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與周善弟、王柏弟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瓊民申字第497號
判決日期:2019-12-26
法院: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海南人壽財險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周善弟、王柏弟、昌江六龍公共汽車有限公司、許志平、王來尾、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及羊經淑、海南海汽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海南二中民一終字第4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海南人壽財險公司申請再審稱:涉案的交通事故發生后,經昌江縣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由我公司承保交強險的×××號客車的駕駛員羊經淑在事故中無違法行為,不負事故責任。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的規定,我公司只應在責任分項限額范圍內支付死亡殘疾賠償金11000及醫療費用1000元。在我公司已先行賠付周善弟11000元的基礎上,二審判決判令我公司賠償周善弟109000元,適用法律錯誤,特提出再審申請,請求依法改判。
被申請人吳狀優提交意見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后,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交強險的賠償責任以機動車駕駛人的是否存在侵權責任及侵權責任大小并無關聯。二審判決判決海南人壽財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海南人壽財險公司的再審申請。
被申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提交意見稱:認可二審判決,適用法律問題尊重法院判決。
海南海汽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意見稱:同意海南人壽財險公司申請再審的觀點和理由
判決結果
駁回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肖云彪
代理審判員朱潤生
代理審判員郝兆亮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宋楷
判決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