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全與陽原縣第一建筑建材工業總公司、劉文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727民初525號
判決日期:2019-12-30
法院:河北省陽原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吳全與被告陽原縣第一建筑建材工業總公司(以下簡稱陽原縣一建公司)、劉文宏、王佃江、陽原縣教育和科學教育局(以下簡稱陽原縣教科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全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建斌、被告陽原縣第一建筑建材工業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啟、被告劉文宏、被告陽原縣教育和科學技術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貴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佃江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吳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陽原縣一建公司、劉文宏、王佃江給付所欠人工費70000元,被告陽原縣教科局在欠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2、判令四被告承擔自本案起訴之日至給付之日的欠款利息(按年利率24%計息);3、判令四被告承擔原告為了訴訟支出的律師費及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2016年,被告陽原縣一建公司承攬了被告陽原縣教科局建設的陽原縣東井集小學的建設任務,之后,被告陽原縣一建公司將該工程轉包給了被告劉文宏,被告劉文宏又將工程轉包給了被告王佃江。被告王佃江在建設中,雇傭原告為其工作,共計欠下2016年至2017年的人工費70000元。原告經過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種理由拒不給付。經了解,被告陽原縣教科局未付完東井集小學工程款。原告認為,被告陽原縣一建公司承包東井集小學工程建設后,將工程轉包給被告劉文宏,被告劉文宏轉包給被告王佃江,三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建筑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對原告的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被告陽原縣教科局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現提起訴訟,請支持訴訟請求。
陽原縣第一建筑建材工業總公司辯稱,劉文宏是公司第十一項目部經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他本人無權將工程轉包給其他人,公司已經付給劉文宏工程款2063456.75元,公司留下工程項目費用款13900元;工程總造價2137256.75元,陽原縣教科局給公司撥付工程款2077256.75元,還有工程質量保證金60000元未返還;原告所訴工程款應由劉文宏和王佃江負責償還。
劉文宏辯稱,原告欠款條上寫的“工地東井集小學”是原告后來加上的,東井集小學的工程的工程款已經和王佃江結清了,王佃江欠原告的70000元是原告在王佃江各個工地的總欠款。
王佃江通過其親屬提交的書面答辯稱,東井集小學的工程的人工費已經在2017年9月20日和劉文宏全部結清,在東井集小學工地的工資和原告也全部結清,原告拿的欠條是原告在各個工地的總欠款,欠條上“工地東井集小學”是原告后來自己添上的。
陽原縣教育和科學技術局辯稱,東井集小學教師周轉樓由陽原縣一建公司中標承建,該工程于2015年開工,2017年完工,2018年驗收審計,審定價2137256.75元,已撥付給陽原縣一建公司2077256.75元,尚有60000元質保金未撥付。因此不存在因工程款撥付不到位而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約在2016年,被告陽原縣一建公司中標承建了由被告陽原縣教科局發包的東井集小學教師周轉樓工程,2017年8月31日竣工。2018年8月27日對工程進行了竣工結算審核,審定工程價2137256.75元,陽原縣教科局已撥付給陽原縣一建公司2077256.75元,尚有60000元質保金未撥付。被告劉文宏是被告一建公司第十一項目部經理,工程由劉文宏承建,陽原縣一建公司將陽原縣教科局支付的工程款中的2063456.75元支付給劉文宏,陽原縣一建公司留下工程項目費用款13900元。2017年10月10日,被告劉文宏作為發包人、被告王佃江作為承包人進行了結賬,在結賬憑證上簽字確認以下內容:王佃江于2016年至2017年承包劉文宏東井集小學的工程項目,所有的材料款、工資款已和劉文宏于2017年10月10日全部結清。2018年2月15日被告王佃江給原告出具欠條1份,欠條由原告書寫,王佃江簽名,欠條上載明:今欠吳全人工費70000元,工地東井集小學。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請求,提供欠條1份,擬證明被告與原告之間的欠款事實,陽原縣一建公司認為原告提供的欠條中的“工地東井集小學”是原告在王佃江為其出具欠條后原告自己加上去的;劉文宏認為原告提供的該欠條不真實,欠款是原告在王佃江好幾個工地的總欠款;陽原縣教科局認為原告提供的欠條書寫不合情理,欠款是否發生在東井集小學的工程上有爭議。原告提供通話錄音1份,擬證實東井集工地的錢給不了是因為劉文宏沒有給其錢,陽原一建公司認為據了解劉文宏并不欠王佃江的錢,王佃江在電話中說了假話,錄音不能證實王佃江欠原告的款是因東井集工地而欠;劉文宏對此通話錄音不認可,因其與王佃江之間已經結清了工程款;陽原縣教科局認為原告找王佃江要錢,王佃江找各種理由搪塞,通話錄音并不能證明欠的是東井集工地的錢。
陽原縣一建公司提供《陽原縣第一建筑建材工業總公司關于對張領平等同志任職的通知》1份,擬證明劉文宏是公司的項目經理,與公司不存在掛靠關系,提供付款憑證8份,擬證明公司已將收到的工程款除留下13900元外都支付給劉文宏。原告對陽原縣一建公司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證據不能表明劉文宏與公司沒有掛靠關系,劉文宏領取工程款的收據恰好證明劉文宏與公司是掛靠關系。劉文宏、陽原縣教科局對陽原縣一建公司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劉文宏提供勞動合同書1份、職工養老保險手冊1份,擬證明其與陽原縣一建公司有勞動關系,原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同工程轉包無關聯性;劉文宏提供建設工程竣工報告1份,擬證明東井集小學教師周轉樓工程于2016年4月5日開工,于2017年8月31日竣工,原告對建設工程竣工報告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表示實際完工的日期比報告上記載的時間更晚;劉文宏提供劉強、王利軍的證明各1份,擬證明原告在2017年不只在東井集小學的工地干活,還在王佃江的其他工地干活,本院依法對上述2份證明進行核實,調取劉強、王利軍詢問筆錄各1份,原告對劉強所述其在2017年間在王佃江給劉強建蓄水池的工地、王利軍所述其在2017年間在王佃江給王利軍建房的工地做過活的事實認可,但不認可劉強、王利軍所述的做工時間。
本院對原、被告提供的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原告的證據可以證明王佃江欠其人工費70000元,對原告的這一證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通話錄音對王佃江欠原告款的緣由并沒有詳細的陳述,不足以證明是因東井集小學的工程而欠原告人工費的事實;陽原縣一建公司提供的證據真實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劉文宏提供的勞動合同書、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建設工程竣工報告真實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其提供的劉強、王利軍的證言中關于原告在2017年間在王佃江其他工地干活的事實,原告也認可,本院對此證明目的予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王佃江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吳全工資款70000元及相應利息(利息以700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9年5月14日計算到實際給付日)。
二、被告陽原縣第一建筑建材工業總公司對被告王佃江欠原告吳全的工資款10000元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利息以100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9年5月14日計算到實際給付日)。
三、被告陽原縣教育體育和科學技術局在60000元范圍內對被告王佃江欠原告吳全的工資款10000元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利息以100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9年5月14日計算到實際給付日)。
四、駁回原告吳全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5元,由被告王佃江負擔620元,被告陽原縣第一建筑建材工業總公司負擔77.5元,被告陽原縣教育體育和科學技術局負擔7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貴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張衛東
判決日期
2019-12-30