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凌云電力實業總公司與淮北市兆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張芹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604民初1032號
判決日期:2019-12-26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淮北凌云電力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凌云電力公司)、淮北市兆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邦人力資源公司)與被告張芹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凌云電力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竇寶峰、王松、兆邦人力資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高偉、被告張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兩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原告不支付被告最低工資差額50575.34元、經濟補償金35775元,合計86350.34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原告不服淮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18】淮勞人仲案字544號裁決書,該裁決違背查明的事實,適用依據及法律錯誤,有失公平。兩原告與被告是勞務派遣關系,2012年1月兆邦人力資源公司與被告簽定勞動合同派遣到凌云電力公司食堂從事做餐送餐工作,同時按月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及委托凌云電力公司按月考核并足額發放工資等相關待遇。因凌云電力公司2018年9月職工工作地點要調整,同時通知被告調整崗位去虎山食堂上崗,由于被告對調整到虎山食堂工作不滿,于2018年9月向凌云電力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后被告與凌云電力公司因工資待遇等問題交涉未果,被告向淮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原告提供給被告的工作崗位工資制定是以計件小時工的工資作為依據的。勞動合同第三條明確說明被告服從原告的管理和安排,按照確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本案的過錯不在原告,而且多次通知被告前往工作崗位工作,被告均未到崗長期曠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因此原告不應承擔被告的經濟補償金。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提起訴訟,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1、仲裁裁決是以事實為依據,適用法律公平公正。2、原告稱被告是小時工是有違事實的,被告是全日制工,但工資遠遠低于淮北市最低工資標準。3、原告稱被告是主動失業不屬實。4、原告所舉的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是不實的舉證,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綜上,要求原告補發被告工資、支付補償金、賠償金,駁回原告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對證據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提供的凌云公司的文件、職工餐廳考勤管理制度、員工手冊、工資單雖具有真實性,但不能證明原告主張的事實,本院對原告證明觀點不予采納;原告自制的勞動糾紛發生過程、孫莉的證明及被告提供的與孫莉、張芹的談話錄音內容相印證的部分,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提供的現金發放單,本院對真實性予以認定;原告自制的統計表與被告的銀行流水及社保繳費清單相印證的部分,本院予以認定;待聘人員登記表,原告主張被告2003年4月到原告處工資,被告質證認為,被告原在電廠運行食堂工作,后從廠內搬出和廠外的食堂合并,原登記名字叫張毛峰,2003年要求規范才填的待聘人員登記表,用身份證上的名字叫張芹,該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定,證明觀點結合其他證據認定。被告提供的工資表系復印件,其真實性無法核實,在本案中不予認定;被告提供的單位證明無出具人簽名,本院不予認定;趙志俠的書面證明與原告申請的證人高某出庭作證的證言及本院其他證據相印證的部分,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提供的勞務合同、參保證明,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1992年被告以張毛峰的名字在淮北電廠運行食堂工作,后到凌云電力公司食堂工作。2003年4月被告填寫凌云電力公司待聘人員登記表,將名字按身份證信息登記為張芹。2013年1月被告與兆邦人力資源公司簽訂派遣人員勞動合同,繼續在凌云電力公司從事食堂工作。兆邦人員資源公司與被告最后一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是2018年1月1日,合同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9月,凌云電力公司通知被告到虎山電廠食堂、凌云超市、燒鵝仔餐廳等處工作。由于雙方未就崗位調整達成一致意見,10月份以后被告不再提供勞動。被告向凌云電力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并向淮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1.裁決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70200元;2.支付2004年3月1日至今最低工資差額84825元;3.支付1996年至2018年10月期間最低工資加班費差額5860元;4.支付住房公積金28392元。2019年1月7日仲裁委作出【2018】淮勞人仲案字544號仲裁裁決:兆邦人力資源公司支付被告最低工資差額50575.34元,經濟補償金35775元,合計86350.34元,凌云電力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駁回被告其他仲裁請求。兩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經各方確認,被告自2013年2月至2018年10月工資、獎金發放及社保繳納情況:
2013年2月—12月工資發放情況分別為:317.48元、317.48元、317.48元、317.48元、317.48元、287.45元、287.45元、287.45元、287.45元、287.45元、287.45元。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2-6月份每月為223.52元,7—12月份每月253.55元。原告給被告發放各類獎金200元。
2014年1月—12月工資發放情況分別為:287.45元、387.45元、387.45元、387.45元、387.45元、387.45元、387.45元、368.75元、387.1元、387.1元、387.1元、387.1元。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1-6月份每月為253.55元,7—12月份每月262.9元。原告給被告發放各類獎金150元。
2015年1月—12月工資發放情況分別為:878.1元、878.1元、378.1元、378.1元、378.1元、378.1元、378.1元、378.1元、365.9元、365.9元、365.9元、365.9元。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1-2月份每月為262.9元,3—8月份每月250.95元,9—12月份每月275.1元。
2016年1月—12月工資發放情況分別為:365.9元、865.9元、365.9元、365.9元、365.9元、365.9元、341.8元、341.8元、341.85元、341.8元、341.8元、341.8元。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1-6月份每月為275.1元,7—12月份每月299.15元。
2017年1月—12月工資發放情況分別為:641.85元、641.85元、641.85元、641.85元、641.85元、641.85元,619.28元、619.28元、1019.28元、619.28元、619.28元、619.28元。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1-6月份299.15元,7—12月份每月321.72元。原告給被告發放各類獎金200元。
2018年1月—11月工資發放情況分別為:619.28元、619.28元、619.28元、1819.28元、619.28元、619.28元、584.38元、584.38元、584.38元、584.38元。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1-6月份321.72元,7—10月份每月356.62元。
2013年2月-2013年6月最低工資標準為800元;2013年7月-2015年10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040元;2015年11月-2018年10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350元;2018年11月以后最低工資標準為1380元。
另查明,兆邦人力資源公司為被告繳納了2013年2月至2018年11月期間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費
判決結果
一、原告淮北凌云電力實業總公司、淮北市兆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連帶支付被告張芹最低工資差額36516.85元、經濟補償金31050元,合計67566.85元;
二、駁回原告淮北凌云電力實業總公司、淮北市兆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淮北凌云電力實業總公司、淮北市兆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韓秀華
審判員周月明
人民陪審員茍存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劉慶
判決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