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凌云電力實業總公司、淮北市兆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等與王莉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604民初1031號
判決日期:2019-12-26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淮北凌云電力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凌云公司)、原告淮北市兆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邦公司)與被告王莉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凌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松、竇寶峰、原告兆邦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高偉、被告王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最低工資差額55240.34元、經濟補償金31725元,合計86965.34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淮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18)淮勞人仲案字543號仲裁裁決違背查明的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有失公平。凌云公司、兆邦公司與王莉系勞務派遣關系,2012年1月兆邦公司與王莉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到凌云公司食堂從事做餐送餐工作,同時按月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及委托凌云公司按月并足額發放工資等相關待遇。2018年9月凌云公司職工工作地點調整,通知王莉調整崗位去虎山食堂上崗。王莉對調整的崗位不滿,于2018年9月向凌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后凌云公司與王莉因待遇等問題交涉未果,王莉向淮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凌云公司提供給王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是以計件小時工的工資作為依據的。勞動合同第三條說明王莉服從管理和安排,按照確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本案解除勞動合同的過錯方不在兩原告,而且原告多次通知王莉前往工作崗位工作,王莉均未到崗長期曠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原告不應承擔被告的經濟補償金。為維護兩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辯稱,1.仲裁裁決是以事實為依據,適用法律公平公正;2.原告稱被告是小時工有違事實,被告是全日制工,但工資遠遠低于淮北市最低工資標準;3.原告稱被告是主動失業不屬實;4.原告所述被告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不屬實。綜上,原告應補發被告工資、支付被告補償金、賠償金。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對證據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凌云公司的文件、職工餐廳考勤管理制度、員工手冊、工資單雖具有真實性,但不能證明原告主張的事實,本院對原告證明觀點不予采納;原告自制的勞動糾紛發生過程、孫莉的證明及被告提供的與孫莉、張芹的談話錄音,內容相印證的部分,本院予以認定;現金發放單,本院對真實性予以認定;原告自制的統計表與被告的銀行流水及社保繳費清單相印證的部分,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提供的工資表系復印件,其真實性無法核實,在本案中不予認定;被告提供的單位證明無出具人簽名,本院不予認定;趙志俠的書面證明與原告申請的證人高某出庭作證的證言及本院其他證據相印證的部分,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1996年1月,被告到凌云公司職工食堂面點組工作。2013年1月15日,兆邦公司與王莉簽訂派遣人員勞動合同。王莉繼續在凌云公司食堂工作。合同到期后,兆邦公司與王莉續簽勞動合同,王莉仍在凌云公司食堂工作。2015年王莉工作崗位變更為送餐工,工作至2018年10月份左右,凌云公司要為王莉調整崗位,雙方因工作內容和待遇等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被告不再上班,后王莉向淮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1.裁決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64800元;2.支付2004年3月1日至今最低工資差額84825元;3.支付1996年至2018年10月期間最低工資加班費差額5860元;4.支付住房公積金28392元。該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8)淮勞人仲案字543號仲裁裁決:兆邦公司支付王莉經濟補償金31725元、最低工資差額55240.34元,合計86965.34元。凌云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兆邦公司與凌云公司不服該裁決,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2018年1月-10月王莉的工資分別為519.28元、519.28元、519.28元、1019.28元、519.28元、519.28元、484.38元、484.38元、484.38元、484.38元。
2017年1月-12月的工資分別為:541.85元、541.85元、1541.85元、541.85元、541.85元、541.85元、519.28與、519.28元、519.28元、519.28元、519.28元、519.28元。1月社保個人繳納部分為299.15元。
2016年1月-12月的工資分別為:265.9元、843.4元、265.9元、343.4元、265.9元、343.4元、241.85元、319.35元、241.85元、316.85元、241.85元、316.85元。社保個人繳納部分分別為:1-6月份為275.1元、7-12月份為299.15元。
2015年1月-12月工資分別為:278.1元、278.1元、278.1元、278.1元、278.1元、278.1元、278.1元、278.1與、265.9元、265.9元、265.9元、340.9元。社保個人繳納部分分別為:262.9元、262.9元、250.95元、250.95元、250.95元、250.95元、250.95元、250.95元、275.1元、275.1元、275.1元、275.1元。
2014年1月-12月的工資分別為:287.45元、287.45元、287.45元、287.45元、287.45元、287.45元、287.45元、268.75元、278.1元、278.1元、278.1元、278.1元。社保個人繳納部分分別為:1-6月份為253.55元、7-12月份為262.9元。
2013年2月-12月分別為:317.48元、317.48元、317.48元、317.48元、317.48元、287.45元、287.45元、287.45元、287.45元、287.45元、287.45元。社保個人繳納部分分別為:2-6月份為223.52元、7-12月份為253.55元。
再查明,淮北市最低工資的情況為:2013年2月至2013年6月30日800元,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為1040元,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為1350元
判決結果
一、原告淮北凌云電力實業總公司、淮北市兆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連帶支付被告王莉最低工資差額42309元、經濟補償金31050元,合計73359元;
二、駁回原告淮北凌云電力實業總公司、淮北市兆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淮北凌云電力實業總公司、淮北
市兆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韓秀華
審判員周月明
人民陪審員茍存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劉慶
判決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