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望全、姚玉梅等與盧勇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湘0124民初6969號
判決日期:2019-12-28
法院:湖南省寧鄉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鄧望全、姚玉梅、姜芳、鄧博文訴被告盧勇、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博文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建民、譚曉亞、被告盧勇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文燦躍、被告人壽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子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鄧望全、姚玉梅、姜芳、鄧博文共同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41784元,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2019年4月11日06時05分許,被告盧勇駕駛湘A×××××號大型貨車沿S539線由西往東行駛,途徑S209線21KM+100M地段時,被告盧勇駕車從最左側車道右轉駛出道路,遇鄧建新駕駛湘A×××××號小型面包車在后面與其同向行駛制動不及,面包車前部與貨車右側后部發生碰撞,造成鄧建新死亡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寧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本次事故作出責任認定,認定被告盧勇與受害人鄧建新均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經查,被告盧勇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應由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盧勇辯稱,因被告盧勇就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保險,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應為被告盧勇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部分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被告盧勇已先行向原告墊付了7500元及支付100000元,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過高,請求依法予以核減。
被告人壽保險公司辯稱,被告盧勇駕駛的湘A×××××號車的使用性質為營業貨運,發生事故時被告盧勇未依法取得從業資格證,根據商業保險條款的約定,屬于責任免除事由;如果本案中不存在拒賠情形,但是被告駕駛的車輛超過核定質量具有安全隱患,根據商業保險條款的約定應承擔10%的免賠率;如本案無拒賠情形,原告主張的訴請部分過高,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原告主張辦理喪事期間的誤工費為間接費用,不屬于保險責任的范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沒有提交任何票據,不應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財產損失應提交維修費票據及維修清單,并進行損失評定后方可確定賠償;原告鄧博文已年滿十八周歲,其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沒有依據,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賠償的范圍。
經審理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實:2019年4月11日06時05分許,被告盧勇駕駛湘A×××××號大型貨車沿S539線(S209線)由西往東行駛,途徑寧鄉市省道S209線21KM+100M地段時,被告盧勇駕車從最左側變更車道未開啟右轉向燈右轉駛出道路,遇鄧建新(出生于1974年12月24日出生)無證駕駛未經年檢的湘A×××××號小型面包車在后面與其同向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行駛速度行駛且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致使制動不及,導致面包車前部與貨車右側后部發生碰撞,造成鄧建新當場死亡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寧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本次事故經現場勘查后作出責任認定,認定被告盧勇與受害人鄧建新均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盧勇支付原告方100000元。另因對駕駛人員酒精測試、痕跡鑒定及對受害人尸檢,被告盧勇支付費用7500元。經查,被告盧勇駕駛登記在其名下的事故車輛湘A×××××號大型貨車在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100萬元,包含不計免賠保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自2018年2月至本次事故發生前,受害人生鄧建新生前一直在城鎮務工且居住在城鎮,且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11日發生交通事故之日一直在長沙玉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從事建筑工作,受害人發生本次事故死亡后,寧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受害人屬于因工死亡。2019年10月16日,原告方與寧鄉市工傷保險中心達成《工傷保險待遇協議》,約定由寧鄉市工傷保險中心賠償原告方一次性工亡待遇818020元,其中包括喪葬補助金33000元(5500元/月×6個月)。另查明,原告鄧望全、姚玉梅分別系受害人鄧建新的父、母親,原告姜芳系鄧建新的妻子,原告鄧博文系鄧建新的之子;原告鄧望全、姚玉梅的扶養義務人包括受害人鄧建新在內共計有3人。被告人壽保險公司主張因被告盧勇沒有駕駛營運車輛的從業資格證,被告就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范圍內的免賠事由已明確告知了被告盧勇,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可免除賠償責任,被告盧勇對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提交的免責事項告知書上的“盧勇”的簽名筆跡不予認可,認為不是其本人簽名,并向本院提交了其筆跡鑒定申請書及被告盧勇本人簽名的字跡樣本,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并未在本院要求的開庭后三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進行筆跡鑒定的回復,且至本案判決前仍未回復是否同意進行筆跡鑒定。另原告與被告盧勇于開庭后自行達成《補充協議》,約定對被告盧勇在事故發生后支付的100000元及7500元鑒定費用、訴訟費重新達成協議,由原告方退還被告盧勇80000元,此款在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的損失中直接扣除退予被告盧勇,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爭議。原告主張因本次事故遭受財產損失10000元,但并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被告人壽保險公司主張被告盧勇駕駛的車輛存在超載的情況,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范圍內應免賠10%,經審查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雖載明被告盧勇駕駛的車輛存在超載情況,但未載明超載的具體范圍及超載與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
本院對因受害人鄧建新死亡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核定如下:死亡賠償金733960元(36698元/年×20年);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受害人家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費用15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10248元(12721元/年×26年÷3人);以上共計909208元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鄧望全、姚玉梅、姜芳、鄧博文各項損失共計509604元,核減被告盧勇已經墊付的費用及應承擔的責任后,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鄧望全、姚玉梅、姜芳、鄧博文賠償款429604元,直接退付被告盧勇80000元;
二、駁回原告鄧望全、姚玉梅、姜芳、鄧博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金錢給付義務,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完畢。根據當事人一致確認,將本案賠償款中的509604元付至原告姜芳的銀行賬戶(戶名:姜芳賬號:62×××69開戶行:湖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寧鄉農商銀行),將80000元付至被告盧勇的銀行賬戶(戶名:盧勇賬號:62×××53開戶行: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農商銀行)平頂山寶豐縣石龍區支行)。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8元,減半收取1504元,由原告鄧望全、姚玉梅、姜芳、鄧博文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戴龍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廖幸
判決日期
201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