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書利與楊占秋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13民初20130號
判決日期:2019-12-25
法院: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書利與被告楊占秋、北京森源達園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園林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慶斌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張書利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洪喜,被告兼被告園林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占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書利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楊占秋、張寶利、園林公司共同給付原告草坪款48000元及利息;2.本案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楊占秋是園林公司的經理。自2014年開始從原告處購買草坪共計9000平米,每平米單價12元,共計草坪款108000元。后被告只支付了6萬元。剩余48000元沒有支付。經原告多次催要,園林公司讓找楊占秋,楊占秋讓找張寶利,三被告相互推諉,故原告訴至貴院,請裁判。
被告楊占秋、園林公司共同辯稱,楊占秋是園林公司的項目經理,負責涉案鄂爾多斯市項目管理工作。2014年度原告張書利了解到被告園林公司相關信息后,找到園林公司,欲向園林公司出賣草坪。后雙方于2014年7月7日簽訂書面草坪種植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園林公司購買原告張書利5萬平米草坪,張書利每送貨達到9000平米時被告園林公司為原告結一次貨款,每次支付貨款金額為應付貨款金額的50%。完成全部送貨并經過一個月養護期滿后支付剩余貨款。在原告送貨至6000平米時,被告園林公司發現原告送的草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即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約定質量標準送貨,原告張書利要求被告園林公司立即給付貨款,否則拒絕提供草坪。被告園林公司出于無奈,向其支付貨款6萬元。在被告園林公司支付6萬元后,原告就不再向被告供應草坪了。被告園林公司支付給原告的貨款已經超出其應收貨款總金額,且原告提供的草坪不符合質量標準,給被告園林公司造成了損失,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盡管雙方書面合同中沒有顯示單價,但雙方約定的草坪單價為每平方米7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楊占秋是被告園林公司項目經理,2014年度負責涉案鄂爾多斯康巴什項目管理工作。2014年7月7日,原告張書利與被告園林公司簽訂書面《草坪種植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園林公司采購原告張書利高羊茅和草地早熟禾混播草皮卷5萬平米,每送貨至9000平米時被告園林公司支付原告張書利應付貨款的50%,至5萬平米全部送貨完畢并在一個月養護期限屆滿后,被告園林公司向原告張書利支付全部草坪款。張書利應當在合同簽訂后十日內鋪設完畢。《草坪種植施工合同》簽訂后原告張書利向被告供貨6000平米,被告園林公司支付原告張書利貨款6萬元。原告張書利收取貨款后沒有再向被告供應草坪。原被告雙方沒有辦理貨款結算手續,也沒有辦理合同解除手續。
本案在庭審過程中,原告明確訴訟請求為:草坪款48000元。利息以48000元為基數,自2014年8月10日開始,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開庭之日的利息為12000元。合計60000元。
訴訟中,原告撤回了對張寶利的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書利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張書利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趙慶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員楊思潔
判決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