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蘇州汽車研究院與中汽科技發展(蘇州)有限公司、蘇州中國汽車零部件產業基地發展有限公司等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507民初2938號
判決日期:2019-07-23
法院: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清華大學蘇州汽車研究院(相城)(以下簡稱蘇州汽車研究院)與被告中汽科技發展(蘇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汽公司)、蘇州中國汽車零部件產業基地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汽車零部件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零部件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5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州汽車研究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陸敏彪、陸信,被告中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洋洋,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韓陽、田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蘇州汽車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中汽公司簽署的《試驗設備租賃協議》,并由被告中汽公司向原告返還全部租賃設備;2.判令被告中汽公司依照《試驗設備租賃協議》及《備忘錄》向原告支付尚欠之租金527.65萬元(暫計算至2019年第一季度末)及人民幣207.6萬元,共計人民幣735.25萬元;3.判令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上述被告中汽公司的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4.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全體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1月,原告與被告中汽公司簽署了《試驗設備租賃協議》(下稱“《協議》”),約定由原告采購被告所需設備后租予被告中汽公司?!秾嶋H交付設備清單》中明確:購置設備總金額為人民幣692萬元,即總租金為1038萬元。2019年1月17日,原告向被告中汽公司送達了《催款通知書》,要求其于2019年1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其欠付的2017-2018年租金共533.6萬元。被告中汽公司于2019年3月向原告支付了2017年1月至4月及5月上半月的租金共計103.8萬元,此外未有其它任何租金支付。截至2019年第一季度末,其欠付額達到了527.65萬元。依照《協議》第四條,原告有權在被告違約的情形下解除合同;原告與被告中汽公司簽署合同的目的已經不能實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三、四款,《協議》亦應當被解除,被告中汽公司應當向原告支付其欠付的527.65萬元(截至2019年第一季度末),并向原告返還全部租賃設備,承擔向原告支付合同總租金(1038萬元)的20%違約金的違約責任,即207.6萬元。被告中汽公司是于2013年5月經蘇州市相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準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2500萬元,股東有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及蘇州市創新發展有限公司、蘇州紫金投資有限公司。根據被告中汽公司章程以及蘇欣快驗字2013第97號中汽科技發展(蘇州)有限公司驗資報告,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和被告中國零部件公司對被告中汽公司認繳出資分別為人民幣1000萬元和250萬元。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和被告中國零部件公司對被告中汽公司實際出資分別為400萬元和100萬元,出資期限為2015年5月8日,因此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和被告中國零部件公司作為被告中汽公司的股東,仍各有600萬元、150萬元的注冊資本未到位。而被告中汽公司現可能無法清償其對原告的債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被告中國零部件公司應在其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被告中汽公司不能清償其對原告債務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在庭審中,原告蘇州汽車研究院明確第二項訴訟請求中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根據協議約定,違約金為總租金的20%,設備租賃協議的總租金是購置設備金額的150%,購置設備總金額為692萬元,故總租金為1038萬元,違約金為207.6萬元(692萬元*150%*20%)。原告蘇州汽車研究院確認對于2019年第一季度(2019年3月31日)后的租金其不再主張。
被告中汽公司辯稱,對原告訴稱的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欠款事實及原告的訴訟主張均無異議。
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共同辯稱:對原告的第一項訴請無異議;對于第二項訴請,其認為沒有欠付租金,且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應予以調整,調整標準參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不能超過實際損失的30%;對于第三項訴請,其既沒有到達出資期限,也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要求承擔清償責任的要件。
經審理查明:
原告蘇州汽車研究院(出租方)與被告中汽公司(承租方)簽訂《試驗設備租賃協議》一份。該協議約定:為了保證中汽公司成立后能夠為社會及企業提供第三方汽車及零部件檢測服務,蘇州研究院將中汽公司提出的所需試驗設備購置后,以租賃的方式租賃至中汽公司獨立開展相關的經營活動并償付設備租金,中汽公司必須保證合同的履行及租金的足額及時支付。設備投入明細及購置為,1.設備由中汽科技根據市場需求提出購置清單(詳細見附件--設備購置清單),并經研究院討論、論證后,由研究院進行購置。2.經研究院論證通過,按照相關流程由研究院按照相應時間進度進行設備購置。租金及支付方式為,設備購置后,由中汽公司償付相關租賃費用至研究院;年租賃按月平均支付,每月月底支付當月租金;租賃期10年,租賃時間由201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償付租金的具體明細為,第1、2年租金0,第3、4年租金為設備購置金額的40%,第5年為設備購置金額為45%,第6、7、8、9、10年為設備購置金額的5%。設備購置后,設備所有權屬于研究院。第五條違約責任約定為:1.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或解除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都應向對方償付本協議總租金20%的違約金。2.中汽公司如不按期支付租賃費用或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時,研究院有權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中汽公司及時付清租賃費用和其他費用,并要求賠償研究院的損失。(2)終止本協議,收回租賃設備,并要求中汽公司賠償研究院的一切損失。該合同由原告蘇州汽車研究院、被告中汽公司分別在出租方、承租方處加蓋合同專用章。該合同附設備購置清單一份,清單列明了類型、設備名稱、用途、價格、交貨期、驗收期,包括32m3VOC采樣倉34萬元、熱脫附-氣質聯用分析儀及高效液相色譜分析儀146.325萬元、自動電位滴定測試儀2.08萬元、閉口閃點測定器價格1.53萬元、石油產品凝點測定器1.43萬元、石油產品冷濾點測定器(帶油濾裝置)2.67萬元、石油產品濁點測定器1.62萬元、餾分燃料油氧化安定性測定器2.67萬元、石油產品銅片腐蝕測定器(帶比色板)2.11萬元、石油產品酸度測定器0.48萬元、自動運動粘度測定器6.21萬元、密度測定器(密度計法)1.53萬元、泡沫特性測定儀2.67萬元、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儀+原子吸收+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紅外光譜儀160.2828萬元、X射線熒光光譜儀83.6588萬元、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贈送)、霧化分析儀31萬元、紅外碳硫分析儀6.5萬元、化學前處理及天平等53套設備45.4萬元、四球試驗機16.8萬元、潤滑油氧化安定性試驗器(旋轉氧彈法)3.9萬元、石油產品色度試驗器0.56萬元、液體石油產品烴類測定儀3.9萬元、石油產品自動微量殘碳試驗器5.8萬元、抗乳化性能試驗器0.806萬元、石油產品蒸餾試驗器1.2萬元、傾點\濁點試驗器2萬元、閃點和燃點試驗器0.45萬元、傾點、濁點、凝點、冷濾點試驗器2.6萬元、液相銹蝕試驗器0.784萬元、機械雜質試驗器0.5萬元、石油產品水分試驗器0.3萬元、多功能磨粒分析儀及自動粘度儀121萬元,上述設備除化學前處理及天平53套外,其余設備均為1臺,上述設備合計金額692萬元。另有六種設備后載明“新增項(不在700萬內)”,原告蘇州汽車研究院與被告中汽公司一致確認該六種設備不在案涉設備租賃項目內,案涉租賃設備的總金額為692萬元。上述692萬元設備名稱后對應具體的交貨期及驗收期,最早的交貨期為2015年9月15日,最晚的交貨期為2017年8月,最早的驗收期為2016年11月22日,最晚的驗收期為2018年5月16日。
原告蘇州汽車研究院與被告中汽公司一致確認上述設備租賃協議的簽訂時間為2015年1月1日。
2019年1月17日,原告蘇州汽車研究院向被告中汽公司發送《催款通知書》,主要內容為:“中汽科技發展(蘇州)有限公司:根據貴司與我單位于2015年1月簽署《試驗設備租賃協議》,貴司應于2017年開始支付設備租金,但自2017年起貴司的租金一直未能支付,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未付租金共計553.6萬元(包括2017年度276.8萬租金及2018年度276.8萬元租金)。貴司拖欠租金行為嚴重影響了我單位資金周轉。為此,我單位向貴司發出催款通知,請貴司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拖欠租金(收款賬戶名:清華大學蘇州汽車研究院(相城),賬號:32×××48,開戶行:建設銀行渭塘支行)或與我單位達成還款協議,否則我單位將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被告中汽公司確認已經收到該催款通知書。
關于案涉《試驗設備租賃協議》的解除問題。原告蘇州汽車研究院、被告中汽公司、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對案涉協議的解除沒有意見。對于該協議的解除時間,原告蘇州汽車研究院認為,解除協議系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一項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照合同的約定判令解除,系形成權;原告之前未書面通知被告中汽公司要求解除協議,系在訴訟中提出,故需法院裁判解除合同。被告中汽公司、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確認,其首次確認該協議解除的時間為本案開庭之日2019年5月22日。
原告蘇州汽車研究院為證明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作為被告中汽公司的股東,對被告中汽公司仍負有750萬元未出資義務,向本院提交蘇鑫會驗字[2013]第097號《中汽科技發展(蘇州)有限公司驗資報告》。該驗資報告載明截至2013年4月28日,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認繳注冊資本1000萬元,實際出資400萬元,被告中國零部件公司認繳注冊資本250萬元,實際出資100萬元。被告中汽公司、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對該驗資報告的真實性均無異議。
原告蘇州汽車研究院為證明經工商部門登記核準的中汽公司章程規定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應繳未繳的750萬元出資最后工商登記的繳款期限為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中汽科技發展(蘇州)有限公司章程》。該章程載明:蘇州零部件公司認繳出資額為1000萬元,出資方式貨幣,出資時間或交付期限2015年5月8日;中國零部件公司認繳出資額250萬元,出資方式貨幣,出資時間或交付期限2015年5月8日。該章程分別由上述各股東加蓋公章,被告中汽公司加蓋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注明日期為2018年4月10日。被告中汽公司、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一致確認,被告中汽公司在工商部門備案的公司章程載明的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的出資期限為2015年5月8日。
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為證明被告中汽公司通過股東決議方式確認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出資時間為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中汽科技發展(蘇州)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該決議載明:實到股東為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蘇州紫荊投資有限公司、蘇州市創新發展有限公司;本次股東會通過的決議為,公司股東蘇州零部件公司應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補繳注冊資本人民幣600萬元,公司股東中國零部件公司應于2019年12月31日前補繳注冊資本人民幣150萬元;上述注冊資本到位后應當用以清償公司與蘇州汽車研究院于2013年簽署的《試驗設備租賃協議》之項下欠付租金,在上述注冊資本到帳10個工作日內向蘇州汽車研究院完成支付。該股東會決議由各股東蓋章確認。被告中汽公司、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一致確認,該股東會決議系各股東通過電話方式溝通,最后一個股東蓋章時間為2019年5月初,原告蘇州汽車研究院對該證據的形式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證據恰好可以證明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對被告中汽公司仍分別負有人民幣600萬元和150萬元未實繳注冊資本的出資義務;該股東會決議系內部決議,即便對出資期限進行了變更,不能對抗外部債權人,且原告提交的經工商部門登記核準的公司章程規定上述應繳未繳750萬元的出資繳款期限為2015年5月8日;股東內部對出資期限作遲延,不影響外部債權人依照公司工商登記章程約定的認繳出資期限,追究其補充賠償責任。
被告中汽公司在庭審中確認,案涉設備均在其公司實驗室保存。本院依法向被告中汽公司釋明,原被告均確認案涉協議可以解除,解除后涉及設備返還問題,被告應保存好設備。被告中汽公司予以確認。
另查明,原告蘇州汽車研究院就其與被告中汽公司另外簽訂的《試驗設備租賃協議》,將本案三被告均起訴至本院[案號為(2019)蘇0507民初2940號],要求解除該協議,由中汽公司支付租金及違約金,并要求蘇州零部件公司承擔擔保責任,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在被告中汽公司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以上事實,由原告蘇州汽車研究院提供的《試驗設備租賃協議》、《催款通知書》、蘇鑫會驗字[2013]第097號《中汽科技發展(蘇州)有限公司驗資報告》、《中汽科技發展(蘇州)有限公司章程》,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提供的《中汽科技發展(蘇州)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等證據,以及當事人庭審陳述相互印證予以證實。
經征求原、被告雙方當事人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確定為:一、原告主張被告中汽公司欠付租金527.65萬元及相應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及方式是否成立。二、若第一項爭議焦點成立,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是否存在未出資的事實。三、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未出資事實成立,原告主張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第一個爭議焦點項下的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責任,是否有依據。
本院認為,原告蘇州汽車研究院與被告中汽公司之間的設備租賃合同關系,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并生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問題。
被告中汽公司對原告蘇州汽車研究院主張的截至2019年第一季度的欠付租金527.65萬元及違約金207.6萬元均無異議。
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認為,被告尚欠租金77476.08元,具體理由如下:根據案涉協議約定,第一、二年免付租金,第三、四年年租金為設備總價值40%,第五年年租金為設備總價值45%。協議第一條第二款約定,協議項下的設備是“研究院按照相應的時間進度進行設備購置”,第二條第一款約定“設備購置后”才開始計算租金并支付租金。原告并未舉證其何時完成購置,通過租賃協議的附件僅能發現其交貨期。通常情況下,出租方在完成購置后沒有理由拖延交付時間,因此,在原告并未舉證其購置日期情況下,應推定為其交付日期為購置日期。同時,設備的交付并非一次性交付,而是分批交付,結合第一條第二款,可以推斷其購置亦是分期購置。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租金的計算并非按照設備總金額整體計算,而是根據不同的購置日期分別計算。故對于欠付租金總額應當予以調整,2016年7月20日交付的設備租金支付方式為,2016年7月20日至2018年7月19日免租金,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3月31日租金為,1803250*40%*8/12+1803250*40%/12*12/31=504134.41(8個月零12天)。其余租金按照設備交付的時間及金額以此類推,被告共計應支付租金1115476.08元,已經支付租金103.8萬元,尚欠77476.08元。
原告蘇州汽車研究院對此認為,案涉協議約定租賃時間為201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償付租金明細表有明確的對應年份,也就是2015年、2016年免租金,2017年開始按照購置金額的比例支付租金。2015年、2016年之所以免租金是因為設備的交貨時間有的是2015年、有的是2016年,故根據雙方合意,因兩年中被告作為承租方未必能完整使用協議約定的設備,故該兩年免租金。同時,驗收期時設備已經交付給被告租金使用,處于租賃過程,設備一邊驗收一邊租賃使用,只有租賃并進行運營,才能檢查設備的好壞。綜上,案涉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按約履行,且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非合同主體,對于合同的履行無權在訴訟程序中發表意見。
本院認為,根據原告蘇州汽車研究院提交的證據,結合當事人庭審陳述,本院對其主張的截至2019年第一季度的欠付租金527.65萬元予以認可,理由如下:其一,案涉協議明確約定租賃時間為10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償付租金明細表中的年份第1、2、3…10年亦是對應了自2015年開始的10年,即2015年(第1年)免租金,2016年(第2年)免租金,2017年(第3年)租金為設備購置金額的40%,以此類推。其二,案涉協議的相對方系原告蘇州汽車研究院與被告中汽公司,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于2015年、2016年免租金問題,原告蘇州汽車研究院亦作出了合理解釋。其三,被告中汽公司作為協議的相對方,對欠付租金的金額予以確認。原告蘇州汽車研究院要求被告中汽公司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總租金20%的違約金(即207.6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因被告中汽公司自2017年開始就未按期支付租金,構成違約,結合原告蘇州汽車研究院自愿放棄2019年第一季度之后租金的情況,原告主張的該違約金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問題。
根據原告蘇州汽車研究院提交的《中汽科技發展(蘇州)有限公司章程》、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及中國零部件公司提交的《中汽科技發展(蘇州)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及雙方庭審陳述可以認定,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對被告中汽公司尚有600萬元人民幣未出資到位,被告中國零部件公司對被告中汽公司尚有150萬元人民幣未出資到位。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問題。
原告蘇州汽車研究院認為,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作為中汽公司的股東,尚有600萬元和150萬元出資款未到位,被告中汽公司可能無法清償其對原告的債務,故根據法律規定,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應在其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被告中汽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認為,其已經通過股東會決議明確其出資義務的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31日,公司以股東會形成變更股東出資時間不違反法律規定,屬于公司自治范疇,且此次變更沒有減少其出資義務,對原告的權利沒有產生實際侵害。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是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但被告中汽公司尚在正常經營,故原告的訴請沒有法律依據。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雖然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主張其出資義務已經延遲至2019年12月31日,但該股東會決議的作出時間為2019年5月,而此時本案已經起訴至法院,且該股東會決議系股東內部決議,未進行工商備案,原告至工商部門調取的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義務時間仍為2015年5月8日,該章程出具的時間為2018年4月10日,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無法以其未經工商備案的內部股東會決議對抗債權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中國零部件公司未全面履行其出資義務,應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被告中汽公司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因原告蘇州汽車研究院在(2019)蘇0507民初2940號中就另外簽訂的《試驗設備租賃協議》起訴本案三被告,提出相同的訴訟請求,故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應在其未出資人民幣600萬元及相應利息(以600萬元為基數自2015年5月9日起至實際承擔賠償責任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范圍內、被告中國零部件公司應在其未出資人民幣150萬元及相應利息(以150萬元為基數自2015年5月9日起至實際承擔賠償責任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范圍內對被告中汽公司的上述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若蘇州汽車研究院在(2019)蘇0507民初2940號案件中勝訴,則其在本案與(2019)蘇0507民初2940號案件中要求被告蘇州零部件公司承擔的補充賠償責任不得超過人民幣600萬元及相應利息,要求被告中國零部件公司承擔的補充賠償責任不得超過人民幣150萬元及相應利息]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清華大學蘇州汽車研究院(相城)與被告中汽科技發展(蘇州)有限公司之間的《試驗設備租賃協議》于2019年5月22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中汽科技發展(蘇州)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清華大學蘇州汽車研究院(相城)返還《試驗設備租賃協議》附件約定的設備[具體為協議附件約定的32m3VOC采樣倉、熱脫附-氣質聯用分析儀及高效液相色譜分析儀、自動電位滴定測試儀、閉口閃點測定器價格、石油產品凝點測定器、石油產品冷濾點測定器(帶油濾裝置)、石油產品濁點測定器、餾分燃料油氧化安定性測定器、石油產品銅片腐蝕測定器(帶比色板)、石油產品酸度測定器、自動運動粘度測定器、密度測定器(密度計法)、泡沫特性測定儀、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儀+原子吸收+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紅外光譜儀、X射線熒光光譜儀、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霧化分析儀、紅外碳硫分析儀、化學前處理及天平等53套設備、四球試驗機、潤滑油氧化安定性試驗器(旋轉氧彈法)、石油產品色度試驗器、液體石油產品烴類測定儀、石油產品自動微量殘碳試驗器、抗乳化性能試驗器、石油產品蒸餾試驗器、傾點\濁點試驗器、閃點和燃點試驗器、傾點濁點凝點冷濾點試驗器、液相銹蝕試驗器、機械雜質試驗器、石油產品水分試驗器、多功能磨粒分析儀及自動粘度儀,上述設備除化學前處理及天平為53套外,其余設備均為1臺],由原告清華大學蘇州汽車研究院(相城)在上述規定時間內自行至被告中汽科技發展(蘇州)有限公司處取回,被告中汽科技發展(蘇州)有限公司應予協助。
三、被告中汽科技發展(蘇州)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清華大學蘇州汽車研究院(相城)支付截至2019年第一季度的欠付租金527.65萬元及違約金207.6萬元,合計人民幣735.25萬元。
四、被告蘇州中國汽車零部件產業基地發展有限公司應在其未出資人民幣600萬元及相應利息(以600萬元為基數自2015年5月9日起至實際承擔賠償責任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范圍內、被告中國汽車零部件工業有限公司應在其未出資人民幣150萬元及相應利息(以150萬元為基數自2015年5月9日起至實際承擔賠償責任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范圍內對被告中汽科技發展(蘇州)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若原告清華大學蘇州汽車研究院(相城)在(2019)蘇0507民初2940號案件中勝訴,則其在本案與(2019)蘇0507民初2940號案件中要求被告蘇州中國汽車零部件產業基地發展有限公司承擔的補充賠償責任不得超過人民幣600萬元及相應利息,要求被告中國汽車零部件工業有限公司承擔的補充賠償責任不得超過人民幣150萬元及相應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31634元,由被告中汽科技發展(蘇州)有限公司、蘇州中國汽車零部件產業基地發展有限公司、中國汽車零部件工業有限公司共同負擔(被告應負擔的訴訟費31634元,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至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收款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相城支行營業部,收款賬號32250199743600001331028095)。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數額由本院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3日內,區分財產類和非財產類案件并結合當事人上訴請求數額計算出應預交的上訴費用,向上訴人催交)。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76
合議庭
審判員王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丁雯雯
書記員李晨
判決日期
2019-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