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廣核礦產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王志文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粵01民終23514號
判決日期:2019-12-25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廣州廣核礦產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王志文、鐘晉文、吳志斌、朱瑞林因與被上訴人溫時明、劉春林之間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6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廣州廣核礦產資源開發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內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人王志文、鐘晉文、吳志斌、朱瑞林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的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本案按上訴人廣州廣核礦產資源開發有限公司撤回上訴處理;
二、準許上訴人王志文、鐘晉文、吳志斌、朱瑞林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5271元,減半收取2635.5元,由上訴人王志文、鐘晉文、吳志斌、朱瑞林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國平平
審判員陳珊彬
審判員湯瑞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張蔚
判決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