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戎與騰沖縣恒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云0581民初4021號
判決日期:2019-12-30
法院:云南省騰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徐戎與被告騰沖縣恒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第三人四川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玉連,被告騰沖縣恒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樹強、第三人四川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曼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徐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建設施工尾款2337814.63元,并承擔該款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83%計算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原告徐戎掛靠第三人四川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參與了被告方建設名稱為“騰沖縣恒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尾款水回用尾礦資源化利用工程(第一標段)”的招標工程。中標后,原告以第三人四川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同被告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原告還應被告的要求給付了被告500000元的履約保證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原告便組織施工人員、材料、機械進場實際施工,在施工過程中,被告僅支付給了原告400多萬元的工程進度款。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經結算被告一共要給付原告11421349.51元的建設工程施工款。原告在結算完畢,質保期過后,曾先后多次向被告索要自己應得的工程尾款和質保金。現在,被告僅給付了原告9580535.62元,此款還包括退還原告之前交給被告的履約保證金50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尾款2337814.63元。該款經原告催要未果,為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騰沖縣恒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原告為被告建設施工騰沖縣恒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尾款水回用尾礦資源化利用工程(第一標段)是事實,被告公司欠原告工程款也是事實,被告公司絕不賴賬,至于欠多少的工程款,雙方應坐下來協商,因為原告結算的工程款是按照結算書計算的,這樣計算就會有出入。
第三人四川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述稱,被告騰沖縣恒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第三人四川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事實,簽訂合同后,第三人又將該工程分包給原告,實際施工人為原告本人,現在原告以個人身份來主張工程尾款,第三人沒有意見。
原告徐戎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份、授權委托書1份、收據1份、《驗收簽定書》1份、《竣工結算書》1份、機打發票記賬聯4份、稅收繳款2份、增值稅普通發票3份、云南省農村信用社賬戶交易信息明細4份。被告騰沖縣恒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及第三人四川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經質證,被告及第三人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均予以認可,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5月3日,被告騰沖縣恒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第三人四川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被告騰沖縣恒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將位于騰沖市蘆桿河,工程名稱為“騰沖縣恒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尾礦水回用尾礦資源化利用工程(第一標段)”發包給第三人四川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工程結算、違約責任等進行了明確約定。2015年5月20日,第三人四川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雙方約定將500000元履約保證金交給被告騰沖縣恒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合同后,第三人四川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將該工程整體轉包給原告徐戎,由原告徐戎具體組織工人、機械設備進行建設施工。2016年10月,原告徐戎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完成所建工程。2016年11月10日,經被告騰沖縣恒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驗收合格,并進行了結算,形成了《驗收簽定書》及《竣工結算書》。經結算,原告所實施的工程總價為11421349.51元。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徐戎、被告騰沖縣恒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第三人四川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認可被告騰沖縣恒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已經向原告徐戎支付工程款9580535.62元,其中包含退還第三人四川長和建筑按工程有限公司的履約保證金500000元。同時,在庭審過程中,被告騰沖縣恒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第三人四川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認可工程實際施工人為原告徐戎,對原告徐戎以自己名義主張工程尾款,被告騰沖縣恒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第三人四川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無意見。被告騰沖縣恒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自認尚欠原告徐戎工程尾款,但具體欠多少的工程尾款需要進一步結算,認為并不是原告徐戎所主張的數額。同時,被告騰沖縣恒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認可原告徐戎主張的按合同約定按月利率0.83%計算逾期付款利息,但對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時間不予認可,認為工程是到2019年6月才算驗收通過,逾期付款利息應從2019年7月開始計算
判決結果
由被告騰沖縣恒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原告徐戎工程尾款2337814.63元,并承擔該款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83%計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500元,減半收取計12750元,由被告騰沖縣恒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本案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合議庭
審判員李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錢程
判決日期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