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權輝、商丘市聚美堂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豫1402執3273號
判決日期:2019-12-27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郭權輝與被執行人商丘市聚美堂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402民初556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1、被告商丘市聚美堂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原告郭權輝勞務費6050元及利息;2、原告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3、原、被告雙方為此案不再發生任何糾紛。4、案件受理費93元,由被告商丘市聚美堂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0元,原告郭權輝承擔43元。
因被執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劵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車輛信息。
三、向商丘市不動產登記交易中心發出查詢通知,并通過總對總查控系統未查到被執行人名下房產信息。向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出查詢通知,未查找到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登記信息。
四、本院通過委托調查、電話聯系、實地走訪等形式對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眾進行了調查和了解,未查到被執行人下落及可供執行財產。
五、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案件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9)豫1402執3273號的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鮑文杰
審判員竇軍
審判員何明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郭鵬飛
判決日期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