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蘭、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豫0506執恢199號
判決日期:2019-12-27
法院: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紀蘭申請執行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婁愛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婁愛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婁愛英名下有汽車一輛,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車五輛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查封被執行人婁愛英名下車牌號為豫E×××××的江淮牌汽車一輛。
二、查封被執行人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名下車牌號為豫E×××××的榮威牌汽車一輛。
三、查封被執行人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名下車牌號為豫E×××××的榮威牌汽車一輛。
四、查封被執行人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名下車牌號為豫E×××××的名爵牌汽車一輛。
五、查封被執行人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名下車牌號為豫E×××××的榮威牌汽車一輛。
六、查封被執行人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名下車牌號為豫E×××××的名爵牌汽車一輛。
七、查封期限為二年。
八、被執行人婁愛英、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保管被查封的財產,在查封期間,被執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財產,因被執行人過錯造成被查封財產損失的,應承擔法律責任。被執行人不得轉移被查封的財產,不得對被查封財產設定權利負擔,不得有妨礙執行的其他行為。
需要續行查封的,申請執行人紀蘭應當在查封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查封的書面申請;履行義務后被執行人婁愛英、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可以申請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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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員郭洪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徐凱
判決日期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