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鎮市自然資源局、清鎮市工業投資有限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9)黔0181行審95號
判決日期:2019-12-26
法院: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清鎮市自然資源局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于2019年3月1日作出的清土罰[2019]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執行人清鎮市自然資源局查明被執行人清鎮市工業投資有限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清鎮市王莊鄉王莊村土地3.538畝進行修建幼兒園。經清鎮市土地開發中心對該地進行實地勘測,該項目總占地面積7071平方米(10.607畝),其中占耕地3356平方米(5.034畝);規劃用途為耕地744平方米(1.116畝)、,城鄉建設用地4713平方米(7.069畝),自然保留地1615平方米(2.422畝),該項目用地7.069畝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3.538畝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申請執行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于2019年3月1日向被執行人作出清土罰[2019]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被執行人作出如下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限30日內自行拆除非法占用3.538畝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經審查查明:2018年11月21日,申請執行人的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被執行人清鎮市工業投資有限公司涉嫌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在清鎮市王莊鄉王莊村占地修建王莊鄉幼兒園,執法人員進行了調查取證。經清鎮市土地開發中心測繪,經清鎮市土地開發中心對該地進行實地勘測,該項目總占地面積7071平方米(10.607畝),其中占耕地3356平方米(5.034畝);規劃用途為耕地744平方米(1.116畝)、,城鄉建設用地4713平方米(7.069畝),自然保留地1615平方米(2.422畝)。2018年11月21日,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作出清國土[2018]0023780號《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于同日送達被執行人,責令被執行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聽候處理。2019年3月1日,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作出清土告字[2019]4號《行政處罰告知書》、清國土資(違)聽(2019)第4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于同日送達被執行人,告知被執行人擬對其處罰如下:1.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限30日內自行拆除非法占用3.538畝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3.沒收非法占用7.069畝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并告知被執行人有在接到告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2019年3月1日,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作出清土罰[2019]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同日送達被執行人。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以被執行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為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對被執行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其違法行為,限30日內自行拆除非法占用3.538畝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沒收非法占用7.069畝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被執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停止違法行為及拆除新建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的義務,也未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9年10月22日,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作出清自然資源履催字[2019]20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于同日送達被執行人,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義務。被執行人在收到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后未提出異議,也未履行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遂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責令被執行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30日內自行拆除非法占用3.538畝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沒收非法占用7.069畝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
另查明:被執行人清鎮市工業投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獲得貴州省人民政府的黔府用地函〔2019〕342號城鎮建設使用土地的批復,項目建設中的城鄉建設用地4713平方米(7.069畝)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取得相關用地手續
判決結果
對申請執行人清鎮市自然資源局2019年3月1日作出的清土罰[2019]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本院不準予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羅光黔
審判員劉海英
審判員楊孝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饒周琴
書記員劉翻珍
判決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