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責任公司與吉林眾鑫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吉05執55號
判決日期:2019-12-25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吉林眾鑫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法向吉林眾鑫化工集團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依法對吉林眾鑫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車輛、證券、不動產等財產情況進行了調查,因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責任公司與吉林眾鑫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之間仍存在多項合作,吉林眾鑫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有員工上千人,暫未對吉林眾鑫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車輛采取執行措施。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依法輪候查封了吉林眾鑫化工集團有限公司33處房屋和6宗土地使用權,于2019年11月21日輪候凍結了吉林眾鑫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在吉林眾鑫化工產品銷售公司所持有的50萬元股權。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責任公司與吉林眾鑫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達成長期執行和解協議:一、吉林眾鑫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前還款4000萬元,于2020年12月15日前還款2000萬元,雙方本案糾紛了結,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責任公司放棄追索本案其他利息損失。吉林眾鑫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前將本案執行費137612元交納到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如吉林眾鑫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未如期如數履行上述約定,自愿按本案執行依據即本院(2018)吉05民初25號民事判決書履行并自愿承擔因違反執行法律規定所應承擔的相關不利后果。三、本協議一式三份,從雙方簽字起生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2019)吉05執55號案件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李奇
審判員黃吉國
審判員張學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李建慧
判決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