份證明,徐某1把位于豪林國際11號樓7單元502房子以2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楊某2、白春花。楊某2、白春花購買的位于豪林國際11號7單元502房子估價為290646元。
第二部分關于被告人高巍、慧大偉、王明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事實
2014年6月15日,王明與霍某2在三合村高巍家大院因瑣事發生口角并廝打在一起,導致王明手指受傷。2014年6月18日,王明到霍林郭勒市人民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左手第四掌骨粉碎性骨折,王明作X線檢查,花費78元。事后高巍給霍某2打電話稱王明手指被打骨折,并將霍某2叫到大院問其此事怎么解決,霍某2提出給王明看病治療但王明沒有同意,最后確定霍某2賠償王明2萬元。高巍稱如不賠償就將霍某2的車扣下,霍某2提出要駕車去取錢,高巍便讓慧大偉跟著霍某2一同去取錢,霍某2從朋友陳某處借了2萬元后將錢交給王明。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被害人霍某2的陳述二份證明,2014年6、7月份,王明與霍某2在高巍家大院因為施工問題發生撕打,后高巍給霍某2打電話說王明大拇指骨折了叫霍某2去大院去解決這件事,高巍稱不解決這件事就不叫霍某2離開大院。之后王明不同意霍某2的意見去醫院看病叫霍某2賠償,賠償錢數從5萬協商到2萬,霍某2稱去借錢,高巍叫霍某2將車押在大院,霍某2稱沒有車無法去借錢,高巍便指使慧大偉跟著霍某2去借錢,霍某2從朋友陳某處用車抵押借了3萬元錢,回到大院給了王明2萬元錢。后王明給霍某2打了一張收到賠償款的收條。
二、被告人高巍的供述與辯解一份證明,2014年的時候在高巍家的三合村大院內,王明和小霍發生了打架,后王明告訴高巍手被小霍打骨折了,高巍就給小霍打電話,叫小霍去大院看看王明,小霍到了大院之后王明與小霍商談賠償事宜,小霍賠償了王明1萬多元錢。
三、被告人王明的供述與辯解二份證明,王明與霍某2在高巍家大院干活的時候,霍某2將王明手指弄骨折了并稱自己去醫院拍過片子并做了夾板處理。王明給霍某2打了一張霍某2將錢還給王明之后手指骨折再與霍某2無關的收條。
四、被告人慧大偉的供述與辯解一份證明,慧大偉稱不知道王明與霍某2打架,王明手骨折的事。
五、證人陳某證言一份(補充偵查二卷)及2019年5月14日9時13分所做的證言一份證明,2014年的一天,霍某2稱將王明手指打骨折了向陳某借了3萬元錢。
六、證人宮某的證言一份證明,王明在2001年的時候出過車禍受傷住院治療。拇指骨折是聽王明說跟他人鬧著玩弄的,手骨折之后當時也沒有去醫院,手部處理也沒有打石膏就是慢慢養。
七、證人馬某(系王明就診大夫)的證言一份證明,王明于2014年6月18日左手傷后三天就診,經X線拍片檢查,左手第四掌骨粉碎性骨折,就診大夫馬某表示,王明就診后只拍了一個X光片,后王明再無復診且表示據X光片顯示,患者傷情不需要特殊處理,可自行愈合。
八、調取于霍林郭勒市人民醫院放射科檢查報告單一份、霍林郭勒市人民醫院門診收費明細清單一份、霍林郭勒市人民醫院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證明,2014年6月18日王明以左手挫傷在霍林郭勒市人民醫院檢查,經X線檢查,王明左手第四掌骨粉碎性骨折,斷端對位對線較好。傷后費用只花費了78元用于x線檢查,再無其他治傷花費。
第三部分關于被告人高巍強迫交易罪的犯罪事實
高巍在開設賭場期間為參賭人員提供賭資,參賭人員張某1在2014年至2015年期間在三合村高巍開設的賭場中參與賭博,期間欠被告人高巍賭債15萬元,事后高巍向張某1索要欠款,張某1因沒有能力償還賭債,故提出將位于水域藍山小區的車庫以15萬元的價格頂賬給高巍,隨后被告人高巍將該車庫以14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張某2。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被害人張某1的陳述證明,張某1欠高巍賭債,在高巍催債催的緊的情況下張某1迫于高巍的勢力,害怕高巍,沒辦法將自己的車庫抵債給高巍。
二、證人娜某(張某1之妻)的證言一份證明,張某1在高巍在三合村大院開設的賭場參與賭博,欠高巍15萬元賭債,后來用車庫頂賬。
三、復舉被告人高巍2019年1月3日20時30分訊問筆錄一份證明,高巍供述自己跟張某1之間沒有債務關系,也不認識張某1妻子,對于張某1欠其賭債用車庫抵頂的事拒不供述。
四、復舉證人張某2的證言一份證明,高巍將張某1頂賬給高巍的車庫以14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張某2,車庫位置位于水域藍山小區9號樓。
五、復舉房屋買賣合同一份證明,位于水域藍山小區車庫是張某1所有,2013年12月30日以83706元購買。
第四部分關于被告人高巍、慧大偉強迫交易罪的犯罪事實。
2014年至2015年,高巍開設賭場期間,被害人徐某1在高巍經營的賭場內進行參賭,在參賭過程中欠高巍賭債,事后高巍本人以及指使鄶光輝和慧大偉多次到徐某1經營的燒烤店向徐某1進行索要。后因徐某1無力歸還賭債,高巍限期讓其搬離位于霍林郭勒市豪林國際小區的住宅,在徐某1搬離住宅之后,高巍派慧大偉強行將徐某1位于霍林郭勒市××樓車庫過戶給高巍家的面點師楊某3的弟弟楊某2,楊某2將買房款42萬元交給高巍的妻子。徐某1一家因無住所,搬至燒烤店居住。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被告人高巍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徐某1因要歸還高巍欠款將豪林國際小住宅賣給了高巍聯系的楊姓女子,楊姓女子是高巍所開飯店的面點師傅。
二、被告人慧大偉的供述與辯解證明,慧大偉否認參與高巍將徐某1房子賣給楊姓女子。
三、被害人徐某1的陳述證明,1.徐某1欠高巍賭債,因徐某1沒有錢歸還高巍賭債,提出分期歸還,但高巍不同意,天天叫慧大偉和鄶光輝去徐某1的店里索要債務,因徐某1實在無力償還,高巍提出將徐某1房子和車庫賣了歸還賭債,并限期叫徐某1搬離了住宅。徐某1搬離了住宅之后,高巍叫慧大偉從徐某1處拿取了鑰匙并聯系了買家,高巍將住宅及車庫賣給了楊某2,慧大偉從中辦理的過戶手續。2.徐某1之前的筆錄沒有如實陳述是因為高巍威脅徐某1在公安機關面前不要亂說,徐某1害怕被高巍報復沒有如實陳述事實。
四、被害人于某(系徐某1之妻)的陳述及辨認筆錄一份證明,1.2016年因為徐某1欠高巍的賭債,高巍經常派慧大偉和光棍來徐某1的店里向徐某1索要賭債。因為徐某1無錢歸還賭債,高巍便提出將徐某1的房子賣了,因徐某1拖延拒絕賣房子,高巍便叫慧大偉去找徐某1,叫徐某1夫妻簽了一份賣房協議書,并限期徐某1搬離住宅。在徐某1搬離住宅后,高巍叫慧大偉將徐某1家鑰匙取走,一段時間后,慧大偉帶著徐某1夫妻辦理了過戶。2.徐某1將房子賣掉并不是自愿的,因為徐某1的妻子剛坐完月子且孩子剛兩個月,但因為高巍派人經常去店里索要賭債,徐某1及妻子害怕人身危險及店面安全不得不搬離了住宅,任高巍將其住宅及車庫變賣。3.2018年元旦前后,高巍來到徐某1黃泥燒鴿子店,叮囑徐某1及其妻子不要在公安機關面前亂說話,如果公安機關問起什么事,就稱不知道。4.在高巍派光棍向徐某1索要賭債期間,光棍和徐某1的妻子于某發生過爭吵,通過辨認于某辨認替高巍向徐某1索要賭債并與其發生口角的光棍系鄶光輝。
五、證人劉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二份證明,徐某1燒烤店燒烤師傅通過辨認,辨認出經常來徐某1店內找老板徐某1要債的人為鄶光輝和慧大偉。
六、證人張某3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高巍自己還有派人經常來徐某1的燒鴿子店找徐某1,聽老板娘于某嘮嗑時得知高巍等人是來索要賭債。通過辨認,徐某1店內服務員辨認出了經常來店內找徐某1的高巍、慧大偉和鄶光輝。
七、證人楊某2的證言證明,2016年8月楊某2通過其姐姐楊某3購買了徐某1位于豪林國際小區的住宅和車庫,價值42萬元,楊仁布額購買房子時,房子已經騰空且購房款并沒有給房主徐某1本人,而是給了其姐楊某3的老板高巍的妻子,在楊某2看房期間,帶著去看房子的并不是徐某1本人,是楊某3的一名男性朋友。
八、證人楊某3的證言證明,2016年8月份高巍的妻子跟楊某3說豪林國際有房子和車庫要賣,楊某3將此事說給了其弟弟楊某2,楊某2同意購買之后,高巍的××區的鑰匙交給了高巍身邊的一名男子,這名男子帶著楊某3去看過房子。房子和車庫價值42萬元,楊某3將購房款分兩次交給了高巍的妻子。
九、證人王某5(系高巍之妻)的證言證明,在高巍家做面食的楊某3購買了徐某1豪林國際的房子,在看房子的階段是高巍的妻子及慧大偉帶著楊某3看的房,徐某1及其家人并沒有參與。
十、徐某1提供的買房人楊某2出具的一份說明證明,楊某2從高巍手中購買了豪林國際11號樓7單元501室及車庫,且錢款全部支付給了高巍.
十一、霍林郭勒市豪林國際小區11-7-501室房屋產權證及購房協議證明,徐某1、于某與楊某2及白春花簽訂了霍林郭勒市豪林國際小區11-7-501室的購房協議。
第五部分關于被告人高巍、慧大偉、鄶光輝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
2015年1月,通遼市水利加氣站的劉健指使劉陽、孫全權及李兆坤、馬春利等人到霍林郭勒市××樓物業辦公室進行圍擋,并用木板將25樓19個辦公室門全部封死,同時在1樓實施驅趕客戶、圍擋商鋪、聚眾哄鬧、吃喝打牌、拉掛條幅等行為。導致商場客流量減少,商戶撤店離場,商戶跳樓示威的嚴重后果,嚴重影響了他人正常的經營活動、損害了企業合法經濟利益、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高巍亦指使鄶光輝、慧大偉等人到上京國際商城吃飯喝酒、靜坐,幫助劉建等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被告人高巍的供述與辯解證明,高巍與劉健認識。
二、被告人慧大偉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5年上京國際商城1樓有人擺桌吃飯,鄶光輝也叫慧大偉參與其中,稱沒事就在1樓呆著,當時在1樓呆著的人有鄶光輝、劉陽還有幾個通遼人,1樓商鋪被擋板圍擋。
三、被告人鄶光輝的供述與辯解證明,高巍給鄶光輝打電話叫鄶光輝聯系通遼人李二鵬并聽李二鵬安排,李二鵬叫鄶光輝在上京國際商城1樓看護商鋪圍擋。鄶光輝叫劉陽一起在商場呆著,劉陽叫了孫全權。在上京國際商城1樓通遼的人負責買飯買酒,雙方在1樓擺桌吃飯喝酒,中午在1樓空地睡覺,閑的時候一群人嘮嗑打撲克,一直到晚上商場關門之前才離開,在此期間商場1樓有圍擋商鋪,懸掛條幅的情況。
四、同案劉陽的供述與辯解證明,1.2015年鄶光輝叫劉陽去上京國際商城1樓待著,劉陽叫了孫全權一起去,在上京國際商城幫忙打飯、收拾衛生、懸掛條幅。慧大偉也在上京國際商城1樓呆著玩撲克跟通遼人聊天。劉陽根據鄶光輝與通遼人談話內容得知鄶光輝剛與通遼來的人認識,是高巍叫鄶光輝去的。劉陽上述供述也直接證實了鄶光輝所供述的與通遼李二鵬并不認識,是高巍指使鄶光輝去找的李二鵬同時聽從李二鵬安排。2.在上京國際商城1樓待著的人有鄶光輝、慧大偉、劉陽、孫全權、安廣軍及通遼來的那伙人,上述人員在商城1樓中間位置擺桌吃飯、喝酒、抽煙、睡覺,從現場監控視頻可以看出侯磊拿著警棍來回溜達,鄶光輝不聽商場工作人員勸阻喝酒,隨意扔啤酒瓶子,還有人在商場內跳舞。
五、同案孫全權的供述與辯解證明,1.2015年劉陽找孫全權一起去上京國際商城1樓待著,中午晚上在商城1樓大廳吃飯喝酒,中午在折疊床或木板上睡覺休息,閑的時候打撲克嘮嗑,在商城內吸煙且將煙頭隨地丟棄,當時在1樓待著人有鄶光輝、劉陽、雷某及一些孫全權不認識的人,劉陽及孫全權聽人指揮粘貼條幅,鄶光輝還在1樓大廳扔啤酒瓶子。2.高巍與鄶光輝是社會大哥和小弟的關系,高巍是鄶光輝的大哥,鄶光輝是高巍的小弟,是高巍叫鄶光輝去的上京國際商城。3.2015年上京國際商城已經正常開業,但部分商鋪被圍擋起來。
六、同案趙子龍的供述與辯解證明,1.2015年快春節的時候,劉健帶著馬春利、侯磊、趙子龍來到了霍林郭勒市上京國際商城,在商城內劉健叫商鋪租戶搬走并找木匠圍擋商鋪,劉健叫馬春利、趙子龍和候磊天天在上京國際商城1樓待著,看護被圍擋的商鋪,防止木板被商場的人拆掉,跟通遼的人一起每天待在上京國際商城的霍林郭勒市人有鄶光輝(光棍)和劉陽等人,在待著沒事的期間一群人嘮嗑、玩手機、打撲克,到了飯點就在過道上擺桌子吃飯喝酒。2.劉健找木匠圍擋商鋪時,部分商鋪還在正常營業,劉健邊叫人圍擋商鋪邊攆商鋪租戶抓緊搬走,圍擋完商鋪之后,馬春利叫劉陽等年輕人拉掛條幅,逼迫郭建武還錢。3.馬春利、趙子龍等通遼人和鄶光輝、劉陽等霍林郭勒市的人在商場1樓過道邊上擺桌吃飯喝酒,影響了上京國際商城1樓的正常經營秩序,上述人的上述行為已經導致沒有人再去上京國際商城購買東西。
七、證人雷某的證言證明,1.2015年在上京國際商城一層大廳吃飯喝酒的人有鄶光輝、慧大偉、張巴特、劉陽等人,有人裸露上身,身體刺有紋身。2.上京國際商城已經正常開業,上述等人在一層大廳擺桌吃飯喝酒已經影響了商城的正常經營。3.商城一層百分之六十商鋪被石膏板圍檔,懸掛污辱商城老板的條幅。4.在上京國際商城1樓吃飯喝酒的人都聽鄶光輝指揮,且劉健來了以后也只和鄶光輝進行交流。
八、證人閆某的證言證明,1.2015年閆某在上京國際商城見到了鄶光輝,鄶光輝在給高巍看店鋪,同時叫閆某及一名叫大偉的男子檢查上京國際商城內部被圍擋的商鋪及被木板釘起來的辦公室封條是否被撕掉。2.高巍與鄶光輝是社會大哥及小弟的關系。
九、證人李某4的證言及辯認筆錄一份(摘自尋釁滋事案偵查卷宗)證明,1.2015年1月份劉健派人圍擋上京國際商城1樓商鋪,高巍每次都和劉健一起來,身后跟著幾名年輕男子。同時高巍也在1樓跟一幫年輕人擺桌喝酒嘮嗑。李某4通過辨認辨認出每次都跟劉健一起去上京國際商城1樓的高巍。2.劉健帶人驅趕上京國際商城商鋪業主,并拉掛條幅,辱罵郭建武,使商城1樓商鋪無法正常營業,商戶損失嚴重。
十、證人劉某2(上京國際商城的物業經理)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一份證明,1.2015年劉健派人圍擋上京國際商城1樓商鋪,高巍每次都會和劉健和李二鵬一起來,工人圍擋商鋪,他們就在旁邊看著。通過辨認,李勇辨認出了每次都會和劉健一起來上京國際商城的高巍。2.2015年1月20日劉健帶人來到上京國際商城25層員工辦公區驅趕員工,并將員工辦公室全部用木板釘死。第二天在1樓驅趕商戶,將空商鋪及搬走的商戶的攤位用木板圍擋起來,并拉掛條幅辱罵郭建武,逼迫郭建武還錢。3.劉健找的人在上京國際商城1樓吃飯喝酒,打牌、吵鬧,辱罵商場員工,嚴重影響了商城正常的經營秩序,導致商戶無法正常營業,商戶損失要求退租,并出現集體要跳樓的情況。
十一、證人李某2的證言(上京國際商城的會計)證明,1.2015年1月上京國際商城開始營業,劉健派人圍擋商鋪,導致商鋪無法正常營業,未營業的商鋪也無法正常進人裝修,影響了商鋪的正常經營,使得商鋪遭受了損失,因商鋪無法正常營業郭建武也沒有錢給退租,使得一些商鋪業主要跳樓。2.劉健將上京國際商城的員工從××樓大廳看守被圍擋的商鋪,在1樓大廳吃飯喝酒,拉掛條幅。3.因為劉健與郭建武之間的經濟糾紛,上京國際商城的會計李某2因為總被劉健派的人跟蹤滋擾,不堪忍受向郭建武提出了辭職。
十二、證人張某4(上京國際商城出納)的證言證明,1.2015年因為郭健武與劉健之間的經濟糾紛,上京國際商城的會計李某2被跟蹤,商城員工的辦公室也有好多年輕人看守。2.2015年1月上京國際商城剛開業的時候,上京國際商城1樓出現了一群人驅趕商戶,圍擋商鋪并拉掛條幅。
十三、證人王某6(上京國際商城總經理)的證言證明,2015年1月劉健帶人拿著房地產銷售合同驅趕上京國際商城1樓商戶并圍擋商鋪。同時對進行制止的工作人員進行辱罵。商城1樓還被拉掛上條幅辱罵郭建武,同時在大廳中還有多名年輕男子吃飯喝酒隨地丟棄煙頭,嚴重影響了商城內商戶的正常經營。
十四、證人郭某1(上京國際商城出納)的證言證明,上京國際商城會計李某2被人跟蹤且天天有六七個年輕男子在辦公室看著李某2。同時在商城1樓有人圍擋商鋪,且一幫人在1樓大廳吃飯喝酒打牌,拉掛條幅,嚴重影響了商城正常的經營秩序。
十五、證人賈某(上京國際商城副總經理)的證言證明,2015年初上京國際商城剛開業不久,商城辦公室來了三四個人要求員工趕緊搬離,還在1樓圍擋商鋪,拉掛條幅,逼迫郭建武還錢,同時這幫人還在1樓大廳吃飯喝酒,影響了商城正常的營業,給商鋪造成了嚴重損失。
十六、證人郭某2的證言證明,2015年1月20日上京國際商城開業沒幾天,劉健領人來到上京國際商城,要求商鋪店主撤店離場哄攆顧客,同時圍擋一層商鋪,拉掛條幅,并且劉健帶來的十多個人在1樓大廳擺桌吃飯、喝酒、哄鬧、隨意扔棄啤酒瓶子制造垃圾,導致商城1樓無法正常營業。
十七、證人郭某3的證言證明,2015年1月上京國際商城開業幾天后劉健帶人圍擋商鋪,并派一個胡姓男子看管被圍擋的商鋪。
十八、證人胡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1月上京國際商城1樓的商鋪被劉健圍擋之后,劉健雇用胡某看守1樓被圍擋的商鋪。胡某在商城李會計下班之后跟蹤過李會計。
十九、證人欒某(上京國際商城1樓租戶)的證言證明,2015年1月欒某在上京國際商城1樓租了一商鋪經營箱包,但剛開業三四天后有二三十人來商城討債,圍擋商鋪,導致顧客流量減少,無法正常經營,業主要求退房租,因為商城無錢可退并無法賠償損失,業主跳樓示威。
二十、證人李某5(上京國際商城1樓租戶)的證言證明,2015年上京國際商城開業,李某5在1樓租用了一間商鋪用于經營女裝,開業三四天后劉健帶領二三十人來商城討債,并圍擋商鋪,導致部分商鋪撤店離場。討債的人在1樓大廳吃飯喝酒打牌,嚴重影響了商城的正常經營,因無法正常經營導致商戶損失嚴重,找商城退租賠償損失,因沒有得到退租及賠償,商戶跳樓示威。
二十一、證人宋某2(上京國際商城1樓租戶)的證言證明,2015年1月上京國際商城開業,宋某2租了一個店鋪經營童裝,劉健帶人來上京國際商城討債并圍擋商鋪,討債的人在大廳吃飯喝酒嚴重影響了商城的正常經營。導致了商鋪業主跳樓示威。
二十二、證人代某(上京國際商城租戶)的證言證明,上京國際商城剛開業的時候,客流量挺多,但開業沒幾天有人在1樓圍擋商鋪,導致客流量減少,影響了上京國際商城的正常經營,業主都經營不下去了。
二十三、證人杜某2(上京國際商城租戶)的證言證明,2015年1月上京國際商城開業,杜某2租用一間店鋪經營瑪瑙玉石等物品,開業沒幾天有人圍擋商鋪并向租戶發放傳單,叫商戶搬離商城,還有一幫人在大廳里吃飯喝酒,嚴重影響了商城的客流量,導致商戶撤店離場。
二十四、證人王某7(上京國際商城租戶)的證言證明,2015年1月上京國際商城開業,王某7在1樓租用店鋪經營女裝,剛來的時候商城客流量很多,沒過幾天,一幫人來到商城與工作人員吵鬧還圍擋商鋪,拉掛條幅,逼迫郭建武還錢,并驅趕短期租戶,導致業主撤店離場,商城無法正常經營,業主損失嚴重。
二十五、證人孔某(上京國際商城租戶)的證言證明,2015年1月上京國際商城開業,孔某租用了一個商鋪用于經營服裝生意,開業時客流量很多,生意很好,開業沒幾天來了一幫自稱討債的人在1樓大廳驅趕顧客并圍擋商鋪,同時還在1樓大廳擺桌吃飯、喝酒、拉掛條幅,導致客流量減少,商城無法正常經營,業主損失嚴重。
二十六、證人顧某(上京國際商城租戶)的證言證明,2015年上京國際商城開業,顧某租用了一間店面經營化妝品,剛開業的時候商城客流量很大,生意很好,沒過幾天,劉健帶一幫人來討債跟商城經理吵鬧,聲稱商城黃了驅趕顧客,討債的人還圍擋商鋪,拉掛條幅,并在1樓大廳吃飯喝酒玩樂,拿著電棍在商場1樓內來回溜達,導致顧客減少,商城無法正常經營,商戶損失嚴重。
二十七、證人高某2(上京國際商城租戶)的證言證明,2015年1月上京國際商城開業,高某2租用了一間店面用于經營服裝生意,商城開業沒幾天的時候有人圍擋商鋪,并有人持鎬把在商城內待著,影響了商城正常的經營,導致業主都關門停業。
二十八、證人張某6(上京國際商城租戶)的證言證明,2015年1月份上京國際商城開業,張某6租用了一間店鋪用于經營飾品,開業三四天后劉健帶人來討債,在1樓大廳圍擋商鋪,導致客流量減少,商城無法正常經營,商戶損失嚴重。
二十九、霍林郭勒市公安局珠斯花派出所值班記錄證明,2015年1月20日至22日,珠斯花派出所接到在上京國際商城有人鬧事的報警記錄,因為上京國際商城的商鋪無法正常經營,導致嚴重的經濟損失,商戶為了要回損失和得到賠償,向商城跳樓示威。
三十、科爾沁左翼中旗公安局調取的劉世岐非正常死亡一案的相關材料證明,涉案人員張巴特已經死亡。
三十一、科爾沁左翼中旗公安局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被告人基本情況、抓捕經過等證據證明,劉健等人涉嫌尋釁滋事一案由科爾沁左翼中旗公安局立案偵查,被告人劉陽、孫全權、趙子龍等人另案處理,由科爾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偵查。
三十二、上京國際商城監控錄像光盤一張證明,慧大偉、鄶光輝等人出現在上京國際1樓吃飯喝酒、打撲克。
第六部分關于被告人高巍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
2014年7月,王某3用鉤機、翻斗車在伊圖塔站臺給王某4干活,工期是四個月,工程款是19萬元,上述款項經王某3多次索要,王某4均未支付。2015年7月,高巍找到王某3稱可以找包紅明幫助其索要欠款,隨后王某3找到包紅明,包紅明同意幫助王某3索要欠款但需收取百分之二十的好處費。在王某3同意后,包紅明開始向被害人王某4索要欠款,在索要未果的情況下,包紅明將王某4拉至高巍在三合村的高家大院內伙同高巍對王某4進行毆打及威脅,而后,包紅明將王某4又帶至霍林郭勒市蒙銀村鎮銀行后院包紅明開的公司中再次進行毆打,強行讓王某4重新書寫一張欠包紅明19萬元的欠條,將債權轉移給包紅明,并要求王某4的同居女友程某做為擔保人。欠條寫完后,包紅明經常帶人去程某經營的家具城索要欠款,程某分娩后在月子期間,包紅明也經常去家里索要欠款。高巍也去王某4與程某居住的地點找王某4,毆打王某4盡快歸還包紅明欠款。后不堪忍受滋擾及迫于高巍及包紅明的威脅,王某4及程某同意了包紅明用房抵賬的要求,程某將自己位于霍林郭勒市××區的房子賣給王某3的侄子杜某1(因王某3欠杜某140余萬元,杜某1在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之前給貸款公司交了12萬元將該房屋贖回),后杜某1將該房屋賣給他人,對方付給杜某1249500元房款,杜某1將該筆錢款用于自己日常開銷。包紅明共得到王某3給的好處費3.6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被告人高巍供述與辯解一份證明,高巍拒不認罪,辯解稱不認識王某4,沒有讓包紅明幫王某3要賬。
二、同案被告人包紅明筆錄四份證明,1.2015年左右,高巍讓包紅明幫著王某3要賬,之后包紅明找王某3了解賬的情況,王某3把王某4的信息和欠條給了包紅明。包紅明以需要干土方工程為由,將王某4騙至蒙銀村鎮銀行后院包紅明的公司,然后向王某4索要王某3的工程款,王某4說一兩個月后用車頂賬;到期后包紅明又多次給王某4打電話索要工程款,王某4沒有償還。后包紅明開車到祥和山莊找到王某4,將王某4帶到高巍家,王某4說沒錢結賬,包紅明又從高巍家將王某4帶至蒙銀村鎮銀行后院包紅明的公司,包紅明讓王某4重新打了一張19萬元的欠條,將王某4欠王某3的工程款轉至包紅明的名下,王某4的妻子程某來到包紅明的公司在這張重新打的19萬元欠條上作為擔保人簽了字。2016年許,包紅明告訴王某3說,王某4的妻子程某坐完月子后同意用房產抵賬,等王某4的妻子程某坐完月子后就將其名下的一套房產抵賬給王某3了。2.包紅明將王某4帶到高巍家,是想讓王某4害怕,起到震懾的作用,方便以后索要這筆債務,因為高巍是社會人,包紅明和高巍比較熟悉,高巍當過車匪路霸。3.包紅明找王某4要賬,王某4說不欠王某3的錢,之后包紅明和王某3開車在客運站找到王某4,王某3又打電話找來兩名男子,在王某3車上有人用手扒拉王某4了,王某4給妻子程某打電話了,程某來到客運站,包紅明用王某3的車堵程某的車了。王某3開車拉著包紅明、王某4、還有王某3找來的人就回王某3家對賬去了,對賬期間警察來了,王某4和警察說是因為債務發生的糾紛,警察就走了。4.包紅明把王某3的工程款要回來后,王某3給包紅明好處費2.8萬元,還替包紅明向李一償還一筆債務8千元,包紅明得到好處費共計3.6萬元。5.包紅明與王某4、王某3之間沒有債權債務關系。包紅明幫王某3討債是為了掙點好處費。6.包紅明在高巍家賭博輸沒錢了,跟高巍說過想幫別人要賬討生活。
三、被害人王某4筆錄四份,王某4辨認筆錄二份、被辨認人照片列表、被辨認人身份情況說明證明,1.2014年7月份王某3在依圖塔站臺給王某4干活,干了四個月,有12萬元工程款王某4沒給結算,王某4給王某3打了欠條。2015年7月份王某3找王某4索要工程款,并恐嚇王某4再不還錢就把王某4圈到高巍家的狗籠子里面。2015年7月20多號,包紅明以找王某4干活為由把王某4騙到蒙銀村鎮銀行后院包紅明家里,并恐嚇王某4再不還錢就把當時坐在沙發上的一個殘疾人送到王某4家里,三個月內還不上錢就對王某4不客氣了。2015年9月份,包紅明開車從祥和山莊把王某4拉到高巍家大院,使用短期非法拘禁,高巍及其小弟、包紅明輪番對王某4毆打、恐嚇的手段,向王某4索要給王某3的工程款;之后,包紅明把王某4開車拉到蒙銀村鎮銀行后院包紅明的家里,包紅明又對王某4毆打、恐嚇,把王某4的妻子程某找過來,逼迫王某4重新給包紅明打了一張欠條,讓程某在欠條上簽字擔保,把王某3的欠條作廢。欠條金額19萬元。2.王某4給包紅明重新打完19萬元的欠條后,王某3到程某經營的家具店要賬,協商用家具或房產來頂賬;包紅明基本天天帶著人去程某的家具店要賬,2016年2月11日王某4的妻子程某到醫院待產,包紅明到醫院要賬,王某4妻子程某坐月子的時候包紅明也經常去她家里要賬;高巍帶著兩三個小弟來到王某4家樓下,對王某4毆打、恐嚇,索要王某4給包紅明打的19萬欠條的錢。3.包紅明和王某3、老宋(宋某1)、小霍(霍某3)在汽車站管王某4要賬,把王某4打了,王某4報警后,王某3開車拉著包紅明、老宋、小霍就回傲都駕校王某3家里了,王某4的妻子程某和警察到王某3家里,王某4說自己處理,讓警察走了。老宋、小霍在依圖塔站臺給王某3干活了,是王某3找老宋、小霍干的活。4.王某4及其妻子程某對高巍、包紅明、王某3等人毆打、恐嚇、滋擾要賬的行為無法忍受,等王某4的妻子程某坐完月子后,王某4就把房子以24萬元過戶給王某3的親戚了。5.2019年6月5日,在見證人楊建的見證下,辨認人王某4能辨認出,名叫“老包”的男子采用毆打、恐嚇的手段,向其索要欠王某3的工程款的人是包紅明(7號照片)。6.2019年8月27日,在見證人林濤的見證下,辨認人王某4能辨認出,被告人包紅明幫助王某3向王某4索要債務期間,包紅明將王某4拉至霍市蒙銀村鎮銀行后院包紅明家中,對王某4說過威脅、恐嚇的話時,當時坐在沙發上的一名殘疾人是李某3(9號照片)。
四、被害人程某陳述二份證明,1.2015年的一天,包紅明讓程某到蒙銀村鎮銀行西側第一個沒掛牌匾的門市房(包紅明的公司)給王某4簽字擔保,簽字擔保的欠條金額19萬元,程某在欠條上簽字擔保后,包紅明經常到程某家里和經營的家具店要賬,每次都帶幾個人,后來程某坐月子期間,包紅明來要賬也沒停止;高巍帶著三個小弟到程某家(鑫龍小區)樓下給王某4打電話,王某4自己出去的,回來后跟程某說被高巍打了,高巍讓他盡快償還欠包紅明的19萬元錢。包紅明向程某提出過用財產包括房子抵賬,程某一直沒答應,后來程某受不了包紅明他們的要賬行為,就同意用房子抵賬了。2.程某在給包紅明在欠條上簽字擔保后,王某4打電話告訴程某說在客運站被包紅明他們打嘴巴子了,還不讓王某4走,程某開車過去后,在場的人有包紅明、王某3、還有幾個人不認識,包紅明把程某的車也堵住了,后程某說報警。
五、證人王某3證言二份,辨認筆錄一份、被辨認人照片列表、被辨認人身份情況說明證明,1.王某3用鉤機和翻斗車修依圖塔站臺,王某4欠王某319萬元工程款,高巍讓王某3找“老包”(包紅明)幫著要賬。事后老包給王某3打電話了解王某4的情況,王某3把王某4所打的19萬欠條交給老包,老包說賬要回收取20%的費用。在程某同意將房屋頂賬給王某3之后,王某3就讓程某把房子過戶給杜某1,老包開始找王某3要好處費,王某3分三次給了老包3.8萬元,一次是給的現金,一次是把銀行卡給了老包,一次是王某3替老包還給李一8千元欠款。2.王某4欠王某3的19萬元工程款中,包含宋某13.8萬多元、霍某32萬多元。包紅明給王某3打電話說了程某用房子抵賬的事。3.王某3向王某4要賬期間,沒有毆打過王某4,宋某1罵過王某4,當時王某4給程某打電話了,程某報警了。4.2019年5月29日,在見證人劉暢的見證下,辨認人王某3能辨認出5號照片就是高巍讓王某3找的幫著要賬的“老包”,5號照片是包紅明。
六、證人杜某1證言二份證明,王某3系杜某1的姑父。1.王某3欠杜某140多萬元,后來還了一部分,剩余欠款10多萬元。2016年3月份的一天,王某3說有一個房子給杜某1頂賬,要的話需要先墊資12萬元把房子贖回來,杜某1同意后在3月15日就到霍林郭勒市找王某3,王某3讓杜某1和程某聯系,程某領著杜某1到擔保公司,杜某1拿12萬元把房子贖回來后,杜某1和程某到房產辦理變更手續,幾個月后杜某1就以25萬元的價格把房子賣了。2.杜某1與程某簽定買賣協議了,但是沒有過戶。2016年3月15日,杜某1農行卡×××轉賬支付抵賬房產的房貸,對方賬戶張艷×××。杜某1賣房時,王某3幫杜某1聯系的程某,對方將房款249500元直接轉存到杜某1的建行卡里,房款都用于杜某1個人開銷。
七、證人張某5證言一份證明,2017年12月份,張某5在鑫龍小區看到了一個賣房廣告,打電話聯系看房和杜某1見面,經協商以25萬元成交,隨后杜某1聯系房主,張某5、杜某1和房主在辦證大廳見面,房主配合辦理各種手續。房款25萬元張某5是在建設銀行轉賬給杜某1的。現在房屋產權人是張某5和他的妻子。
八、證人楊某4證言一份證明,楊某4是養鉤機的,2014年,王某4雇楊某4和王某3干寶日伊圖塔站臺平整的活,結算后王某4欠楊某44萬元左右。王某3算賬的時候,楊某4聽王某4說欠王某319萬元左右,后來王某4是否又給王某3結算錢楊某4不清楚,最后王某4用房子抵賬了。
九、證人宋某1證言二份證明,1.2014年宋某1給王某3在依圖塔站臺干場平的活,霍某3也給王某3干活了,王某3給王某4干活。王某4一共欠王某319萬元工程款,王某4給王某3打欠條了,19萬中含有宋某1欠款3.8萬多元。2.在客運站,宋某1、王某3、霍某3、老包(包紅明)把王某4堵住要賬了,當時在車里宋某1罵王某4了,王某4給妻子程某打電話讓報警,之后王某3就開車拉著宋某1、霍某3、老包、王某4回家了,到家后警察就過來了,告訴王某3、老包、王某4、霍某3、宋某1等人說,好好要賬,不能打人,警察進行制止后就走了。
十、證人霍某3證言二份證明,1.2014年霍某3給王某3在依圖塔站臺干場平的活,宋某1也給王某3干活了,王某3給王某4干活。王某4一共欠王某319萬元工程款,王某4給王某3打欠條了,19萬中含有霍某3欠款2.2萬多元,含有宋某1欠款3萬多元。2.在客運站,王某3開車把王某4拉回家了,在車上的還有宋某1、霍某3、老包(包紅明),當時宋某1在車上用胳膊肘子懟王某4的肋骨,到王某3家后,王某3用腳踹王某4了,警察到了后,王某4說是債務糾紛,自己協商解決,警察說要錢歸要錢,別打架,警察制止后就離開了。
十一、證人李某3證言一份證明,李某32016年因尋釁滋事被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十個月。不認識包紅明和王某4,沒去過蒙銀村鎮銀行旁邊的一個為民商貿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的二樓待過。拒絕在筆錄上簽字。
十二、珠斯花派出所值班記錄證明,2016年1月24日15時許,151XXXXXXXX(王某4)電話報警,110轉警珠斯花派出所出警,民警到現場了解,一名叫王某4的男子因與他人發生債務糾紛,被宋某1打了,報案人對警察說自行處理,打人的事情看情況再處理。與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相印證。
十三、霍公(刑)調證字(2019)181號調取證據通知書及中國農業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杜某1提供的收條證明,中國農業銀行賬戶×××,戶名杜某1,該賬戶2016年3月14日開戶,于2016年3月15日轉支12萬元,對方賬戶×××張艷。結合證人證言,杜某1為程某交付了房貸。
十四、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證明、霍公(刑)調證字(2019)199號調取證據通知書及鑫龍商務小區2-1-201房屋檔案。證明,程某身份證號×××,在不動產登記平臺中登記如下:坐落:霍林郭勒市永興路4號鑫龍商務中區2棟1單元201,房產證號:151021500976,己于2017-12-16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現不動產權人為:安清青、張某5。
十五、霍公(刑)調證字(2019)182號調取證據通知書及建設銀行杜某1開戶信息、交易流水證明,杜某1建行賬戶×××與2017年11月15日轉賬存入24萬元,對方賬戶×××張某5;2017年11月16日現金存入9520元。結合證人證言,此兩筆存款是杜某1收到的出售程某房產的房款。
十六、霍公(刑)調證字(2019)180號調取證據通知書及為民商務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檔案證明,霍林郭勒市為民商務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包紅明。
十七、通公掃黑辦發【2019】800號線索轉辦函、掃黑除惡線索移送登記表、通檢控轉【2019】12號轉辦通知書、王某4舉報信復印件證明,2019年5月20日通遼市檢察院將王某4舉報高巍、包紅明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線索轉通遼市公安局辦理。2019年5月29日通遼市公安局掃黑辦將王某4舉報高巍、包紅明涉嫌違法犯罪線索轉霍林郭勒市公安局辦理。
十八、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拘留通知書、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證明,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警大隊于2019年6月5日受理為刑事案件偵查,2019年8月6日決定對高巍、包紅明尋釁滋事一案立案,2019年8月17日決定對包紅明執行拘留強制措施,另案處理。
另查明,2008年,高巍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2009年,因他人發生爭執高巍路過就將參與人之一的陳玉霞打傷。2010年,高巍組織慧大偉等人在公路上私設收費站點及亂設收費明目,強行讓過路大車交納費用,扎魯特旗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高巍有期徒刑二年,撤銷緩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判處慧大偉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3年,因邵某欠高巍賭債,高巍給邵某多次打電話后邵某不接電話,高巍指示鄶光輝、慧大偉等人去找邵某叫邵某接電話,后鄶光輝等人去找邵某并發生口角,鄶光輝持刀將邵某砍傷,鄶光輝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2016年,倪樹祥開車將高巍家的狗撞死,高巍、邵文虎將倪樹祥打傷。
再查明,被告人高巍、鄶光輝舉報邵某開設賭場,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已于2019年8月8日對邵某開設賭場一案立案偵查。
偵查機關對五被告人的財產進行了查詢,其中,對高巍及其前妻王某5的銀行存款18.5萬元予以凍結。上述財產,并不能證明系五被告人違法犯罪所得。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復印于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5)霍刑初字第111號“邵某被傷害案”刑事案件卷宗三冊;(2015)霍刑初字第111號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明,2013年因邵某欠高巍賭債,高巍給邵某多次打電話后邵某不接電話,高巍指示鄶光輝等人去找邵某叫其接電話,后鄶光輝等人去找邵某并發生口角,鄶光輝持刀將邵某砍傷。
二、調取于霍林郭勒市公安局達來胡碩派出所“高巍、邵文虎毆打倪樹祥”案卷宗一冊證明,2016年倪樹祥開車將高巍的狗撞死,高巍、邵文虎便將倪樹祥打傷。
三、復印于霍林郭勒市寶日呼吉爾派出所“高巍毆打陳玉霞案”卷宗一冊證明,2009年因他人發生爭執高巍路過就將參與人之一的陳玉霞打傷。
四、扎魯特旗人民法院(2010)扎魯刑初字第87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10年高巍組織慧大偉等人在公路上私設收費站點及亂設收費項目,強行讓過路大車交納費用,后經扎魯特旗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
五、證人韓某、李某6、湯某、吳某、劉某3、玄正軍的證言證明,跟高巍熟悉或者不熟悉,認識不認識的人都知道或聽說過高巍手底下有很多小弟,包括慧大偉、鄶光輝、邵文虎等人,他們幫著高巍辦事聽高巍指使,社會上傳言高巍屬于混社會的,各方勢力都有,經常打架鬧事,高巍洗澡都帶著很多小弟,連搓澡師傅都不敢得罪高巍。給社會上造成了非常不良的社會后果。
六、辦案說明、詢問筆錄證明,高巍、鄶光輝舉報邵某開設賭場一案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李某1開設賭場案,并不是因高巍舉報而予以立案。
關于本案量刑部分及綜合部分的證據有:
一、(2015)霍刑初字第111號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0)扎魯刑初字第87號扎魯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三份證明,鄶光輝2015年12月17日因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于2016年6月25日刑滿釋放。高巍于2010年12月10日因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撤銷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08)霍刑初字第46號刑事判決中的緩刑部分,與原判敲詐勒索罪有期徒刑2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于2012年9月27日刑滿釋放。慧大偉于2010年12月10日因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于2011年8月6日刑滿釋放。高巍、慧大偉系累犯,應從重處罰。
二、被告人高巍、慧大偉、邵文虎、鄶光輝、王明等的基本情況登記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各一份證明,高巍、慧大偉、邵文虎、鄶光輝、王明的自然情況。
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強制措施法律文書證明,本案的受理及立案情況及對高巍等五人采取強制措施情況。
四、發破案報告書、抓獲經過、通遼市公安局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辦公室線索轉辦函證明,本案的案件線索來源及本案的破案情況和抓獲高巍等五被告人情況。
五、在逃人員登記表證明,2019年1月8日將被告人鄶光輝登記為在逃人員。
對公訴機關提舉的證據,本院認為其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予以確認并采信。
對辯護人楊光向本院提舉的證據,本院作如下認證:一、對殘疾人證、胸部X光片、X片檢查報告單、收費明細、霍林郭勒市人民醫院就診卡及就診卡信息,對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該組證據并不能證明王明沒有在賭局端茶倒水,故對辯護人證明的問題,本院不予采信。二、對證人高某1的證言,因高某1不是住在高巍家,且高巍亦稱其開設賭場的事是秘密進行的,高某1并不知曉,因此證人高某1的證言并不能證明高巍未開設賭場,且王明未在賭場進行過服務。故本院對證明的問題不予采信。
對辯護人王曉強提舉的證據,本院作如下認證:一、對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霍林郭勒市人民醫院入院通知單、住院病歷、費用清單,因鄶光輝只住院14天,從本案現有證據來看,高巍開設賭場的時間遠遠超過14天,且有參與人員通過辯認,辨認出在賭場參與服務的人員有鄶光輝,故不能認定鄶光輝一直未參與賭場服務,故對該組證據證明的問題,本院不予采信。二、對鄶光輝在QQ空間發表的QQ日志,因其無法證明系鄶光輝本人,且因辯護人提舉的證據只是2012年9月2日、2012年10月14日、2013年8月9日、2013年1月22日四個時間點,不具有連續性,也不無法證明鄶光輝在什么地點發表的QQ日志,所以并不能證明高巍開設賭場時鄶光輝沒有參與,故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對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解、辯護、質證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一、關于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五被告人不是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辯解、辯護意見。
公訴機關的意見是,高巍、慧大偉、鄶光輝、王明、邵文虎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根據《2018年指導意見》第15條規定:惡勢力犯罪集團是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征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上述人員組成以高巍為首要分子、以鄶光輝、慧大偉等人為骨干成員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多次實施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第一,高巍在開設賭場期間,因向參賭人員索要賭債未果,高巍及其團伙成員便軟硬兼施強行將參賭人員張某1及徐某1的車庫和住宅賣掉頂賬,事后在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時,高巍威脅徐某1及其妻子在公安人員面前不要亂講話,聲稱自己只是涉嫌開設賭場判不了幾年就出來了,給徐某1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壓力;第二,高巍介入他人經濟糾紛,暴力幫助他人進行索債,在被害人王某4無力歸還欠款時,暴力威脅被害人,被害人不堪毆打及滋擾,無奈同意將房子過戶頂賬。導致剛出月子的同居女友居無定所;同時在劉健與上京國際商城開發商郭建武發生經濟糾紛時,高巍指使鄶光輝、慧大偉等團伙成員同劉健派出來的人聚集上京國際商城1樓圍擋商鋪、驅趕商戶、拉掛條幅,吃喝哄鬧,嚴重影響了商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導致商戶退租,跳樓示威的惡劣影響。第三,高巍及團伙成員鄶光輝、慧大偉、邵文虎等人長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從調取的以往刑事卷宗來看,2013年邵某因欠高巍賭債,高巍多次索債不成,鄶光輝便砍傷了邵某。2016年倪樹祥因無心將高巍的狗開車撞死,高巍、邵文虎便追上倪樹祥毆打倪樹祥,最后倪樹祥賠償了狗錢又自行掏了醫藥費,高巍、邵文虎只是道歉了之。2009年他人因瑣事發生爭執,高巍只是恰好路過便將一方參與人陳玉霞打傷。2010年高巍因為知道有躲避公路部門檢查的車輛,其以公路是其所修,指使慧大偉等人向過路的運煤車輛強行收取過路費,無異于車匪路霸。第四,公安機關深入人民群眾,調取了部分人民群眾的證言,可以證實跟高巍熟悉或者不熟悉,認識不認識的人都知道或聽說過高巍手底下有很多小弟,包括慧大偉、鄶光輝、邵文虎等人,他們幫著高巍辦事聽高巍指使,社會上傳言高巍屬于社會人,各方勢力都有,經常打架鬧事,高巍洗澡都帶著很多小弟,連搓澡師傅都不敢得罪高巍,惡名在外,社會影響非常惡劣。綜上,上述人員組成了以高巍為首要分子,鄶光輝、慧大偉、邵文虎、王明等為重要成員的犯罪集團,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多起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經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5條規定,惡勢力犯罪集團是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征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本案中,現有證據證實,高巍、慧大偉、鄶光輝糾集在一起,經常性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認定為“惡勢力”。高巍、慧大偉、鄶光輝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高巍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系首要分子,慧大偉、鄶光輝、王明、邵文虎明知道是共同實施犯罪,而仍接受首要分子的領導、管理、指揮,并參與三次以上犯罪活動,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標準。故對該項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二、關于辯護人張曉宇“高巍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主觀方面沒有敲詐勒索的故意,客觀上沒有敲詐勒索的具體行為,霍某2致傷王明手指并導致骨折,霍某2賠償給王明2萬元并無不當”、辯護人敖日古拉“慧大偉出于兄弟義氣幫忙,主觀方面不是直接故意,客觀方面沒有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霍某2財物的行為。且慧大偉未獲得任何利益,其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證據不足”、辯護人楊光“霍某2的證人證言屬于孤證,并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所述屬實,不能依此認定王明犯敲詐勒索罪”的辯護意見。
公訴機關的意見是,是否構成敲詐勒索,主要應當從主、客觀兩方面加以判斷。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使用威脅、要挾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財物的行為。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公平原則和等價有償原則在民事侵權責任的承擔問題上體現為“無損害則無賠償”,如果遠遠超過損失價值以及現行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提出賠償要求,是一種于法無據的要求,同時以暴力威脅的手段迫使對方交付財物且與實際侵權損害結果的差額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明顯,就符合了敲詐勒索的構成要件。2014年在高家大院王明與霍某2因為瑣事發生廝打,導致王明手部受傷,在受傷的第一時間王明并沒有將此事告訴霍某2,也沒有就醫,而是傷后三天才去醫院就診。在就診發生醫療費之后沒有報警,也沒有通過正常的民事訴訟討要賠償,而是將此事告知了高巍,高巍把霍某2找來高家大院跟王明談賠償,霍某2提出帶王明去醫院治療,遭到拒絕。王明手部受傷之后在沒有任何后續治療且只花費了78元的情況下,向霍某2索要5萬元賠償款,在霍某2討價還價后,王明同意霍某2賠償2萬元,高巍稱如果不給錢就不會叫霍某2出高家大院,霍某2稱需要去借錢的時候,高巍提出將霍某2的車輛扣下。高巍和王明如果有損害完全可以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進行索要,但卻動用私權力威脅恐嚇向他人索要賠償,于法無據,且索要的數額也遠遠超過了法定的賠償數額,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同時本案并不屬于孤證,霍某2將王明致傷后,高巍找到霍某2,這一點有高巍和霍某2證實,2萬元的數額有霍某2、王明證實,慧大偉跟著取錢有霍某2、慧大偉證實,借錢有霍某2及借款人李文杰證實,因此本案并不是孤證,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
經查,王明手指受傷,可以通過正當的渠道要求霍某2進行賠償,也可以與霍某2平等地協商解決問題,但王明通過高巍來向霍某2索要賠償。高巍把霍某2叫到高家大院,要求霍某2必須立刻賠償王明醫藥費,如果當時不賠償,就威脅霍某2將其開的車扣下,且讓慧大偉跟著霍某2去取錢。從霍某2賠償王明的時間來看,高巍把霍某2叫去解決問題,并沒有給霍某2足夠的時間來籌措賠償費,而是用威脅的手段要求霍某2對王明立刻進行賠償,霍某2曾在高巍家干活,對高巍的身份是知曉的,高巍等人的行為足以使霍某2產生恐懼心理而被迫跟他人借錢對王明進行賠償,該行為并不是出于自愿,高巍等人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故對該項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三、對辯護人張曉宇“在張某1以車庫抵債的事件中,張某1承認欠高巍15萬元,并主動提出用車庫抵債,高巍沒有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催要債務的行為。高巍不存在法律所規定的軟暴力所應具有的任何情形,不構成強迫交易犯罪。在徐某1房屋買賣事件中,徐某1拖欠高巍欠款數額較大,時間較長,高巍索要欠款后,提出讓其賣房還債,徐某1是同意的,至于帶人看房、協助過戶等過程也是正常的商業活動,但都沒有強迫交易行為,不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慧大偉“我不知道徐某1欠誰錢,就是幫忙,也沒有聯系人買房,他們怎么交易的我不清楚,不構成強迫交易罪”、辯護人敖日古拉“因慧大偉主觀方面不是直接故意,客觀方面沒有采取暴力、威脅的手段。交易雙方遵守了在自愿與公平的原則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慧大偉未參與涉案房屋交易的過程,也不存在多次找徐某1要賬的事實,僅有被害人兩口的一面之詞,沒有其他證據足以佐證的情況下,無法定性慧大偉的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的辯解、辯護意見。
公訴機關的意見是,高巍對張某1實施軟暴力,張某1產生心理恐懼,迫于高巍的壓力,不得不將車庫抵頂賭債,屬于強迫交易罪。當前黑惡勢力犯罪趨向隱蔽化,一些黑惡勢力為了逃避打擊,行為特征往往更加隱蔽,實施犯罪時除了使用暴力性、脅迫性較明顯的手段外,有時也會采取一些其他手段,比如暴力、威脅色彩雖不明顯,但實際是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罪能力為依托,以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為基礎,足以使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滋擾、哄鬧等手段。張某1、徐某1欠的是高巍的賭債,同時也都聽說了邵某因為欠高巍賭債被砍傷的事,加之被高巍多次電話索要,及高巍派鄶光輝、慧大偉多次去徐某1的店里索要,二人對高巍心生恐懼,不得已同意高巍用物抵賬。同時,賭債首先就不受法律保護,在不受法律保護的基礎上,動用社會影響力去強迫他人用車庫抵頂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被害人迫于高巍社會人的壓力,不得不用物抵債。慧大偉帶人看房子時徐某1的房子是空的,這不是說徐某1主動騰空了房子,而是高巍及慧大偉逼迫徐某1限期撤離了房子,也就是說高巍將徐某1攆出了自己家。故采用的是軟暴力的方式,以暴力附注實施的可能性為依托,以談判的手段,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高巍、慧大偉的行為應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
經查,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違背他人意志,強迫他人與自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本案中,高巍為向他人索要非法的債務,謀取非法利益,雖未采取明顯的暴力、威脅手段,但其行為足以使被害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被害人張某1、徐某1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基于害怕高巍對其進行打擊報復而被迫將自己的房子、車庫賣給他人,用于抵頂欠高巍的賭債,高巍、慧大偉的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故對該項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四、對辯護人張曉宇“上京國際商城案件中,高巍與劉健、李二朋認識,劉健等人到霍林河時高巍外出沒在,基于正常的朋友交往,讓鄶光輝幫忙接待一下,返回霍林河后,去探望過劉健一次,并沒有參與到上京國際的尋釁滋事案件中,也沒有指派過任何人參與該案。包紅明案件中,高巍知道包紅明開設一家商務公司,能夠幫助他人催收欠款,另一位朋友王某3有欠款沒有收回,所以高巍好意幫助互有需要的二人介紹相識,沒有參與過任何索要欠款過程。不構成尋釁滋事罪”、辯護人敖日古拉“慧大偉在尋釁滋事罪案中既不是組織者,也不是積極參與者,其只是去過幾次上京國際商城溜達,沒有參與上京國際商城商鋪擋板和拉條幅的行為,且沒有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隨意毆打、辱罵、恐嚇他人等情形,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辯護意見。
公訴機關的意見是,高巍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介入劉健與郭建武之間的經濟糾紛,指使鄶光輝糾集部分社會閑散人員慧大偉、劉陽、孫全權等人在霍林郭勒市上京國際商城1樓實施驅趕商戶、圍擋商鋪、聚眾哄鬧、吃喝玩樂、拉掛條幅等行為,導致商城客流量減少,商戶撤店離場,商戶跳樓示威的嚴重后果,嚴重影響了他人的經營活動、損害了企業合法經濟利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高巍在得知王某4欠王某3錢之后,找到王某3稱可以找包紅明幫助其索要債務,在王某3找到包紅明,包紅明提出要收取百分之二十好處費,二人達成合議之后,包紅明威逼王某4重新給包紅明書寫了一張欠包紅明19萬元債務的欠條,并叫王某4同居女友提供擔保。此后高巍伙同包紅明采用電話或者上門進行威脅、恐嚇、毆打、滋擾等方式多次向王某4及其同居女友程某進行討債,嚴重影響被害人的工作和生活。卷宗中大量的證據足以證實高巍、包紅明在討債過程中實施的一系列行為,最終導致王某4、程某不堪忍受高巍、包紅明的長期滋擾,同意了包紅明提出的用房抵債的不當要求,唯一的條件就是等程某出了月子,高巍伙同他人幫助他人暴力討債,收取好處費,在此過程中威逼被害人,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查,在上京國際商城尋釁滋事案件中,高巍指使慧大偉、鄶光輝等人到上京國際商城,雖未直接參與圍擋商鋪、拉掛條幅等行為,但亦幫助劉建等人擾亂上京國際商城正常的經營秩序,造成嚴重后果,高巍、慧大偉、鄶光輝的行為亦構成尋釁滋事罪。王某4欠王某3錢,王某3可以通過正當的渠道進行索要,其找到包紅明后,包紅明將王某3的債權轉到自己名下,伙同高巍通過恐嚇、毆打、辱罵的方式向王某4強行索要欠款,并將王某4女友程某的房產賣給他人,包紅明獲得3.6萬元好處費。高巍、包紅明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構成要件,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高巍的刑事責任。故對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五、對辯護人楊光“王明不構成開設賭場罪。在僅有參賭人員的證言證明王明開設賭場的事實,沒有其他實物證據,也沒有抓賭現場的證據,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認定王明參與開設賭場。證人張某1、王某2、安某、王某1、荊某的證人證言相互矛盾,且公安機關的詢問方式具有誘導性,以詢問的方式暗示證人安某、荊某參與的行為是賭博,把一般的娛樂消遣行為形容成賭博行為,企圖通過暗示或明示的方式引導證人做出對被告人不利的有罪陳述,依據法律規定,對上述通過誘導方式得出的,證明被告人王明犯有開設賭場罪的證人證言,應當予以排除。同案被告人高巍、慧大偉、鄶光輝、邵文虎的供述屬實,可以證明王明在三合村大院就是養鴿子、養狗的,并不是開設賭場的,也不是為開設賭場看大門、伺候局的人員。證人高某1當庭的證言屬實,可以證明王明在三合村大院就是養鴿子、養狗的,并不是開設賭場的,也不是為開設賭場看大門、伺候局的人員,三合村大院的大門平時都是開著的,根本不需要人看大門”的辯護意見。
公訴機關的意見是,在整個庭審過程中,都能看出來王明行動自如,對答如流,對審判長、公訴人及辨護的人問題具有極強的對答能力及辯解能力,從表面上看不出其有殘疾。王明是養鴿人,據了解王明養鴿子也小有成就,帶鴿子也參加過各種比賽,無任何信息顯示王明渾身惡臭,招人討厭。王明在高巍開設的賭場里從事的只是端茶倒水、打掃衛生看大門之類的服務,其左手的殘疾完全不影響其在賭場提供服務,這也得到了同案被告人邵文虎的證實。
經查,王明在高巍開設的三合村高家大院的賭場內提供服務,有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被告人邵文虎的陳述予以證實,因時間較長,雖證人陳述的事實有一些細節不盡一致,但對于王明在三合村的高家大院為參賭人員提供服務這一事實均予以了證實,應予以認定。辯護人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應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本案中,有大量的證據證明高巍開設賭場,高巍本人也對其開設賭場的犯罪行為予以認可,到高巍開設的賭場打撲克的人員均系參賭人員,并不是辯護人所稱的“一般的娛樂消遣”,故偵查機關并未以誘導的方式進行提問,辯護人亦未提供其他符合對證人張某1、王某2、安某、王某1、荊某等證言進行非法證據排除的線索及理由,故并不符合非法證據排除的申請條件。對邵文虎2019年9月9日的訊問筆錄,因合議庭讓邵文虎在當庭對案件事實重新進行了陳述,與該筆錄的內容一致,且邵文虎亦當庭表示其所述的內容均是自愿供述。故不能夠認定邵文虎系在被偵查機關誘導訊問、偵查機關對訊問內容進行拼湊銜接的情況。因證人高某1根本不知道高巍開設賭場的事實,故其陳述的內容并不能排除王明沒有為賭場提供過服務。故對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高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45萬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6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30年7月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慧大偉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5萬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41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26年1月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鄶光輝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23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3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邵文虎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王明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21年5月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六、對被告人高巍、慧大偉、鄶光輝、邵文虎、王明的非法所得57萬元予以追繳。
七、責令被告人王明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退賠其違法所得人民幣2萬元給被害人霍某2。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議庭
審判長劉洪武
審判員陶曼
審判員敖德高娃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包蘇力德
判決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