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路妹、賴昌明等與呂述榮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贛0722民初1379號
判決日期:2019-12-26
法院:江西省信豐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列當事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葉玉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路妹、賴昌明的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曾紀富、被告呂述榮及其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郭上雄、被告吳曉軍及其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勇、被告杰榮順公司的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學財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志輝公司經本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黃路妹、賴昌明的訴訟請求:1、判決四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55618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28日,被告杰榮順公司、志輝公司與西牛鎮嚴坑村村委會簽訂了《信豐縣西牛鎮嚴坑村古陂坵新農村建設點工程施工合同》后,將部分工程發包給被告呂述榮、吳曉軍。被告呂述榮雇傭原告親屬賴道洪給其做工。2017年11月27日中午,賴道洪在給四被告工地做工時突發性高血壓引起腦出血,入信豐縣人民醫院治療,于2017年12月1日11時45分經治療無效死亡。
原告黃路妹、賴昌明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戶口本復印件、施工合同、治療費發票及費用清單、醫學證明、出入院記、信息、錄音材料、房權證、證明。
被告呂述榮辯稱:本案是非用工死亡,賠償主體是志輝公司;呂述榮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不構成侵權;本案發包人、分包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損失有不合理之處。請求公正判決。
被告呂述榮未向本院舉證。
被告吳曉軍辯稱:1、吳曉軍與賴道洪之間沒有締結和發生任何法律關系;2、賴道洪的死亡與執行工作任務無關,不是因為工作受到傷害;3、賴道洪不是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4、被告呂述榮、吳曉軍均沒有過錯,依法可以不承擔責任。
被告吳曉軍未向本院舉證。
被告杰榮順公司辯稱:賴道洪的死亡損害賠償與我方無關,我方不是受害人的施工單位,請求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杰榮順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村委會情況說明、大華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工程造價審核報告、施工合同書、工程結算書等。
被告志輝公司未做答辯,未向本院舉證。
經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2017年7月28日被告杰榮順公司與信豐縣西牛鎮嚴坑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信豐縣西牛鎮嚴坑村古陂坵新農村建設點工程施工合同》后,雙方并未實際履行。2017年9月20日,信豐縣西牛鎮嚴坑村村民委員會將該工程發包給了被告志輝公司,雙方簽訂了《施工合同書》。被告志輝公司在簽訂施工合同書后,將部分工程轉包給了被告吳曉軍。被告吳曉軍轉包部分工程后,又將部分工程以包工的形式轉包給被告呂述榮。被告呂述榮取得部分包工工程后,便雇傭原告黃路妹丈夫賴道洪(原告賴昌明之父)給其做工。2017年11月27日中午,賴道洪在給被告工地做工時突發性高血壓引起腦出血后,被及時送入信豐縣人民醫院治療。2017年12月1日11時45分,賴道洪經治療無效死亡(中樞性呼吸循環衰竭)。治療費用47963.71元(個人支付18735.71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及原告黃路妹、賴昌明向本院提供的:施工合同、治療費發票及費用清單、醫學證明、出入院記、信息、錄音材料,被告杰榮順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村委會情況說明、大華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工程造價審核報告、施工合同書、工程結算書等證據證實,證據經法庭質證,可以認定。
賴道洪系農村居民戶口,原告賴昌明雖然提供了其在發家××小區××房產證及信豐縣××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但因各被告均提出異議,原告無其他證據印證賴道洪長期居住在發家嶺小區。故其損失,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進行計算。
對原告各項合理損失的認定:原告主張的醫療費18735.31元、營養費1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交通費200元、喪葬費31534.5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其他訴訟請求過高,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本院分別酌定原告其他各項損失為:誤工費4天×120元=480元、護理費4天×120元=480元、死亡賠償金14460元/年×20年=289200元,賴道洪因疾病導致死亡,被告沒有過錯,精神撫慰金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各項合理損失本院認定為340869.81元
判決結果
一、原告黃路妹、賴昌明的各項合理損失340869.81元,由被告呂述榮、吳曉軍、信豐志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自補償合理損失的10%、5%、5%,即34087元、17044元、17044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剩余損失由原告黃路妹、賴昌明自行承擔;
二、駁回原告黃路妹、賴昌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限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10元,減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黃路妹、賴昌明承擔1045元,由被告呂述榮承擔330元,由被告吳曉軍承擔165元,由被告信豐志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1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招商銀行贛州長征大道支行賬號:99×××88戶名: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葉玉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康吉
判決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