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磊與楊建斌,江蘇華信勘測設計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116民初7007號
判決日期:2019-12-30
法院: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常磊與被告楊建斌、江蘇華信勘測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信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童明慧、馮新南(實習)到庭參加庭審,被告楊建斌、華信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與庭審,本案現已缺席開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楊建斌向原告支付勞務費79060元,逾期利息2053.91元(以79060元為基礎,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8年9月1日開始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暫計算至2019年3月4日),共計81113.91元;2、判令被告江蘇華信勘測設計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0月13日,楊建斌掛靠江蘇華信勘測設計有限公司資質,參與陜西鐵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西安至安康高速鐵路定測工程地質勘探項目”的投標活動,后華信公司中標,項目實際由掛靠人楊建斌負責。隨后楊建斌以華信公司項目部的名義雇傭常磊作為項目的工作人員,負責該鐵路勘查項目的現場管理。該項目結束后,被告楊建斌欠原告79060元勞務費未支付,并于2018年7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條,承諾于2018年8月底付清。后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楊建斌仍拒不支付,現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楊建斌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無答辯。
被告華信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出庭。但向本院郵寄了證據材料及答辯狀,辯稱:1、原告常磊的應付勞務費為30000元,并非79060元。根據楊建斌向我司報送的未結清費用表顯示,常磊的機臺費用為30000元,而并非是訴狀中所稱的79060元。2、我司早已將原告的勞務費支付給楊建斌。根據楊建斌向我司支取費用時所提供的明細表,常磊的應付勞務費為30000元,我司已經將其中的20000元(分兩次,一次0.5萬元,一次1.5萬元)支付給了楊建斌。我司不應再承擔責任。3、楊建斌個人出具的79060元欠條,與本公司沒有關系。原告訴狀中所稱被告楊建斌出具了79060元欠條給常磊,并未說明是參與我司“西安至安康鐵路定測工程地質勘察項目”的勞務費用。我公司不應對非因從事我司項目所產生的勞務費用承擔責任。請求依法駁回原告要求本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1、2018年7月11日欠條一份,證明被告楊建斌欠付其勞務工資的事實及數額;2、《投標承諾書》一份,持本院調查令前往陜西鐵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調取的《法人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被告楊建斌借用華信公司資質參與陜西鐵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西安至安康高速鐵路定測工程地質勘探項目”的投標、施工,二被告之間屬于掛靠關系。被告楊建斌未出庭也未提交證據,被告華信公司向本院郵寄了《預付款》賬單兩份,機臺費明細表一份。原告對被告華信公司提交的兩組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二被告因未出庭參與訴訟,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未能發表質證意見。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予以認定,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二被告之間系勞務合同糾紛。2017年10月13日,被告楊建斌掛靠被告華信公司資質,參與陜西鐵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西安至安康高速鐵路定測工程地質勘探項目”的投標活動,華信公司中標,項目實際由掛靠人楊建斌負責。隨后楊建斌以華信公司項目部的名義雇傭常磊作為項目的工作人員,負責該鐵路勘查項目的現場管理。該項目結束后,被告楊建斌欠原告79060元勞務費未支付,并于2018年7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今欠到常磊工資人民幣79060元,于2018年8月底付清。”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該款無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楊建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常磊支付勞務費79060元。被告還應給付原告利息損失(以79060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1日開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江蘇華信勘測設計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827元,原告常磊已預交,由被告楊建斌承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紀勝利
人民陪審員喬小利
人民陪審員朱建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寇爽爽
判決日期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