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與郭剛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203民初7014號
判決日期:2019-12-29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青島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與被告郭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韓云龍、張明波,被告郭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還位于青島市市北區宜昌路6號*的房屋。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12000元及逾期違約金2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費2000元(按照合同月租金1000元,暫時計算至2019年5月30日,2019年5月31日之后按照每月1000元至被告實際騰房之日繼續計算)。4、案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4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青島市市北區宜昌路6號*的房屋,租賃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并約定年租金為12000元。
《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租金。該合同到期后,被告亦未按合同約定將房屋返還原告,后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不予支付租金及將房屋返還原告,已經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特具狀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被告就房屋的事情多次上訪,原告已經將房屋鎖上并拆除了大部分,目前被告僅占用五六十個平方。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對無異議的事實和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4月1日原、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位于市北區宜昌路6號*房屋出租給被告,租賃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年租金12000元,自訂立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全年租金,如逾期十日仍未繳納租金,被告應承擔違約金2000元等。合同訂立后,被告一直實際使用涉案房屋。被告稱曾欲向原告繳納租金,但原告不配合、不收取租金,原告對被告所述該事實不予認可,被告對其所述事實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庭審中,被告稱涉案房屋大部分已經被拆除,僅余五六十平方米左右,目前由被告實際使用,用于經營小賣店。原告經落實后稱,涉案房屋在原告提起本案訴訟后因違章建筑原因,確已被城管拆除大部分,目前被告占用一部分經營小賣店
判決結果
一、被告郭剛將所占用的青島市市北區宜昌路6號*房屋(約50-60平方米)完好騰還原告青島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二、被告郭剛向原告青島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租金12000元;
三、被告郭剛向原告青島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占用房屋費用(自2019年4月1日至實際騰還房屋之日,按照每月1000元標準計算);
四、被告郭剛向原告青島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支付違約金2000元。
以上一至四項,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700元,減半收取350元,由被告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孫曉蕾
判決日期
2019-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