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軍與陽原縣第一建筑建材工業總公司、劉文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727民初524號
判決日期:2019-12-26
法院:河北省陽原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軍與被告陽原縣第一建筑建材工業總公司(以下簡稱一建公司)、劉文宏、王佃江、陽原縣教育體育和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建斌、被告一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武啟、被告劉文宏、被告教育局委托訴訟代理人石貴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佃江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一建公司、劉文宏、王佃江給付所欠工資16000元,被告教育局在欠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2、判令四被告承擔自本案起訴之日至給付之日的欠款利息(按年利率24%計息);3、判令四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6年,被告一建公司承攬了被告教育局建設的陽原縣東井集小學的建設任務,之后,被告一建公司將該工程轉包給了被告劉文宏,被告劉文宏又將工程轉包給了被告王佃江。被告王佃江在建設中,雇傭原告為其工作,共計欠下2016年至2017年的工資16000元。原告經過多次催要,各被告以各種理由拒不給付。經了解,被告教育局未付完東井集小學工程款。原告認為,被告一建公司承包東井集小學工程建設后,將工程轉包給被告劉文宏、被告劉文宏轉包給被告王佃江,三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建筑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對原告的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被告教育局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現提起訴訟,請支持訴訟請求。
被告一建公司辯稱:1、劉文宏是我公司第十一項目部經理,根據我公司規定,本人無權將工程轉包其他人,原告主張的轉包無依據。2、我方已向劉文宏支付工程款2077256.75元,還有60000元質保金甲方未支付,現在質保金在財政局,我公司已支付完工程費用,不欠劉文宏任何費用。
被告劉文宏辯稱:1、劉文宏和一建公司有合同關系,系一建公司第十一項目部經理。項目部接受一建公司授權委托完成東井集小學老師宿舍樓工程,所以事實上不存在一建公司和劉文宏的工程轉包關系。2、王佃江只是本項目部的一員雇工,王佃江在本工程施工中承擔了部分項目的人工費,劉文宏和王佃江的人工費已全部結清,有結算條為證,并提供了王佃江和各個雇工的項目人工費費用單。3、劉文宏從來沒有承攬過東井集小校的工程,所以劉文宏不承擔東井集小校有關的任何責任。4、如果是在東井集小學做工,要求原告讓王佃江重新寫欠條,并提供原告和王佃江的合同書、原始考勤表、工資表。5、判令本案劉文宏的各方面損失由原告承擔,原告的費用由原告負擔,駁回對劉文宏的起訴。
被告王佃江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也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教育局辯稱:1、東井集小學教師周轉樓是發改項目,規劃資金230萬元,由一建公司中標承建。該工程于2015年開工,2017年完工,2018年驗收審計,審定價為213.725675萬元。按照施工合同,縣教科局和財政局對該工程款分三次撥付給一建公司,共計撥付資金207.725675萬元,尚有6萬元質保金未撥付(2019年11月5日到質保期),所以不存在因為工程款撥付不到位而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2、2018年年底,李軍等人到教育局反映拖欠工資問題,我局當即找來當年施工負責人了解情況,商議解決方案。因欠薪只是發生在工程組織者與施工工人之間,施工方對欠薪的數量及其真實性存有質疑,因而多次調解無效。3、我局實施該項工程,嚴格按照工程進度和施工合同按時撥付工程款,不存在因工程款撥付不到位造成欠薪。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原告提交了欠條一份,證明欠原告李軍工資的數額。
被告一建公司的質證意見是:我公司認為欠條上不能確定后加上的“東井集小校”是王玉枝寫的,如果是王玉枝加的應該有她的簽字,況且王玉枝是否知道李軍在東井集工地做了多少天,王玉枝是否參與了東井集小學施工管理,如果沒有參與她怎么會知道欠款的數額。對欠條真實性沒異議,對后加的“東井集小校”有異議。
被告劉文宏的質證意見是:王佃江出具的欠條里的16000元是總欠款,是王佃江各個工地的總欠款,不光是東井集小學工程的欠款。欠條下半部分寫著“工地東井集小校”是不是王佃江老婆寫的我也不清楚,王佃江是否授權他老婆寫這個字,王佃江他老婆是否對工程情況知情現在也不清楚。對王佃江出具的欠條的真實性無異議,對下方王佃江老婆的備注有異議。
被告教育局的質證意見是:王佃江欠薪事實肯定存在,對欠條欠16000元是否是東井集小學工地欠的款不清楚,對下面備注“工地東井集小校”非王佃江本人所寫,要求我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不合理。
被告一建公司提交劉文宏的任命書一份,證明劉文宏是公司第十一項目部的經理,與公司非轉包關系。被告劉文宏提交勞動合同書一份、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一份,證明劉文宏是一建公司的員工。被告劉文宏提交結賬憑證一份,證明劉文宏和王佃江的人工費已經結清了。
原告對被告一建公司提供的任命書的真實性認可,但認為不能證明劉文宏現在仍然是公司第十一項目部經理,因為一建公司是國有公司,根據機構設置以及現在有關政策,建筑公司不設立固定的項目部,而只有科、處、室,項目部是根據工程施工的項目而設立,并非固定的單位,所以該份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對被告劉文宏提交的勞動合同書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只能證明與被告一建公司之間具備勞動關系,但不能排除被告一建公司是否將工程轉包給被告劉文宏,所以也不具備關聯性。對于被告劉文宏提交的結賬憑證,因王佃江未出庭,原告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另外從內容上看,只是劉文宏與王佃江就東井集小學的工程項目材料款和工程款已經全部結清,但該憑證不足以證明被告劉文宏是否還欠被告王佃江的工程款,同時該證據證明劉文宏將東井集小學的工程轉包給王佃江,并不僅僅包括人工費,還有建筑材料費,充分說明被告劉文宏在庭審中做了虛假陳述。劉文宏的結賬清單內存矛盾。對于被告劉文宏提交的結賬憑證,由于被告劉文宏、被告王佃江有姐夫和小舅子的親屬關系,不排除他們互相串通。
被告一建公司對被告劉文宏提交的所有證據都沒有異議。
被告劉文宏對被告一建公司提交的證據沒有異議。
被告教育局對被告一建公司、被告劉文宏提交的證據都沒有異議。
本院對原、被告提交的證據認定如下:對原告提交的欠條,被告一建公司、劉文宏、教育局均對該欠條的真實性沒異議,只是對下面備注“工地東井集小校”有異議,因備注的內容原告不能證明是被告王佃江的妻子所寫,況且即使是王佃江的妻子所寫,也不能證明是王佃江的真實意思表示,幾被告又均不予認可,故本院對王佃江出具的欠條中“總欠李軍16年-17年工資16000元”的內容予以確認,對備注的“工地東井集小校”不予認可。對被告一建公司提交的劉文宏的任命書,原告及被告劉文宏、教育局都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被告劉文宏提交的勞動合同書、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原告及被告一建公司、教育局都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被告劉文宏提交的結賬憑證,因被告王佃江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故本院對被告劉文宏提交的結賬憑證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約在2016年,被告一建公司中標承建了由被告教育局發包的東井集小學教師周轉樓工程,2017年完工。被告劉文宏是被告一建公司第十一項目部經理。2017年10月10日,被告劉文宏作為發包人、被告王佃江作為承包人進行了結賬,在結賬憑證上簽字確認以下內容:王佃江于2016年至2017年承包劉文宏東井集小學的工程項目,所有的材料款、工資款已和劉文宏于2017年10月10日全部結清。2018年2月28日被告王佃江給原告李軍出具欠條,主要內容是:總欠李軍16-17年工資16000元。被告教育局尚有60000元質保金未撥付被告一建公司。被告劉文宏在訴訟中認可原告起訴的16000元欠款中有2000元為東井集小學教師周轉樓工程的欠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王佃江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李軍工資款16000元及相應利息(利息以160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9年5月14日計算到實際給付日)。
二、被告陽原縣第一建筑建材工業總公司對被告王佃江欠原告李軍的工資2000元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利息以20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9年5月14日計算到實際給付日)。
三、被告陽原縣教育體育和科學技術局在60000元范圍內對被告王佃江欠原告李軍的工資2000元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利息以20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9年5月14日計算到實際給付日)。
四、駁回原告李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王佃江負擔80元,被告陽原縣第一建筑建材工業總公司負擔10元,被告陽原縣教育體育和科學技術局負擔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閆潤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子杰
書記員賈嬌
判決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