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明與河南郾漯糧食機械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豫1104民初4900號
判決日期:2019-12-27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玉明訴被告河南郾漯糧食機械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玉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立即支付項目研發應得費用12000元;2、立即支付非法克扣我的6月、7月、8月工資4667元;3、被告應當給予我三個月經濟補償金6000元;4、應當給于我加付賠償金16667元;5、未為我繳納五險一金,應當賠償我因此造成的損失費用42000元;6、未簽勞動合同,應給予我雙倍工資24000元;7、應當由被告支付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我于2016年2月進入被告公司上班,從事機械設計工作,約定工資3000元/月,被告沒有和我簽勞動合同,也沒給我交五險。2018年7月,被告召集技術人員開會說為了讓大家每月拿1-2萬元工資,變更工資的發放方式,工資為每月2000元基本生活費+研發費用,研發的越多,拿錢越多,實為變相降低勞動報酬,被告害怕降低勞動報酬,部門設計人員不認真工作,同時,宣布一星期一開會,要求每個設計人員在會議上向他匯報研發設計進度。上班期間,我更加拼命工作,經過一年努力,按照被告的要求,為被告成功研發設計了吸糧機,超過了被告的理想要求,這期間還沒有影響正常的常規設計任務。而被告承諾的研發費用15000元+獎勵金3000元,只給我6000元項目研發費用,剩余12000元并沒有按時給我,在我生活困難時,××需要資金,我向被告說明家中困難,急需用資金,請求被告支付我項目研發費用,我多次討要,被告一直推脫說不會虧待我,下次的研發項目干完一起給我。而每月的2000元工資也拖欠著不按時發放,至今仍拖欠我兩月多工資,致使我一個大男人因沒有掙到錢,家里夫妻不合,和我鬧起了離婚。于是,我在8月15日向被告請假一月,在我請假期間,被告克扣我兩個半月的基本生活費,要求我上班再發放。用人單位這種無視法律,以自我不是的做法,嚴重違法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玉明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60元,依法予以退還。
本裁定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陳紅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呂文濤
判決日期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