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軍與陽原縣第一建筑建材工業總公司、劉文宏等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7民終2340號
判決日期:2019-12-26
法院: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李軍因與被上訴人陽原縣第一建筑建材工業總公司(以下簡稱陽原一建公司)、劉文宏、陽原縣教育體育和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陽原縣教科局)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陽原縣人民法院(2019)冀0727民初5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李軍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建斌,被上訴人陽原一建公司的負責人武啟,被上訴人劉文宏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王佃江、陽原縣教科局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軍上訴請求:撤銷陽原縣人民法院(2019)冀0727民初524號民事判決書第二、三項,改判陽原一建公司、劉文宏、陽原縣教科局對欠付的工資16000元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劉文宏系代表陽原一建公司發包工程錯誤。涉案工程是劉文宏借用陽原一建公司資質承包,劉文宏是實際施工人,之后劉文宏又將工程承包給了另一實際施工人(其內弟)王佃江。這一事實盡管陽原一建公司和劉文宏否認,但從陽原一建公司將工程款全部撥付到劉文宏賬上,劉文宏又將款撥付到王佃江的賬上這一事實,以及劉文宏提供的結賬憑證可以證實。而一審判決僅憑劉文宏是陽原一建公司的項目經理即認定其發包行為是代表陽原一建公司,該認定實屬錯誤。二、一審判決陽原一建公司在2000元欠款范圍內承擔責任錯誤。首先,我在2016年和2017年,一直在陽原一建公司承包的東井集小學教學周轉樓工地打工,這一事實劉文宏在庭審時也認可;其次,劉文宏也承認欠我的工資,只是在法庭的反復詢問下,勉強地隨意說了個欠2000余元工資。而一審就是依據劉文宏隨意說的這個數字即判決只在20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該判決不僅隨意,而且違法。對于拖欠農民工工資,有關法律、法規均規定用人單位應承擔舉證責任。《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第6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八項規定,“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這兩個規定表明,用人單位有義務保存已支付工資的證據,而勞動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資的證據,在勞動者提出已履行勞動義務的證據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資的主張時,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已支付工資,就應當認定未支付工資的事實并支持勞動者的主張。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也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這兩個個規定非常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對減少的勞動報酬應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陽原一建公司既然認可我在其承包的工地工作,同時又認可欠我工資,只是因為對欠款數額不認可,而在拿不出充足證據的情況下,應對只欠我2000元工資也即減少的勞動報酬承擔舉證責任。一審判決在陽原一建公司、劉文宏未提供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采納其陳述意見,該判決明顯違反了前述法律規定。
陽原一建公司辯稱,李軍說我們是掛靠承包,我們有異議,劉文宏是我公司第十一項目部經理,他承建的東井集小不賓項目工程不存在掛靠和承包,劉文宏是我公司的老職工,我公司有2005年的任職通知。
劉文宏辯稱,一審的時候李軍拿的條子和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當時是為了調解解決讓我們出2000元,其實和我們并沒有關系。
陽原縣教科局經傳喚未到庭,庭前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一、工程建設資金撥付情況。東井集小學教師周轉樓是發改項目,規劃資金230萬元,由陽原一建公司中標承建。該工程于2015年開工,2017年完工,2018年驗收審計,審定價為213.725675萬元。按照施工合同,我局和財政局對該工程款分三次撥付給陽原一建公司,共計撥付資金207.725675萬元(有支付憑證為證),尚有6萬元質保金未撥付(2019年11月5日質保到期)。所以不存在因為工程款撥付不到位而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二、對工資糾紛所做的調解工作。2018年年底,工人李軍等人到教育局反映拖欠工資問題,我局當即找來當年施工負責人了解情況、商議解決方案。因欠薪只是發生在工程組織者與施工工人之間,施工方對欠薪的數量及其真實性存有質疑,因而多次調解無效。二、我局對該事件的意見。我局實施該項工程,嚴格按照工程進度和施工合同按時撥付工程款,不存在因工程款撥付不到位造成欠薪;欠薪事件發生后,我局做了大量調查、調解工作,然而雙方各執一詞,調解無果,因而也同意通過法律程序解決該問題。相信法院能夠澄清事實真相,做出公正判決,我局堅決維護和服從法院所做的判決,該付款額積極籌措解決。
李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陽原一建公司、劉文宏、王佃江給付所欠工資16000元,陽原縣教科局在欠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2、判令陽原一建公司、劉文宏、王佃江、陽原縣教科局承擔自本案起訴之日至給付之日的欠款利息(按年利率24%計息);3、判令陽原一建公司、劉文宏、王佃江、陽原縣教科局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一審認定事實:約在2016年,陽原一建公司中標承建了由陽原縣教科局發包的東井集小學教師周轉樓工程,2017年完工。劉文宏是陽原一建公司第十一項目部經理。2017年10月10日,劉文宏作為發包人、王佃江作為承包人進行了結賬,在結賬憑證上簽字確認以下內容:王佃江于2016年至2017年承包劉文宏東井集小學的工程項目,所有的材料款、工資款已和劉文宏于2017年10月10日全部結清。2018年2月28日王佃江給李軍出具欠條,主要內容是:總欠李軍16-17年工資16000元。陽原縣教科局尚有60000元質保金未撥付被告一建公司。劉文宏在訴訟中認可李軍起訴的16000元欠款中有2000元為東井集小學教師周轉樓工程的欠款。
一審法院認為,王佃江雇傭李軍工作,欠李軍工資16000元,因雙方未約定還款時間,李軍可隨時向王佃江主張還款,故李軍要求王佃江給付所欠工資16000元,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予以支持。在李軍起訴向王佃江主張還款時,王佃江未及時給付李軍欠款,給李軍造成一定的損失,故李軍要求王佃江給付欠款利息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李軍要求王佃江給付從2019年5月14日到實際給付日按照年利率24%計算利息,該院認為利息按照年利率24%計算不符合法律規定,李軍主張的利息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9年5月14日計算到實際給付日。
陽原一建公司承包了陽原縣教科局東井集小學教師周轉樓工程后,從劉文宏提交的結賬憑證可以證明劉文宏將工程發包給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王佃江進行施工,而劉文宏作為陽原一建公司項目部經理將工程發包的行為,應視為代表陽原一建公司的職務行為,其行為后果應由陽原一建公司承擔。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參照上述規定,劉文宏代表陽原一建公司將工程發包給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王佃江進行施工,陽原一建公司應對東井集小學教師周轉樓工程所欠李軍工資款及利息與王佃江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李軍提交的欠條不能證明16000元欠工資款是否為東井集小學教師周轉樓工程的欠款,劉文宏在訴訟中認可16000元欠款中有2000元為東井集小學教師周轉樓工程的欠款,故陽原一建公司應在2000元欠款及相應利息的范圍內與王佃江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參照上述規定,陽原縣教科局欠付陽原一建公司質保金60000元,故應在60000元范圍內對王佃江欠李軍的工資2000元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李軍主張陽原一建公司將該工程轉包給了劉文宏,劉文宏又將工程轉包給了王佃江,但未提供證據證實,故對李軍的該主張該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王佃江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李軍工資款16000元及相應利息(利息以160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9年5月14日計算到實際給付日)。二、陽原縣第一建筑建材工業總公司對王佃江欠李軍的工資2000元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利息以20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9年5月14日計算到實際給付日)。三、陽原縣教育體育和科學技術局在60000元范圍內對王佃江欠李軍的工資2000元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利息以20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9年5月14日計算到實際給付日)。四、駁回李軍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王佃江負擔80元,陽原縣第一建筑建材工業總公司負擔10元,陽原縣教育體育和科學技術局負擔10元。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由李軍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范新宇
審判員姜建龍
審判員劉馨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向東
書記員李媛麗
判決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