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公路設計有限公司訴被告婁艷芳勞動爭議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湘0105民初6635號
判決日期:2019-07-25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省公路設計有限公司訴被告婁艷芳勞動爭議糾紛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淳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南省公路設計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賈慧,被告婁艷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湖南省公路設計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1352元;2、判令原告無需為被告繳納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間的社會保險;3、判令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失業保險金5372元。
事實與理由:被告于2016年6月21日入職原告公司從事廚師工作。2018年,由于公司管理需要,決定在食堂安裝監控設備,但被告百般阻撓并持刀威脅原告公司管理人員,此種行為嚴重違法,也違反了公司正常經營管理秩序。因此原告公司向其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被告對此不服,遂向長沙市開福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該仲裁委作出開勞人仲字(2019)第180號裁決書。原告認為該裁決存在事實與法律錯誤,遂訴至法院。首先,原告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系合法行使企業自主管理權,無需支付賠償金。其次,征繳社會保險系國家社保部門行使行政職權的范圍,仲裁委無權裁決。再次,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失業保險損失。失業保險的領取需要多種條件,原告未為其繳納社保僅僅系其中一個原因。綜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婁艷芳辯稱,原告所稱不屬實。被告從未持刀威脅原告單位員工的行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系因被告工作辛苦導致身體狀況不佳,原告公司不愿履行用人單位義務。對于社保補繳,勞動仲裁部門作出裁決符合法律規定。對于失業保險損失,因原告未為被告繳納社會保險,導致被告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因此原告應當向被告支付失業保險損失。綜上,原裁決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材料。經本院依法組織舉證質證,就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本院確認的證據材料及本案訴爭焦點,并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被告于2016年6月21日進入原告處工作,工作崗位為廚師。2018年3月21日,原告以被告擾亂公司正常經營、違反公司管理秩序為由向被告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系。
因認為原告無故開除被告,造成糾紛,被告遂向長沙市開福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提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2019年5月14日,該仲裁委作出開勞人仲字(2019)第180號裁決書,裁決原告向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21352元,失業保險金損失5372元,并責令原告為被告補繳2016年7月-2018年3月期間社會保險,同時向被告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原告對該仲裁裁決結果不服,遂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另查明,被告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5338元/月,在原告處工作期間,原告未為被告繳納社會保險
判決結果
一、原告湖南省公路設計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婁艷芳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21352元;
二、原告湖南省公路設計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婁艷芳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
三、原告湖南省公路設計有限公司無需向被告婁艷芳支付失業保險金損失5372元;
四、駁回原告湖南省公路設計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的利息。
本案受理費1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省公路設計有限公司承擔。
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到本院領取交費通知),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張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書記員周夢瑤
判決日期
2019-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