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蘭、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豫0506執恢19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9-12-27
法院: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紀蘭與被執行人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婁愛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506民初1060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被執行人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婁愛英需支付紀蘭100000元借款,因被執行人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婁愛英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紀蘭向本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為110000元,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依法恢復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向被執行人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婁愛英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婁愛英至今未履行義務,亦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本院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于2019年7月30日、2019年11月11日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僅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
1、查明被執行人婁愛英僅有少量銀行存款和網絡資金,對上述存款法院已采取扣劃措施,并已支付申請人。
2、未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有房產信息。
3、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有車輛信息,已依法查封。
4、未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有股票信息。
三、通過實地走訪對被執行人地址及周邊群眾進行調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和婁愛英下落。
四、已向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和婁愛英發出限制消費令。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共計已執行到位1524.73元,本案執行款尚余108475.27元未能實現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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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員郭洪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徐凱
判決日期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