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全有與內蒙古包頭鑫達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溫州二井建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內02民終838號
判決日期:2019-12-27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計全有因與被上訴人內蒙古包頭鑫達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鑫達公司)、溫州二井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井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2018)內0207民初23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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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計全有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負擔。其上訴主張的事實和理由為: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計全有的起訴錯誤。首先,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并負有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能履行上述義務,則明顯侵害了勞動者的權利。計全有與被上訴人間的勞動關系是確定的,被上訴人未履行上述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行為是對計全有權利的侵害,故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本案應屬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其次,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所在單位應當向有關部門申報,按照相關手續辦理退休,可被上訴人不但不為其申報反而口頭通知計全有以55周歲為由終止勞動合同,上述行為亦侵害了計全有的合法權益,故一審法院以計全有辦理退休手續的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裁定駁回起訴錯誤。
鑫達公司答辯稱,第一,根據社保法第79條、第86條,勞動法第100條的規定,補交社會保險屬于行政糾紛,應由行政部門處理,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第二,本案已過訴訟時效,計全有作為勞動者從其入職之日起一年內即應主張權利,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故本案已過訴訟時效。第三,計全有未達到60周歲的退休年齡,且辦理退休不屬于勞動爭議,也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應依法駁回計全有的上訴請求。第四,一審已經查明二井公司是計全有的用人單位,并為計全有繳納了工傷保險,本案沒有進行仲裁前置程序,應當依法駁回計全有的上訴請求。
二井公司答辯稱,計全有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計全有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為計全有補交15年社會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2.判令為計全有按已滿礦山重體力勞動滿10年要求按退休計算;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計全有自1999年進入包頭鑫達東柏樹溝金礦工作,后鑫達公司作為發包人先后于2003年12月25日-2010年12月31日(實際履行到2012年3月)與溫州通業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承包合同、于2012年3月21日-2016年3月3日與溫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簽訂了承包合同、于2016年3月4日-2017年12月31日與二井公司簽訂了承包合同。在鑫達公司與包括二井公司在內的其他承包主體簽訂承包合同期間,二井公司為計全有繳納了工傷保險。計全有一直工作至2017年12月31日。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現計全有要求為其補交15年社會養老保險費以及醫療保險費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計全有請求依法按已滿礦山重體力勞動滿10年要求按退休辦理的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亦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計全有的起訴。
經二審審理查明,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豐悅
審判員魏曉燕
審判員董婷婷
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員楊蘇敦
判決日期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