闞玉海與南通恒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張國生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蘇06民轄終414號
判決日期:2019-12-27
法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闞玉海因與被上訴人南通恒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天公司)、張國生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9)蘇0612民初531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闞玉海上訴稱,其基于雙方已經結算的勞務報酬,不涉及勞動爭議或其他爭議,一審法院立案時將案由確定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系法院依法行使職權,但其一直堅持本案系勞務合同糾紛,其并未變更本案基礎法律關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本案系合同糾紛,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而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南通市通州區,一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其將本案移送至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理明顯錯誤。恒天公司在一審開庭之后提出管轄權異議超過法定期限,不應采信
判決結果
一、撤銷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9)蘇0612民初5315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管轄。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唐明渠
審判員陸久斌
審判員蔡榮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敏
書記員陳城
判決日期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